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气候协定是什么?
巴黎气候协定是什么?《巴黎协定》(The Paris Agreement),是由全世界178个缔约方共同签署的气候变化协定,是对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作出的统一安排。《巴黎协定》的长期目标是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
《巴黎协定》于2015年12月12日在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巴黎气候大会)上通过,于2016年4月22日在美国纽约联合国大厦签署,于2016年11月4日起正式实施。
2016年4月22日,时任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作为习近平主席特使在《巴黎协定》上签字。同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巴黎气候变化协定》,成为完成了批准协定的缔约方之一。
2021年11月13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6)在英国格拉斯哥闭幕。经过两周的谈判,各缔约方最终完成了《巴黎协定》实施细则
《巴黎协定》共29条,当中包括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全球盘点等内容。
从环境保护与治理上来看,《巴黎协定》的最大贡献在于明确了全球共同追求的“硬指标”。协定指出,各方将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努力。只有全球尽快实现温室气体排放达到峰值,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才能降低气候变化给地球带来的生态风险以及给人类带来的生存危机。
从人类发展的角度看,《巴黎协定》将世界所有国家都纳入了呵护地球生态确保人类发展的命运共同体当中。协定涉及的各项内容摈弃了“零和博弈”的狭隘思维,体现出与会各方多一点共享、多一点担当,实现互惠共赢的强烈愿望。《巴黎协定》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下,在《京都议定书》、“巴厘路线图”等一系列成果基础上,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进一步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
从经济视角审视,《巴黎协定》同样具有实际意义:首先,推动各方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积极向绿色可持续的增长方式转型,避免过去几十年严重依赖石化产品的增长模式继续对自然生态系统构成威胁;其次,促进发达国家继续带头减排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财力支持,在技术周期的不同阶段强化技术发展和技术转让的合作行为,帮助后者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再次,通过市场和非市场双重手段,进行国际间合作,通过适宜的减缓、顺应、融资、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等方式,推动所有缔约方共同履行减排贡献。此外,根据《巴黎协定》的内在逻辑,在资本市场上,全球投资偏好未来将进一步向绿色能源、低碳经济、环境治理等领域倾斜。
巴黎协定
本协定缔约方,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缔约方,
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七届会议第1/CP.17号决定建立的德班加强行动平台,
根据《公约》目标,并遵循其原则,包括以公平为基础并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同时要根据不同的国情,
认识到必须根据现有的最佳科学知识,对气候变化的紧迫威胁作出有效和逐渐的应对,
又认识到《公约》所述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特别是那些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
充分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在筹资和技术转让行动方面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
认识到缔约方不仅可能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而且还可能受到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
强调气候变化行动、应对和影响与平等获得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有着内在的关系,
认识到保障粮食安全和消除饥饿的根本性优先事项,以及粮食生产系统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特殊脆弱性,
考虑到务必根据国家制定的发展优先事项,实现劳动力公正转型以及创造体面工作和高质量就业岗位,
承认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注的问题,缔约方在采取行动处理气候变化时,应当尊重、促进和考虑它们各自对人权、健康权、土著人民权利、当地社区权利、移徙者权利、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弱势人权利、发展权,以及性别平等、妇女赋权和代际公平等的义务,
认识到必须酌情养护和加强《公约》所述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
注意到必须确保包括海洋在内的所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被有些文化认作大地母亲的生物多样性,并注意到在采取行动处理气候变化时关于“气候公正”的某些概念的重要性,
申明必须就本协定处理的事项在各级开展教育、培训、宣传,公众参与和公众获得信息和合作,认识到在本协定处理的事项方面让各级参与的重要性,
认识到按照缔约方各自的国内立法使各级政府和各行为方参与处理气候的重要性,
又认识到在发达国家缔约方带头下的可持续生活方式以及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模式,对处理气候变化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协定如下:
第一条
为本协定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的定义都应适用。此外:
1.“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2.“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3.“缔约方”指本协定缔约方。
第二条
1.本协定在加强《公约》,包括其目标的执行方面,旨在联系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努力,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包括:
(a)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C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C之内,同时认识到这将大大减少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
(b)提高适应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能力并以不威胁粮食生产的方式增强气候抗御力和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
(c)使资金流动符合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路径。
2.本协定的执行将按照不同的国情体现平等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原则。
第三条
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自主贡献,所有缔约方将保证并通报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所界定的有力度的努力,以实现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目的。所有缔约方的努力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加,同时认识到需要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以有效执行本协定。
第四条
1.为了实现第二条规定的长期气温目标,缔约方旨在尽快达到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峰值,同时认识到达峰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来说需要更长的时间;此后利用现有的最佳科学迅速减排,以联系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在平等的基础上,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与汇的清除之间的平衡。
2.各缔约方应编制、通报并保持它打算实现的下一次国家自主贡献。缔约方应采取国内减缓措施,以实现这种贡献的目标。
3.各缔约方下一次的国家自主贡献将按不同的国情,逐步增加缔约方当前的国家自主贡献,并反映其尽可能大的力度,同时反映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
4.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继续带头,努力实现全经济绝对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当继续加强它们的减缓努力,应鼓励它们根据不同的国情,逐渐实现全经济绝对减排或限排目标。
5.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支助,以根据本协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执行本条,同时认识到增强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支助,将能够加大它们的行动力度。
6.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编制和通报反映它们特殊情况的关于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的战略、计划和行动。
7.从缔约方的适应行动和/或经济多样化计划中获得的减缓共同收益,能促进本条下的减缓成果。
8.在通报国家自主贡献时,所有缔约方应根据第1/CP.21号决定和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任何有关决定,为清晰、透明和了解而提供必要的信息。
9.各缔约方应根据第1/CP.21号决定和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任何有关决定,并参照第十四条所述的全球总结的结果,每五年通报一次国家自主贡献。
10.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国家自主贡献的共同时间框架。
11.缔约方可根据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导,随时调整其现有的国家自主贡献,以加强其力度水平。
12.缔约方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应记录在秘书处保持的一个公共登记册上。
13.缔约方应核算它们的国家自主贡献。在核算相当于它们国家自主贡献中的人为排放量和清除量时,缔约方应促进环境完整性、透明、精确、完整、可比和一致性,并确保根据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导避免双重核算。
14.在国家自主贡献方面,当缔约方在承认和执行人为排放和清除方面的减缓行动时,应当按照本条第13款的规定,酌情考虑《公约》下的现有方法和指导。
15.缔约方在执行本协定时,应考虑那些经济受应对措施影响最严重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关注的问题。
16.缔约方,包括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其成员国,凡是达成了一项协定,根据条第2款联合采取行动的,均应在它们通报国家自主贡献时,将该协定的条款秘书处,包括有关时期内分配给各缔约方的排放量。再应由秘书处向《公约》的缔约方和签署方通报该协定的条款。
17.以上第16款提及的这种协定的各缔约方应根据本条第13款和第14款以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对该协定为它规定的排放水平承担责任。
18.如果缔约方在一个其本身是本协定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与该组织一起,采取联合行动开展这项工作,那么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各国单独并与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应根据本条第13款和第14款以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对根据本条第16款通报的协定为它规定的排放量承担责任。
19.所有缔约方应努力拟定并通报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同时注意第二条,根据不同国情,考虑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
第五条
1.缔约方应当采取行动酌情养护和加强《公约》第四条第1款d项所述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包括森林。
2.鼓励缔约方采取行动,包括通过基于成果的支付,执行和支持在《公约》下已确定的有关指导和决定中提出的有关以下方面的现有框架:为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造成的排放所涉活动采取的政策方法和积极奖励措施,以及发展中国家养护、可持续管理森林和增强森林碳储量的作用;执行和支持替代政策方法,如关于综合和可持续森林管理的联合减缓和适应方法,同时重申酌情奖励与这种方法相关的非碳收益的重要性。
第六条
1.缔约方认识到,有些缔约方选择自愿合作执行它们的国家自主贡献,以能够提高它们减缓和适应行动的力度,并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完整。
2.缔约方如果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合作方法,并使用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来实现国家自主贡献,就应促进可持续发展,确保环境完整和透明,包括在治理方面,并应运用稳健的核算,以主要依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导确保避免双重核算。
3.使用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来实现本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应是自愿的,并得到参加的缔约方的允许的。
4.兹在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授权和指导下,建立一个机制,供缔约方自愿使用,以促进温室气体排放的减缓,支持可持续发展。它应受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指定的一个机构的监督,应旨在:
(a)促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b)奖励和便利缔约方授权下的公私实体参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
(c)促进东道缔约方减少排放量,以便从减缓活动导致的减排中受益,这也可以被另一缔约方用来履行其国家自主贡献;
(d)实现全球排放的全面减缓。
5.从本条第4款所述的机制产生的减排,如果被另一缔约方用作表示其国家自主贡献的实现情况,则不应再被用作表示东道缔约方自主贡献的实现情况。
6.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确保本条第4款所述机制下开展的活动所产生的一部分收益用于负担行政开支,以及援助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费用。
7.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通过本条第4款所述机制的规则、模式和程序。
8.缔约方认识到,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方面,必须以协调和有效的方式向缔约方提供综合、整体和平衡的非市场方法,包括酌情主要通过,减缓、适应、融资、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以协助执行它们的国家自主贡献。这些方法应旨在:
(a)提高减缓和适应力度;
(b)加强公私部门参与执行国家自主贡献;
(c)创造各种手段和有关体制安排之间协调的机会。
9.兹确定一个本条第8款提及的可持续发展非市场方法的框架,以推广非市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