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市场与碳金融运行分析
我国碳市场与碳金融运行分析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指出,要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明确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的重要内容。 作为实现碳中和的重要抓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上线启动交易,运行一年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94亿吨,累计成交额近85亿元。从价格来看,欧盟平均碳价格为80欧元/吨,我国目前仅约65元/吨,价格相差较大,表明我国碳市场价格发现功能较弱,真实的碳价格尚未完全显现。根据相关模型测算,预计2030年我国碳价格将达到300元/吨。
目前,我国碳金融产品不断丰富,碳贷款、碳基金、碳债券、碳期货、碳保险等多层次碳金融体系初步形成,绿色低碳金融叠加海洋蓝色金融快速发展,规模逐步攀升。
碳市场和碳金融概述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向全世界宣布了中国的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2年4月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指出,要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明确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的重要内容。
作为实现碳中和的重要抓手、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引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上线启动交易,截至2022年7月15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94亿吨,累计成交额近85亿元,在首个运营周期平稳运行,取得良好开端。同时,我国碳金融产品不断丰富,碳贷款、碳基金、碳债券、碳期货等多层次碳金融体系初步形成,规模逐步攀升。
目前,随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7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陆续完成,我国碳市场工作重心已由地方试点示范转向建设完善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同时辐射国内国外两个市场,逐步构建国际性的碳交易中心。
碳市场全称为碳交易市场,从属性来看是一个国际性市场,其中包括多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区域性碳交易市场。作为碳市场最重要强制性规则之一的《京都议定书》规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中国家的量化减排指标,各个国家拥有各自的碳排放量,即允许排放碳的数量,相当于碳排放配额,这也是国际市场中碳交易的基础。
碳交易市场形成的基本逻辑是:从国际碳循环看,部分国家实际的碳排放量可能低于分到的配额,或者由于环保较好国家实际碳排放量低于配额,那么这些国家可以把自己盈余的碳排放量卖给那些实际碳排放量大于分到的配额的国家,进而构成碳交易的国际循环。目前,碳交易市场可分为强制交易市场和自愿交易市场,目的是全球统一约定温室气体排放量,并通过配额交易调节余缺,以达到协议要求。目前,国际市场特别是欧洲市场普遍认为,通过碳排放交易可以有助于降低各大行业的碳排放总额,促进企业自觉形成绿色可持续发展意识,如欧盟碳市场(EUETS)覆盖行业排放量逐年下降,电力减幅最大,2008年以来平均每年下降3%,电力行业下降4%。但存在推动企业成本价格上升,碳转移至其他国家的风险。
在价格方面,2022年上半年欧盟碳价格平均为80欧元/吨,欧盟绿色新政和Fit for 55提案进一步改革碳市场,推升碳价至近百欧元。从国内碳循环看,在相关国家国内基于不同行业的碳排放要求,相关主体也可以通过国内交易市场进行碳交易,进而通过国内市场减排带动整个国家的减排。政府主管部门会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碳排放配额,控排企业需要实现自身在每个履约周期内的实际碳排放额不高于政府分配的碳排放配额。由于控排企业的实际情况各有不同,部分企业有能力在履约周期内完成控排要求,而部分企业由于行业本身属性或自身所处发展阶段等其他原因无法在履约周期内完成控排要求,此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便可发挥作用,对于完成控排要求的控排企业,其可以将剩余碳排放配额(如有)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出售以获取收益,而对于未完成控排要求的控排企业,其需要额外购买碳排放配额或核证自愿减排量以抵消其在履约周期内实际碳排放量与碳排放配额之间的差额。
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2022年4月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指出,要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明确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的重要内容,并提出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全国碳市场是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引擎。在碳市场和碳交易方面,全国碳市场于2021年7月16日在北京、上海、武汉同时启动。2011年10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和深圳7省(市)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覆盖电力、钢铁、水泥等20余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中心位于上海,碳配额登记系统设在武汉,企业在湖北注册登记账户,在上海进行交易,两者共同承担全国碳交易体系的支柱作用。此外,北京提出承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和交易中心,是对全国碳市场的重要补充。我国碳市场运行满一年以来,运行总体平稳,成交额持续攀升,截至2022年7月15日,我国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达1.94亿吨,累计成交额达84.92亿元。我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共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年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45亿吨,是全球覆盖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
自2021年7月全国碳市场启动上线交易后,我国碳市场工作重心已由地方试点示范转向建设完善全国统一的碳市场。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将不再参与地方碳市场,避免企业既参加地方碳市场又参加全国碳市场的情况,也确保全国碳市场的统一、完整和公平。依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试点碳市场将在继续为全国碳市场探索路径的同时,逐步向全国碳市场过渡。据国家相关部署,“十四五”期间将逐步推动电力、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八大行业有序纳入碳市场。
(一)碳市场发展概况
2011年我国碳市场试点工作启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成为首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2016年底,四川与福建的碳市场也正式开业,我国试点地区增加至9个。为了满足多样化的市场交易需求,试点地区进行了碳债券、碳基金、绿色结构存款、碳配额场外掉期、借碳交易、碳配额远期等创新实践。以绿色债券市场为例,自2016年启动以来,其年发行规模保持在2000亿元人民币以上,2020年达2786.62亿元,截至2020年末绿色债券存续余额达到8132亿元,位居世界第二。《中国碳中和债发展报告2021》显示,到2021年9月末,碳中和债累计发行192只,募集规模达1904.72亿元。2017年全国统一的碳市场正式启动,并于2021年7月正式上线。
(二)碳金融主要产品分类
我国碳金融产品不断丰富:2021年1月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推出碳权期货品种。2021年5月,厦门碳中和低碳发展基金成立。2021年7月,宝武碳中和股权投资基金成立,是我国规模最大的碳中和主题基金。碳金融的发展既要顺应国家绿色低碳发展需求,也要谋划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并不断提高相应能力。我国碳金融产品的主要类型如下:
1.碳市场交易工具
碳货币:以碳信用为本位的货币形式,碳币值代表国际碳市场上每吨二氧化碳当量物排放权的价值。实际碳排放额度与分配指标的差额乘以碳市场的交易价格,构成一个时期内一国或一地的碳货币总量。在“碳货币体系”下,除一国的经济实力和黄金储备外,碳排放权额度将成为影响货币地位和币值的决定性因素。
碳期货:以碳排的权配额及项目减排量等现货合约为标的物的合约,能够解决市场信息的不对称问题,引导碳现货价格,有效规避交易风险。
碳期权:在碳期货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碳金融衍生品,是指交易双方在未来某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碳标的的权利。碳期权的交易方向取决于购买者对于碳排放权价格走势的判断。与碳期货一样,碳期权可以帮助买方规避碳价波动所带来的不利风险,具备一定的套期保值功能。
碳基金:碳汇基金的简称。国际上通常指“清洁发展机制”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专门资金,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世界银行型基金;二是国家主权基金;三是政府多边合作型基金;四是金融机构设立的盈利型基金;五是非政府组织管理的碳基金;六是私募碳基金。碳基金的投向可以有三个目标:一是促进低碳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二是加快技术商业化;三是低碳发展的孵化器。我国碳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按企业模式运作。
碳远期:国际市场上进行CER交易的最常见和成熟的交易方式之一,买卖双方以合约的方式,约定在未来某一时期以确定价格买卖一定数量配额或项目减排量。碳远期的意义在于保值,帮助碳排放权买卖双方提前锁定碳收益或碳成本。
碳掉期: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物,双方以固定价格确定交易,并约定未来某个时间以当时的市场价格完成与固定价交易对应的反向交易,最终只需对两次交易的差价进行现金结算。目前中国的碳掉期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由控排企业在当期卖出碳配额,换取远期交付的等量CCER和现金;二是由项目业主在当期出售CCER,换取远期交付的不等量碳配额。
碳指数交易产品:即基于碳指数开发的交易产品。
碳资产证券化:碳配额及减排项目的未来收益权,都可以作为支持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债券型证券化即碳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