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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双碳”经济的“催化剂”

作者:碳排放资讯小编 发布时间:2022-12-03 09:41

  碳金融,“双碳”经济的“催化剂”二十大报告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

  在“双碳”目标的驱动下,国内绿色金融市场迎来了快速扩张发展期。截至今年9月末,中国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达20.9万亿元,同比增长41.4%;绿色债券存量规模达1.26万亿元,位居全球第二,我国绿色金融市场对全球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不断提高。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凸显了金融在推动绿色转型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宣昌能日前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将持续完善绿色金融标准,大力提升碳核算和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用好用足金融政策支持绿色低碳转型;切实防范气候环境相关金融风险;深度参与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与治理。

  高度重视并持续开展绿色金融标准建设,全面提升产品服务质量,无疑将助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金融如何更好地服务“双碳”目标?

  对于碳金融,目前国内外还没有明确统一的概念界定。根据国内流行的观点,碳金融可宽泛理解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金融解决方案。但现阶段国内碳排放权交易所和环境交易所尚未开展碳期权和期权交易,金融界尚未大规模介入碳市场,所谓碳金融实践主要是为减排项目提供相关的融资和金融资讯服务。

  10月23日下午,“海河零碳论坛·周末沙龙”如约通过新金融传媒视频号及腾讯会议进行了线上直播,来自全国各地的“双碳”行业人士齐聚直播间,共同“初探碳金融”。

  本次论坛沙龙在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指导下,由南开大学产城发展校友会碳中和专委会、碳中和研究院、天津财经大学金融与保险研究中心、天津市碳中和与绿色金融研究中心主办;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绿色发展联盟、天津泰达低碳经济促进中心、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创新研究院、南开大学循环经济与低碳发展研究中心、天津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天津市企业家协会、天津全球成长型企业协会、天津市中小企业经济发展协会、滨海—中关村双碳联盟、天津市景观协会、天津市照明协会等多家单位联合主办;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先进高分子材料技术研究所、元宇宙与碳中和研究院、山东省多能互补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办;新金融传媒、凤凰网等多家机构支持。

  碳金融的功能我认为有如下几个方面:发挥中介功能、降低交易成本;发现价格,提供决策支持;减排成本内部化和最小化;加速低碳技术的转移和扩散;风险转移和分散功能。

  碳金融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碳金融产品和碳金融市场层次结构。其中,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是碳金融市场制度的核心,通过明确各方参与主体在碳金融市场中的作用为碳金融市场制度的运行奠定基础;碳金融产品是碳金融市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碳金融产品的开发和创新为碳金融市场制度的运行保驾护航,提供更多的资金流入渠道;碳金融市场层次结构是碳金融市场制度的体系支撑,碳金融市场的自律规范制度与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相互作用,为碳金融市场制度的系统化运作提供有力支持。

  在全球能源供给不足的背景下,碳金融可能会面临一些新的困难。

  首先在碳金融市场制度层面,不合理的经济结构制约了碳金融的发展,导致碳金融市场融资效率极其低下,经济结构调整的困难客观上限制了碳金融资金的来源渠道,降低了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使得碳金融发展空间受限;碳金融交易市场还普遍存在流动性不足、交易活跃度低的问题,碳价波动较大,透明度较低,难以吸引金融机构投资者开展交易,增加了市场被操纵的风险;此外,碳金融产品缺乏深层次的资本市场介入,不能满足减排企业风险对冲和套期保值的现实需求。

  在法律制度层面,目前碳排放配额分配立法层级不高,缺乏国家层级立法,导致碳排放权市场缺乏可预期性和稳定性,企业不敢就碳配额进行交易而宁愿保守地完成履约周期;同时,碳金融交易环节也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尽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有履行合同须符合绿色原则的原则性规定,但是过于模糊不具体,实际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当前我国碳排放信息披露发展处于试点阶段,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由于缺乏合理的定价机制,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很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市场波动较大;碳金融司法缺乏案件分流联动机制,能够专业解决碳金融案件的法官较少,且涉碳纠纷案件较少,法官裁判经验不足,导致出现法官说理空洞、论证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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