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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的原理及机制

作者:成老师 发布时间:2022-08-12 15:07

  碳交易是《京都议定书》为促进全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采用市场机制,建立的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作为依据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减排量)交易。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及六氟化硫(SF6)为公约纳入的6种要求减排的温室气体,其中以后三类气体造成温室效应的能力最强,但对全球升温的贡献百分比来说,二氧化碳由于含量较多,所占的比例也最大,约为25%。所以,温室气体交易往往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量单位,统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交易市场”(Carbon Market)。

  不同企业由于所处国家、行业或是技术、管理方式上存在着的差异,他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是不同的。碳市场的运行就是鼓励减排成本低的企业超额减排,将其所获得的剩余碳配额或温室气体减排量通过交易的方式出售给减排成本高的企业,从而帮助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实现设定的减排目标,并有效降低实现目标的减排成本。

  碳交易指对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碳配额、核证减排量(CER)均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交易的原生品。碳交易以科斯定理为基础,明确碳排放权,通过自由市场机制撮合碳排放权买卖双方交易,以低成本实现碳减排目标。

碳交易减排机制

  碳交易可以发现碳减排成本及碳价,倒逼企业绿色转型,但可能导致碳减排成本的转嫁及投资转移等问题

  碳交易的实施一方面有助于发现减排成本及未来碳价、推进企业减排科技创新和行业绿色转型,但另一方面碳交易也会增加纳管主体的成本,可能增加下游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 致使企业污染转移。

  (1)碳交易的正面效应包括碳排放权市场每日交易价可以体现出最新的减排单位成本, 具备减排成本的发现功能,增加了碳配额期货、期权交易的碳市场还具备了未来碳价的发现功能;碳交易的压力也会倒逼企业减排科技创新、产业投资和行业绿色转型。

  (2)碳交易的负面效应包括:首先碳价的出现增加了纳管主体成本,降低了纳管主体商 品的市场竞争力,不利于纳管主体与未纳管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其次由碳价造成的成本 增加可能被转嫁给下游企业和终端消费者。最后,碳交易机制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当碳交 易市场机制没有在全球全覆盖时,投资很可能从“碳价约束地”向“碳价未约束地”转移。

碳交易的原理

  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由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则无法避免表达偏差。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

碳交易的法律依据

  1992年“地球高峰会”(又称为“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155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这也是后来建设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的根本母法。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届缔约国会议,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10款提出“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

  碳交易主要依据以上的法律文件进行。

碳交易的机制

  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温室气体减量的最终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构约定了三种排减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这三种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 Registry)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s)、“清除单位”(Removal Unit,RMUs)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排放交易”详细规定于第18/Cp.7号决议“《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预计在2007年起,“排放交易”将在“国际交易日志”(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 Log,ITL,各种减排单位核证的交易所)机制下进行。

  在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碳市场之外,自愿碳市场也是一种利用市场机制降低企业减排成本的碳市场。自愿减排市场最先起源于一些团体或个人为自愿抵消其温室气体排放,而向减排项目的所有方(项目业主)购买减排指标的行为。对项目业主而言,自愿减排市场为那些前期开发成本过高、或其它原因而无法进入CDM开发的碳减排项目提供了途径;而对买家而言,自愿减排市场为其消除碳足迹、其实现自身的碳中和提供了方便而且经济的途径。

碳交易被区分为两种型态

  配额型交易(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总量管制下所产生的排减单位的交易,如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的“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议定书》排减的国家之间超额排减量的交易,通常是现货交易。

  项目型交易(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排放减量权证”、联合履行机制下的“排放减量单位”,主要是透过国与国合作的排减计划产生的减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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