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排放交易如何激活市场
按照《京都议定书》,中国目前作为发展中国家不需要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自愿减排的中国企业主要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参与碳交易。在CDM项目中,中方将碳排放指标卖给发达国家,换得资金和技术,发达国家则获得了减排配额。但作为卖方的中国企业没有定价权,完全处于劣势。这也成为中国积极推动碳市场的动力之一。
七个试点地区将于2013年底全部启动碳交易,最终指向一个统一的全国性市场,并形成与全球接轨的碳市场。
据易碳家了解到,根据《广东碳交易方案》给出的时间表,广东碳交易试点将分为三个阶段展开:2012年-2013年上半年为筹备阶段,要确定碳排放总量目标、制定碳排放配额管理规定、制定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制度等;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为实施阶段,即启动碳交易机制的前期研究、启动基于配额的碳交易;2015年为深化阶段,力争率先启动省际碳交易。
北京、上海与广东的时间表基本一致。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其实各地的试点方案大同小异,无非是推进力度和方案详略不一样。”
这七个试点地区,代表着中国不同区域经济水平及形态。整体而言,北京、上海、深圳的减排将集中在大型公共建筑,其示范意义在于建筑和城市减排;广东、湖北、重庆和天津减排则集中在高耗能产业,向全国复制推广的借鉴意义更大。
在一个相对陌生的领域短时间内要和国外同台竞技,中国的碳交易会否重蹈二氧化硫交易“有理论、无交易”的覆辙?中国在二氧化硫配额交易方面的探索已经进行了十多年,但自2002年开始首笔交易之后,至今仍然没有形成真正的市场交易体制。
目前地方政府竞相建立碳交所,目的是抢得先机,以免“肥水流入外人田”。对此,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要激活国内的碳市场。首先,碳作为一种商品,要增加其流动性,实现跨区域交易,最终构成一个跨区域的强制碳市场。
机构投资者的参与亦有必要。英国石油公司(BP)早在1998年就开始在内部实施碳交易体制(BPETS)。在“BP模式”中,由于参与主体仅为集团成员企业,导致交易并不活跃,BP公司早期的尝试效果并不理想。在后来的欧盟碳交易体系(EUETS)中,通过引入中介、银行等,EUETS初期交易活跃起来。
然而,在国内已经公布的各地碳交易试点方案中,均缺乏银行、能源供应商等机构的介入。只有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才会增加市场的流动。
国外已有的经验表明,碳交易还应该增加交易标的类型。目前欧盟等发达碳市场均采用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的标的类型。根据2011年11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非期货交易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5天,也即“T+5”模式,而国外当天买入当天即可卖出,是“T+0”模式。这意味着,如果国内碳交易仅采用现货交易,其市场活跃程度将远远低于国际碳市场。
正如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近日指出:“建立碳交易市场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