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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与CDM的联系

作者:碳排放资讯小编 发布时间:2023-02-02 10:07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碳交易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的减排单位转让 。CDM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通过本地减排项目的建设运营获得国际碳交易收益,同时协助发达国家获得 边际减排成本更低的“排放减量权证CER以满足框架协议下的环境控制目标。2004年7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提出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的优先领域、许可条件、管理和实施机构、实施程序以及其他相关安排,并于2005年10月12日开始实施。

  从2005年至2012年,我国CDM注册项目数量大幅增长,据估计中国可以提供全球CDM所需项目的一半以上。然而从2013年开始,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进入第三阶段,规定可抵消的CER需来自最不发达国家且抵消比例遭到大幅削减。与此同时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于2012年结束,且美国在气候变化政策上的反复,使得全球气候变化控制的进展遭到阻滞,CDM市场需求急剧萎缩,CER价格一度跌至1美元吨附近。

  面对国际碳减排合作的停滞和国际核证自愿减排(CER)市场的萎缩,我国于2012年启动了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项目(CCER ),并与同期建立的地方试点碳市场进行联动,允许地方市场的控排企业使用一定比例的CCER信用抵消。2012年后CCER作为CDM的有力补充,两者在项目形式、开发机制、项目方法学上具有诸多相似性。一定意义上可以说CCER是CDM项目的继承者,根据项目是否参与了CDM过程,可以将CCER分为以下四类。

CCER与CDM的联系

  CCER与CDM两者主要的不同点在于,CDM是通过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签发、在国际碳市场上交易,而CCER则是由国家发改委签发,在国内碳市场上交易。此外,两者在发展时间、资质限制、项目方法学和开发成本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

  碳交易市场纳入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机制,可有效降低控排企业的履约成本,为企业的节能减排改造保留资金,同时为CCER碳减排项目的开发者提供经济收益激励,促进清洁能源、林业碳汇、CCUS等低碳技术的推广和发展,从而在宏观层面实现社会减排成本最小化和绿色低碳转型的可持续化,对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

  经历了四年半的暂停后,种种迹象表明CCER 一级市场或将在近期重启。全国碳市场启动后对C CER的需求远超地方试点市场时期,按照5%抵消 比例和40亿吨排放量计算,全国市场的控排企业每年的CCER需求近2亿吨,目前的存量仅5000万吨。而且,全国碳市场对于碳信用抵消的限制条件较地方试点市场更为宽松,没有项目类型和项目地域的限制,将有助于现有CCER减排量的快速消化。

  另一方面,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今年3月印发的《北京市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显示,北京将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承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和交易中心。访问北京绿色交易所官网可以看到,CCER管理交易电子系统建设的招标采购将于近期完成,C CER专职人员的招聘公告也已经放出。可见CCER 一级市场的重启已经在场所、设施和人员上做好了准备。

  此外,今年9月中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提出要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明确指出要 健全碳排放抵消机制 。未来,随着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等行业在十四五期间被逐步纳入全国碳市场,整体的控排规模将扩大至80亿吨,对CCER的需求也将提升至4亿吨,目前重启CCER一级市场的备案签发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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