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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取碳排放配额?

作者:碳排放资讯小编 发布时间:2022-11-17 13:48

  为了碳市场的运行,在履约前,企业能进行市场的交易操作。因为在每年的主管部门确认前,企业是无法确认前一年的最终排放量和配额量的。主管部门只能根据企业再前一年的实际运行情况,按照再前一年的实际数据的一定比例发放,在主管部门确认企业前一年的配额量后,多退少补。

如何获取碳排放配额

  如在2006年至2011年期间实施了节能技改或能源管理项目,且得到国家或上海市有关部门按节能量给予资金支持的,可获得先期减排配额。先期减排配额量依据其获得资金支持的核定节能量所换算的碳减排量的30%确定,在2013至2015年期间,按每年10%分3年发放。节能量与碳减排量的换算系数为2.23吨二氧化碳/吨标准煤。

  新增项目配额对试点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投产、年综合能耗达到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可申请新增项目配额。新增项目配额量根据项目全年基础配额、生产负荷率及生产时间确定。

  法律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以2010年9月出台的《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例,该规章就明确规定排污权以排污指标进行交易,并对交易主体及条件、交易方式及程序和交易管理及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待各项条件成熟之后,国家再以专门立法形式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对含碳温室气体的排放许可、分配、交易、管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详加规定,并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增加碳排放权及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将其作为我国一项环境基本法律制度加以确定。

碳排放量配额怎么分配

  目前我国初始分配方式分为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其中,无偿分配按照分配的参照标准不同又分为基纡"祖父法则的分配”和基于“标杆法则的分配”,祖父法即按照控排单位的历史排放量(采用近几年的平均值)确定配额,适用于生产工艺产品特征复杂的行业,其优点在于计算方法比较简单,对数据的要求量小,但其缺点也很明显,比如变相奖励了过去排放量高的企业,对较早采取减排行动的企业有失公平,没有考虑到企业近期的经济发展状况,对于新进入的企业缺乏历史排放数据作为参考等。杠杆法即以碳排放强度作为行业基准值,某行业的碳排放量代表某一铲水平的单位活动碳排放量水平,并用来作为碳交易中的配额初始分配参考指标,适用于生产流程及产品样式规模标准化的行业。

  有偿分配主要分为拍卖和政府定价两种。我国每个碳交易所采取的配额分配方法不尽相同且较为复杂,

  抵消机制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各试点均规定了核证自愿减排的抵消机制,即纳入碳排放交易的单位可以通过购买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超额温室其他排放。抵消机制的设计进-步扩张了碳排放交易市场对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需求,进而激励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实施。各地区对于ccer的抵消能力做出了统-的规定,即1个CCER等同于1个配额,可以抵消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

  抵消比例的大小关系到企业减排成本和减排积极性问题,从国内外碳交易实践来看,自愿减排的成交价格往往低于配额价格。此,如果抵消比例过大,那么企业就偏向于购买CCER以抵消其超额排放,从而减排的积极性就会降低;如果抵消比例过小,那么企业就要购买高价配额或者加大减排,从而企业减排成本或压力更大。所以,抵消比例的设置应当均衡考各种因素。此外,抵消条件越严格,纳入碳交易的企业的减排成本就越大,减排效果就越明显。相较于抵消条件严格的试而言,抵消条件不作限制的试点内企业的减排成本相对较低、减排效果相对要差。

配额数据基础

  发电行业碳排放配额指重点排放单位拥有的发电机组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限额,包括化石燃料消费产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和净购入电力所产生的间接二氧化碳排放。机组碳排放及相关基础参数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市场健康和市场公平的重要基础。《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 (试行)》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制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开展燃料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及供热量等监测,可减少采用缺省值、不能准确核算带来的额外履约成本。

  报送与核查是获取和保障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根据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

  核查结果是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建立争议处理机制十分必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核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应加强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技术服务机构应对提交的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适当的公正性保证措施,不应参与碳资产管理、碳交易等8类活动。核查工作结束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核查服务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违规行为提出更严格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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