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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场交易规则是?

作者:碳排放资讯小编 发布时间:2022-11-18 09:17

  碳市场交易规则及路径分析1碳交易概述 碳排放交易简称碳交易(Flexible mechanisms),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而采用的市场机制,系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金融交易活动的总称。由于二氧化碳在其中占了主导地位,所以称为碳交易,其相关市场则为“碳市场”(carbon market)。

碳市场交易规则是?

  同股票和债券市场,碳市场亦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其中,一级市场是发行市场,二级市场是交易市场。一级市场创造碳排放权配额和项目减排量两类基础碳资产(碳信用)。碳配额的产生主要通过免费分配和拍卖两种途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则需根据相应方法学完成项目审定、监测核证、项目备案和减排量签发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当碳配额或项目减排量完成在注册登记簿的注册程序后,就变成了其持有机构能正式交易、履约和使用的碳资产。二级市场是碳资产现货和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流转的市场,亦是整个碳市场的枢纽。二级市场又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OTC)两部分。场内交易是指在集中的交易场所(如经认可的交易所或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碳资产交易,这种交易具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公开透明的交易规则,是一种规范化、有组织的交易形式,交易价格主要通过竞价等方式确定;场外交易又称为柜台交易,指在交易场所以外进行的各种碳资产交易活动,采取非竞价的交易方式,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二级市场通过场内或场外的交易,能够汇聚相关市场主体和各类资产,从而发现交易对方、发现价格,以及完成货银的交付清算等。此外,二级市场还可以通过引入各类碳金融交易产品及服务,提高市场流动性,为参与者提供对冲风险和套期保值的途径。

  我国碳交易发展现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也急剧增加,从1980年的少于15亿公吨到2017年超过100亿公吨。为了应对与日俱增的减排压力,加快向绿色和低碳经济转型的步伐,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碳约束目标。其中二氧化碳排放在2030年左右需达到峰值,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需下降60%~65%。在此背景下,我国碳交易市场也逐步开始建立。

  (一) 政策支持与规范

  从“十二五”规划纲要,到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决议,以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均对建立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做出了相应部署,并且体现出我国的碳市场建设主要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的特征。

  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文件强调各试点地区要着手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试点的基本规则,测算并确定本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研究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分配方案,建立本地区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系和登记注册系统,培育和建设交易平台,做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支撑体系建设,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1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提出“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

  201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同年10月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发改办气候[2012]2862号),两个规范性文件为CCER(自愿减排量)交易市场搭建起了整体框架,对CCER 项目减排量从产生到交易的全过程进行了系统规范。

  2012年11月,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十八大”报告要求,积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碳交易存在什么交易规则?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进一步明确要求,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颁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明确了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基本框架。

  2015 年9 月,习近平主席在《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正式宣布,将于2017 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覆盖钢铁、电力、化工、建材、造纸和有色金属等六个重点工业行业。

  在2015年12月召开的巴黎气候大会上,习近平主席重申我国将于2017年建立全国碳交易市场,表明了中国政府将通过建立全国碳交易市场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

  2016年1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旨在协同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确保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同年3 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并被国务院办公厅列入立法计划预备项目。

  2016年4月22日,中国签署《巴黎协定》,承诺将积极做好国内的温室气体减排工作,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展现了全球气候治理大国的巨大决心与责任担当。

  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要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促进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

  2016年10月27日,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6]61号)中指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15年下降18%,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方案强调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启动运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实施细则,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制定有关配套管理办法,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法规体系,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到2020年力争建成制度完善、交易活跃、监管严格、公开透明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碳交易存在规则

  交易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机构公告的休市日外,采取挂牌协议方式的交易时间段为每周一致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采取大宗协议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段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3:00-15:00;采取单向竞价方式的交易时段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交易方式:碳交易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其中协议转让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

  交易量:挂牌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大申报数量应当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大宗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涨跌幅限制:挂牌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之间确定;大宗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30%之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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