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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全国统一碳市场 地方碳市场何去何从?

作者:碳排放资讯小编 发布时间:2022-11-14 10:02

  建设全国统一碳市场 地方碳市场何去何从?中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指出,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碳市场机制不仅能够将碳减排责任压实到企业,还可以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同时带动绿色技术创新与产业投资,是平衡经济发展与碳减排的有效政策工具。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利于统一碳价、促进碳配额交易的流动性,可以更好地发挥碳定价的作用。

建设全国统一碳市场 地方碳市场何去何从?

  我国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始于2011年。目前,我国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福建八个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

  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如何建设?哪些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即将出台?交易监管机制如何完善?多名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未来还有许多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有关碳市场的政策文件、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全国性碳市场覆盖的行业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可交易的碳资产仅覆盖了碳配额,CCER交易有待重启;目前我国碳排放交易价格相对较低,企业开展低碳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不足。

  地方碳市场何去何从

  目前,中国成为了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全球目前一共有65个碳定价项目(包括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覆盖了全世界21.5%的温室气体排放。其中,中国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7.4%;欧盟作为世界上第二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则覆盖了3.1%。

  相较于国际上成熟的碳市场,我国碳市场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现阶段,完善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机制尤为重要。作为碳排放交易相关规章等的制定依据及纲领,去年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意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目前业内翘首以盼该条例的审议通过。

  值得关注的是,《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曾指出,本条例施行后,不再建设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存在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逐步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在2021年7月全国碳市场上线、碳交易实践从区域试点转向全国后,多个地方碳排放市场依然保持着相对较高的交易量。

  一名长期跟踪碳交易的金融从业人士向记者表示,预计地方碳交易市场短期内依然会保持运行,不会因为全国统一碳排放权市场建设而迅速消失。

  “毕竟地方碳交易也是牌照(生意),前期有着真金白银的投入,地方层面不太会让它们自然消亡。”上述人士称,“可能因为不承担全国碳市场任务,部分地方交易所反而在业务上可以放开手脚。例如,现在广州交易所的绿色金融就做得不错。”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仅有碳排放配额,品种丰富程度较地方碳交易所仍有差距。

  谈及地方碳交易所的未来前景,上述人士认为,地方碳市场可能不会终止全部交易业务。

  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标准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明确二氧化碳监测成套关键设备标准、验收运行标准、校准校验标准以及数据报送规范等,确保监测数据质量。

  如何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监控、报告以及核算数据系统?欧阳淼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为了保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规定的执行,促使企业进行配额交易,监管部门需要了解每一个单位的确切排放数据。从宏观的层面上,这样一套比较详实的数据系统,也能帮助我们逐步建立一个具体的每个阶段需要达到的限排目标。目前发电行业数据比较齐全,因为电力本身是比较单一、差异性不大的产品,数据上可以做得比较好。但当更多的行业被纳入之后,数据方面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必须要加强完善。

  中国在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过程中,将遇到许多与国情相关的特殊问题。过去,中国长期存在的市场分割,与实施增长速度追赶的战略以及与此配套的体制机制有深刻的联系。追赶型增长体制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能动作用,有时甚至替代市场的功能。随着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进入新发展阶段后中国仍然要坚持追赶战略来实现既定目标,但是过去的速度型赶超战略,应该及时地让位于质量型和效率型赶超战略。这将对未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推进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实现新一轮战略赶超的过程中,需要转换政府的发展目标和行为方式。如在现阶段的政府治理上,需要根据市场分割现状对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阻碍程度,详细列出地方政府直接干预市场行为的负面清单,坚决限制各种分割市场的行为,在实质上推进基于市场驱动的增长方式转型。

  地方碳市场和全国碳市场秉承推动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共同使命,在机制设计、管控对象、价格信号等方面存在较强的关联性。

  一是地方碳市场可以根据本省市碳达峰的时间节点,做好将地方碳市场从目前强度型碳市场向总量型碳市场转变的准备。我国地方碳市场和全国碳市场目前均为强度型碳市场,而国际碳市场主流为总量型碳市场。与强度型碳市场相比,总量型碳市场在控制碳排放总量、低成本减排效果、促进绿色低碳技术和产业发展方面的作用更强。随着各省市碳达峰目标的提出,部分地方碳市场在本省市碳达峰年份确定的情况下,将具备从强度型碳市场向总量型碳市场转变的条件。而全国碳市场在我国碳达峰的前提下也需要逐步向总量型碳市场转变,这无疑为全国碳市场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借鉴。

  二是地方碳市场可以根据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节奏,转向纳入制造业、交通业和建筑业碳排放大户,补充全国碳市场管控范围的不足。德国2021年新启动的国内碳市场可作为借鉴。在欧盟碳市场自2005年开始纳入电力、钢铁等行业的情况下,德国决定自2021年开始启动其国内碳市场,纳入交通业和建筑业,以补充欧盟碳市场未将上述行业纳入管控的不足,实现更大力度的减碳目标。未来地方碳市场可在全国碳市场管控范围以外的行业中探索建立碳市场,既是对全国碳市场的有益补充,也有利于本省市“双碳”目标的实现。

  三是地方碳市场可以继续完善和探索更多的配额有偿分配方法。配额分配方法向有偿分配过渡是全球碳市场的共性要求。目前全国碳市场尚未开展有偿分配,地方碳市场除广东碳市场以外也仅有少量尝试。未来可以鼓励地方碳市场更多地开展配额有偿分配的探索和实践,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和不足,为全国碳市场开展有偿分配提供借鉴。

  四是地方碳市场可以开展更多的碳金融创新实践。从全国碳市场开市以来的碳金融创新来看,地方碳市场的碳金融创新在全国碳市场有较好的应用场景,例如配额或者CCER抵质押贷款等。因此,可以鼓励地方碳市场继续开展碳金融创新,例如碳市场的MRV机制如何服务管控企业的绿色融资等。

  五是地方碳市场可以开展跨境碳市场创新实践,特别是粤港澳大湾区碳市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发展是国家战略目标,粤港澳大湾区碳市场的建设有利于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发展提供统一的抓手和平台,与粤港澳大湾区的绿色金融实践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能够极大增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低碳发展的动力,实现我国碳市场与境外碳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的互联互通,为全国碳市场走向全球探索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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