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市场的实践与建议
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市场的实践与建议 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是中国向国际社会做出的庄严承诺。在“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指引下,绿色产业的发展以及传统产业绿色化升级对金融的需求日益紧迫。 在所有碳金融市场主体中,金融机构扮演着多样且重要的角色,包括碳市场的做市商、碳资产的中间商、作为政府机构的碳资产运营平台,或联合相关企业成立碳基金等。此外,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股权投资的形式,与交易所、碳资产开发咨询机构合作;设计碳交易金融产品,比如将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与碳市场相结合,甚至参与推动相关金融政策的制定。在由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特邀成员,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CCEF)理事鲁政委领衔的《碳中和与绿色金融创新》一书中,对我国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市场提出了具体的指导和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市场的实践 我国试点碳市场以现货交易为主,碳金融衍生品开发数量较少,还未形成真正的碳金融市场。但是随着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以碳减排指标、碳配额为标的,相继开展了一系列对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探索。不过,大多的碳金融创新还都处于示范性质,形成规模化交易的尚不多,也并未形成标准化的交易体系。
在我国试点碳市场的实践中,商业银行提供的碳金融产品与服务可以分为碳金融基础服务、碳融资服务、碳资产管理服务三大类。
碳金融基础服务 碳金融基础服务是指支持碳金融市场运转的基础服务,包括银行端一站式开户、场内交易结算、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转让和第三方存管等。 以兴业银行为例,兴业银行与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七个碳交易试点地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实现了与国家碳排放交易试点合作的全覆盖,提供碳交易制度设计咨询、交易系统开发、碳交易资金清算存管、碳资产质押授信、节能减排融资、自愿减排交易咨询代理等一揽子金融服务。经过多年的发展,兴业银行在国内碳金融业务领域已经具有一定优势。 兴业银行—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实现异地开户。2014年11月,兴业银行正式上线全国首个基于银行系统的碳交易代理开户系统,成为深圳排放权交易所首家利用银行网上平台进行碳交易代理开户的商业银行,参与碳交易市场的国内机构和个人可通过兴业银行个人网银直接开通深圳排放权交易所账户。
碳融资服务 碳交易机制给碳排放配额赋予了直接的市场价值,实际上产生了一种新的价值不定的无形资产,由此催生了以碳资产作为抵押、质押或与碳资产收益挂钩的涉碳融资服务,如碳抵押贷款、碳质押贷款、碳资产回购、碳债券等。 ① 碳资产抵押、质押融资 在试点碳市场阶段,国内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市场进行较多尝试的是提供碳资产抵押或质押融资。企业将自身碳资产或未来碳资产收益作为抵押或者质押,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流程为其提供贷款,从而盘活企业碳资产,促进资金融通。全国碳市场启动后,我国也有商业银行已落地全国碳市场配额抵押、质押融资业务。
碳资产管理服务
碳资产管理服务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为客户提供碳信托、碳托管、碳拆借、碳理财、碳咨询等碳资产管理服务。而目前由于商业银行无法直接参与碳市场交易,其直接提供的碳资产管理服务的类型较少,主要的实践案例为碳资产结构性理财产品,其中涉及的碳配额资产也是采用第三方代持的方式。
我国商业银行推动碳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第一,碳交易市场规模和成熟度有限,商业银行参与碳市场的基础不足。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基础是碳市场,目前国内碳市场成熟度有限,商业银行不敢贸然参与。从规模上讲,试点碳市场的发展规模仅局限于当地省市,难以为碳金融市场提供良好的基础支持;全国碳市场处于启动交易初期,仅纳入发电行业,市场活跃度面临挑战。从制度上讲,初始配额分配是碳市场的重要环节,初始配额总量决定了配额的稀缺性,从而决定了未来碳配额的价值和碳价高低,因此,明确的碳排放配额总量控制目标及相应的动态调控机制对稳定市场预期十分重要,目前全国碳市场尚未对其进行明确。在全国碳市场运行初期,商业银行或持观望态度,有限参与。
第二,相关管理部门对碳金融市场的认知理念有待提升,商业银行参与热情不足。一是金融监管机构对于碳市场的认知有待提升,也缺乏专业人才储备对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进行审批和监管。
是管理部门对碳期货规避风险、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作用不够重视。碳市场管理部门主张在碳现货市场基础成熟后再推出碳期货,因此国内碳市场仍以现货交易为主,并未进行碳期货交易。而EU-ETS的成功实践则是在市场启动伊始便将碳期货与碳现货协同发展,且碳期货的交易总量占总成交量的90%以上。
是碳金融政策激励措施不足。碳金融的发展需要财税、环保等各项配套政策的大力扶持。然而目前相关管理机构还没有出台系统性的引导政策,导致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外部激励动力不足,国内商业银行的参与热情有限。
商业银行无法直接参与碳市场交易,限制了碳金融业务的发展。
全国碳市场建立之初市场波动和风险较大,控排企业风险管理的需求较高,而且非试点地区的企业对碳交易的认识较为局限,急需借助商业银行的服务来提升碳资产的管理能力。只有允许商业银行直接参与碳市场交易才能更好地提供涉碳融资和碳资产管理服务。涉碳融资业务往往以碳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因此提供涉碳融资服务和碳资产管理服务的商业银行通常会持有相应的碳资产,产生风险敞口,能够参与碳市场交易是商业银行管理碳资产风险敞口的前提与基础。
对商业银行推动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建议
加快健全碳金融法律法规,完善配额分配方式,稳定市场预期。一是推进碳金融市场相关立法建设,规范碳金融产品发展,并保持政策的延续性。
碳金融创新需要较强且较完善的碳现货市场作为支撑,应设立明确的碳排放配额总量控制目标及相应的动态调控机制,这是碳现货市场交易长期平稳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
以发电行业为切入口,逐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并尽快将CCER等抵消机制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为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提供广泛的行业基础。
相关管理部门应提升对碳金融市场的认知理念,多方协作,推动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一方面,相关监管机构可加强相关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对碳金融市场业务的审批和监管能力。另一方面,在全国碳市场建设初期,循序渐进地开展碳期货交易,在碳期货的基础上进行碳金融衍生品创新并实现规模化,为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创新提供合适的外部环境。这就需要生态环境部与“一行两会”等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合作沟通,多方协作划定各自的监管职责,协同监管,使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规范化、低风险化。
适当放松机构准入,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尤其是参与碳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不仅可以为碳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流动性,强化价格发现功能、平抑价格波动,更重要的是能够促进金融机构开发涉碳融资等创新性的金融衍生品,有助于碳金融体系的深化和多元化发展。因此,建议碳市场放松金融机构准入,同时监管机构可以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如与财政部门、中央银行、银保监会等多部门协作制定碳金融市场发展指引,对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进行税收减免等。
碳金融发展的理论框架设计 纵观国内关于碳金融的报告和研究文章,虽然为数不少,但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德豪斯对斯特恩报告评价那样:报告发布前并没有经过严谨的学术审核,其中所用的研究方法没有公开,其他学者无法重复计算与验证报告的结果。诺德豪斯的意思是:斯特恩报告只是官方报告,缺乏必要的经济学分析研究发展目标,要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导向。我国确立了碳达峰碳中和时间表、路线图和施工图。习近平主席在2020年9月22日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了3060目标,2020年气候雄心峰会上又提出降低化石能源比重、提高森林蓄积量、提高风电和太阳能装机量等四项自主贡献目标。《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相继发布,构成了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顶层设计;将“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将重塑我国经济社会行为。换言之,碳金融的发展既是金融业的长期发展考虑,也是短期需要谋划并提高能力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