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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重启在即,发展回顾与未来展望

作者:碳排放资讯小编 发布时间:2023-02-02 09:49

  全国碳排放市场7月16日上线后已累计成交1921.1万吨碳排放配额(CEA),累计成交额接近8.67亿元。随着9月30日配额核定调整结果的出炉和10月26日履约工作安排的启动,近期控排企业更加明确自身碳配额的需求缺口,对碳交易的热情明显提升,近17个交易日的日均碳配额成交量高达63.06万吨。10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明确今年12月31日前全部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履约,并组织有意愿使用CCER清缴的单位抓紧开立CCER注册登记账户和交易账户,尽快完成CCER购买并申请注销。

  CCER因其来自于自愿减排项目,具有更低的减排成本和交易价格,因此自2012年推出以来备受控排企业青睐,被广泛用于地方试点市场的清缴履约,如今也成为全国碳市场所鼓励的有效履约手段。2017年3月,因《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中存在CCER项目不够规范、减排备案远大于抵消速度、交易空转过多等问题,CCER项目的备案审批被发改委暂停,至今已有四年半。据北京市政府今年3月印发的《北京市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北京将承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和交易中心,与负责碳配额现货交易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负责注册登记结算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正筹备推出碳排放期货品种的广州期货交易所共同建立起全国碳市场的四城模式。这意味着在国家“双碳”目标持续推进的背景下,CCER项目备案审批或将重启。

  在CCER即将重启的背景之下,本文将对CCER项目和CCER交易作全面介绍,并回顾CCER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进而展望CCER未来发展的趋势。

CCER重启在即,发展回顾与未来展望

  CCER项目

  (一)定义

  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的缩写,具体指的是我国境内特定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可用于控排企业清缴履约时的抵消或其他用途。

  (二)特点

  CCER是以项目开发的形式获得碳减排效益,并通过认证成为可交易资产。因此CCER具有三大特点:

  1、真实性。指该项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能够通过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切实有效地产生碳减排效益,并且减排效益应与申报材料中所述保持一致。

  2、可测量性。要求该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必须是可测量的、可核算的,需要对数据的监测、收集和获取过程进行规定,确保减排量数据的准确性。

  3、额外性。指项目活动所产生的减排量相对于基准线是额外的,即这种项目活动在没有外来的 CCER 支持下,难以正常运行,存在财务、技术、融资等方面的阻碍 。

  (三)开发流程CCER项目的开发流程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 CDM 项目的框架和思路,均经历了严格的项目备案和减排量备案流程。主要包括六个步骤,依次是:项目文件设计、项目审定、项目备案、项目实施与监测、减排量核查与核证、减排量签发。其中前三个步骤是为了将开发项目确立为核证自愿减排项目,后三个步骤是对已确立的核证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进行核证备案。每一个步骤都需要业主、审定核证机构和国家主管机构共同参与,分步实行。通过以上六个步骤之后,方可在核证自愿减排管理中心登记 注册CCER并投入市场进行交易。

  CCER交易

  (一)定义

  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有两类基础产品,一类为政府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配额(CEA 、G DEA、SZA、HBEA、BEA、SHEA等),另一类为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CER。配额对应的是“排放”,针对各地方试点市场或全国碳市场的控排企业,为其设定一个排放限额并发放免费配额。超出排放限额的企业需要在市场上购买配额或CCER以弥补超出的部分,若采用CCER来弥补即为“抵消”。实际上,控排企业无论是否超排,都可以购买CCER从而在限制比例内进行碳抵消。企业出于经济性的考虑(CCER价格往往低于配额价格,但两者可1 :1的用于履约)也乐于通过碳互换等方式在最大限度内利用C CER来履约。

  (二)抵消机制

  根据今年发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抵消机制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或生态环境部另行公布的其他减排指标,抵消其不超过 5% 的经核查排放量。1单位CCER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用于抵消的 CCER 应来自可再生能源、碳汇、甲烷利用等领域减排项目,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对可用CCER的产生时间做了进一步说明,“因 2017 年 3 月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相关备案 事项已暂缓,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可用的 CCER均为2017年3月前产生的减排量 ”。

  信用抵消的适用条件在各试点地区存在差异,一般而言主要集中在下述层面:(1)抵消的信用类型大都是CCER,部分地区还可以用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如福建的FFCER、北京的BCER)或经试点地区审定签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减排量用于抵消(如广东的PHCER);(2)各地区均对抵消使用比例进行了限制,一般来说不得超出当年核发配额量的一定百分比,其中上海和北京最低仅5%,深圳、广东、天津、湖北和福建同为最高的10%;(3) 各试点地区大多对地域进行了限制,大多为本试点地区内或与各试点合作或由试点指定的基于某些行业项目的省份;(4) 各试点地区均根据其自身需求对项目类型进行了限制,比如水电项目由于高昂的开发成本和对生态环境的干扰被大部分市场排除;(5) 各试点地区大多对可用于抵消的CCER设置了一些时效性的限制(基于相关减排量产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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