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交易的管理体制是什么?
碳排放管理体系是引导排放单位在能源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碳排放管理体系和必要的管理过程。目的在于提高碳排放绩效,包括降低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强度、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开展。
碳排放交易的管理体制
根据最新国家和深圳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办法》进一步调整完善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体制:一是集中监管职能,提高管理效率。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发改、统计、工信、交通运输、财政、住建、地方金融监管、国资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能。三是细化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任,共同做好碳排放权交易工作。供电、供气、供油等单位按规定提供相关用能数据,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统一交易。
配额管理制度
《办法》进一步优化了配额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一是建立碳排放配额固定总量控制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的要求,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配额固定总量控制,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拟定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控制目标和年度配额总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适时引入配额有偿分配机制,逐步控制配额盈余量。
二是优化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一方面,市政府对配额管理的重要事项进行审核把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订年度配额分配方案(包括配额总量、配额分配方法、配额有偿分配比例等),报市政府批准。另一方面,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配额分配方案,组织实施配额管理,包括确定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配额预分配和实际配额核定等,优化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增强配额管理的灵活性。
三是优化配额组成和配套市场机制:
(1)优化整合配额组成。《办法》优化整合了配额的组成,包括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政府储备配额(含新建项目储备配额和价格平抑储备配额),同时明确了配额的分配方式,细化了政府储备配额的适用情形。
(2)调整配额分配方法。《办法》结合实际简化了配额分配方法,根据目标碳强度采用基准法、历史法进行配额预分配并核定实际配额,具体计算公式在年度配额分配方案中明确,增强灵活性和适用性,避免频繁修改规章。
(3)健全退出机制。在保留《暂行办法》规定的迁出本市或者出现解散、破产等情形外,补充完善对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实行碳排放管理的情形,包括因停业、关闭等情况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3年碳排放量低于3千吨二氧化碳当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退出情形,增强碳排放管理的针对性。
(4)增加重点排放单位行业变更后的配额调整机制。《办法》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所属行业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配额调整,由主管部门重新确定其年度目标碳强度并据此确定配额数量。
四是优化碳排放权登记规定。
《办法》简化了碳排放权登记相关规定,保留并优化了注册登记和质押登记的相关内容,其他登记事宜由重点排放单位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相关业务操作,主管部门也可以制定相关操作指引予以引导。
碳排放权登记主体、交易主体、CCER账户开设主体分别指哪些单位或机构,如何取得相应账户?
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规定的机构,是碳排放权登记主体。登记主体向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完成登记账户开设。
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交易主体在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开设交易账户,取得交易编码。
重点排放单位、减排项目业主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是CCER账户开设主体,可选择向任意一家经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完成CCER一般持有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