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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市场机制是什么

作者:王老师 发布时间:2022-08-17 13:46

  碳交易市场前提条件构建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前提条件有以下七个方面:一是要达成了碳排放总量目标的共识;二是要对各个排放源头的排放量事先有一个长期的规定,这一规定要与排放削减投资规模相对应;三是排放量的监测;四是排放权的保护、转移的记录;五是充分的处罚措施;六是不要让其成为热点问题。七是保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各方有充足的市场信息。

碳交易市场机制特性

  “人为”性。碳交易是人为创造的市场机制。大气层吸收二氧化碳的能力是一种公共品,几千年一直是一种天然的免费资。碳交易的实质是将这种免费资源变成付费资源,并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天然的市场和人为市场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具有较强的自我产生和演化的特征,而后者自始至终是“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全球有效的碳交易必以全球各国一致行动为前提,全球减排机制是全球治理制度之一。

  “金融”性。碳交易的标的物——排放权是一种虚拟资产,类似于信用货币,但其价值不是天然的。其商品属性是建立在国际协定和规则基础上的。它基于全球碳减排协议、各个强制性减排市场的内部减排规则以及相关国内法的认定,不像原油等商品不需要任何政府背书就天然拥有稳定的价值基础,排放权信用属性的背后是国际法或国内法的强制力。因而,排放权具有货币属性,碳交易市场实质上是一个金融市场。

  “基础”性。由于目前经济体系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减排直接影响几乎所有经济主体的成本结构,涉及到整个价格体系,因而碳交易机制是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是配置资源的基础制度。它不是以往简单的排污权交易,比如固体废物、污水排放以及导致区域酸雨的二氧化硫等气体的排放权交易。碳市场的这种基础性表明,碳市场必须是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尽管目前有些国家存在区域碳 市场,如美国的地区温室气体倡议和西部气候倡议,但必定是过渡性的或者实验性的。

碳排放总量的分配

  碳排放总量应该由国家环保部根据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情况和减排目标来确定。将排放总量进行分配。环保部门通过拍卖、招标、无偿分配以及回购和收回等方式进行总量指标分配和调整。初始配额将分配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由地方再分配给排放企业。分配初始配额应考虑地区特征、历史排放、预测排放和部门排放标准等因素。环保部门还应该动态地对排放配额重新审核认定,以便根据环保总量目标的落实情况和市场情况及时调整配额数量。排污单位之间的总量调整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采用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

碳排放交易对象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交易对象,是指排放权交易机制中法定的进行交易的气体。它主要是指二氧化碳。是否还应包括CH4、N2O、HFC5这三种物质,目前,国际上有两种做法:一是欧盟从监测设置的精确度考虑,第一阶段限定的交易对象气体为二氧化碳;第二阶段可根据缔约国的要求而追加交易对象气体;在第三阶段已确定将N20和PFC5为追加交易对象。二是利伯曼华纳法案所明确的交易品种为6种温室气体(CO2、CH4、N20、SF6、PFC5、HFC5)。虽然有学者要求尽可能多地扩大其交易对象,但大多数学者强调一定要根据监测设置的精确度以及掌握的排放量来决定。

  碳排放配额的基础用来交易的碳排放配额必须是企业通过技术进步而在初始分配范围内节余的富余指标,同时,该企业还应向环保部门提交详细报告论证有持续削减的真实可靠的技术力量。由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必须以“总量控制”为基础,因此,中国的排放配额计划成为确定“碳排放权交易计划”规模与发展潜能的重要依据。

碳排放配额的原则

  国家配额计划的原则主要包括:虽然《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内没有规定中国的减排义务,但后京都议定书中难以继续维持这一现状,因此,从现在开始中国必须考虑到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潜力;以各单位产品排放的平均值为基础;若欧盟通过增加CO2排放的法规,则必须考虑此因素;对于不同厂商或产业之间,配额计划不得有歧视行为;必须包括对将新进场者加入的规定,必须考虑到“提前行动”产业所作的减排贡献,“排放标杆”必须依照可行的最佳技术来制定,因此可保障提早行动产业的权益;必须充分考虑节省能源效率高的科技;制定配额计划前,必须让公众表达意见;必须列出所有参与配额的厂商名单以及各厂商所分到的排放配额;必须包括竞争力变化的分析内容。

碳排放配额的操作程序

  国家配额计划的操作程序主要包括四个步骤:一是每个产业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提交配额计划;二是国家按照一定程序对产业部门提交的配额计划予以审查;三是确定各产业部门所分配到的排放许可,分配过程必须透明,且考虑了其最近的实际排放情况;四是各产业部门在配额内享有排放权,富余部分可储存可交易。

碳排放配额的处理方式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各产业部门富余的碳排放配额可提供储存和转让交易的方式让产业部门自由选择。所谓储存,即碳排放配额富余的保有者可以将国家年度分配的没有使用完的碳排放配额储存起来,以备将来使用。所谓转让交易,即容许碳排放配额富余的保有者与其他企业之间,可以自由地转让碳排放配额,但碳排放配额的转让,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对交易当事人双方已签名的转让证明书进行记录后,才发生效力。

碳排放权交易的定价机制

  碳排放权交易中的“排放配额单位”是排放贸易机制设计下的碳排放权,其价格由贸易双方的供需关系决定。“减排单位”是联合发展机制运行下的碳排放权,其减排成本决定价格,并逐步形成国际交易价格。“经核证的减排量”交易的源头是CDM项目的合作,其价格由项目业主与国外合作伙伴基于能够产生真实的、可测量的、额外的碳排放量的成本协议确定。基于此,政府不宜公布一定的碳交易价格,一切取决于产业部门之间的谈判或市场定价。不过,在CDM项目中国家为了保证项目业主以及国家的利益,可以设定一个最低碳交易价格,低于最低碳交易价格,则国家主管部门对交易当事人双方已签名的转让证明书不予记录,交易就不会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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