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双碳”目标,“积极稳妥”缺一不可
实现“双碳”目标,“积极稳妥”缺一不可自我国向世界作出实现“双碳”目标的宣示后,全社会一度掀起一股践行“双碳”战略的热潮,涌现出许多值得大力推广的典型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实现“双碳”目标,不是别人让我们做,而是我们自己必须要做。原因同样显而易见,我国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国家能源安全形势严峻,以及全国发展不均衡。
以我国单位GDP碳排放强度为例,是美国的3.1倍、日本的3.4倍、欧盟加英国的4.4倍。2021年我国GDP 占全球约18%,能源消耗占比却超过26%,二氧化碳排放占比更是高达31%。这些数字说明我国经济发展消耗大,排放多,整体发展质量还不高。
此外,我国传统化石能源中70%以上的石油、40%以上的天然气均依赖进口,这犹如在我国能源安全之上悬挂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只有尽快构建起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新型能源体系才是出路。
因此,“双碳”目标是基于我国高质量发展和能源安全保障的需要而确立的,并且时间紧,任务重,唯有积极行动起来才是正确选择。
双碳”领域目标责任考核方式面临的问题
中国“双碳”领域所采取指标层层分解、压力逐级传导的目标责任考核方式,有效地将节能降碳的压力分解到各级政府,对推进中国“双碳”工作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管理缺乏弹性、差别化措施少等一系列问题。
一是指标分解难以合理。尽管各级政府在分解能耗双控和碳强度指标时,综合考虑了下辖各地区的发展阶段、资源禀赋、战略定位、产业结构和布局、能源消费现状等多种因素,并往往采取分类考核的方式。但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差异巨大,甚至在一县之内也存在迥然相异的状况,指标分解总是会有不同程度的“一刀切”问题,无法真正做到因地制宜。更重要的是,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后,指标层层分解的合理性就更成问题。从“全国一盘棋”的角度看,整个国家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并不意味着每个省、每个市甚至每个县都要在2030年前碳达峰;对于一些资源丰富的特殊地区而言,其推迟达峰甚至不达峰对全国目标的完成反而是更为合适的。换言之,全国双碳目标的实现并不能推出每个地区均要实现双碳目标,即使到了全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时间点,某些特殊地方的碳排放甚至可能还是要增加的。因此,通过层层分解、级级落实来确定各个地方“碳双控”目标和责任的做法就会存在很大问题。
二是指标层层分解的计划方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中央政府根据国家五年规划确定各省五年的总体目标,各省又会据此确定每年的年度目标。在进度考核日趋严格的环境下,有些基层政府会制定季度甚至月度的考核目标,再把压力传导至辖区内的重点企业。然而企业生产必须遵循市场规律,跟着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走,短期内各项指标表现(如能源消费总量、能耗强度等)经常变化幅度较大,很难达到行政计划所要求的持续稳定下降的趋势。在极端情况下,就容易出现拉闸限电、限产停产等不合理现象。尽管中央目前已采取了考核周期延长等完善措施,但各级政府仍面临着指标考核的压力,“行政指标的计划性”与“企业经营的市场性”之间依旧有着无法化解的矛盾。
三是难以有效调动地方低碳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现有目标责任考核机制重点强调的是对各个地方的约束,激励机制相对不足,导致更多的是“要我做”而非“我要做”,一些地区“口号式减碳”的现象较为普遍,因为真正采取实质性减碳举措就会对地方的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此外,指标层层分解考核下,基层政府往往承受着最大的压力,肩负着与辖区内企业直接打交道、确保企业完成目标的重任。但相比之下,基层政府拥有的行政资源和力量最为薄弱,不少时候它所面对重点企业的行政级别(如一些国有企业)常常比它还高,从而形成越往下,地方政府压力越大,但能力越不够、积极性也越差的局面。
2021年9月,针对“能耗双控”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提出要“完善指标设置及分解落实机制”“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2022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又制定了《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并要求“加强能耗双控政策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衔接”。随着上述文件的出台,“能耗双控”的实施得到了一定改善,尤其是“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将有利于保护各个地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以及推动中国石化、化工等行业的合理有序发展,是现有“能耗双控”政策的重大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