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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碳交易市场今日启动 碳减排量抵消机制待检验

作者:陈达夫 发布时间:2022-09-26 12:50:13

导读:"   6月18日,全国首批七个碳交易试点之中唯一的计划单列市深圳将率先启动碳排放权正式交易,成为国内碳交易的探路者。  此前不久,广东交易所也传来消息,正对部分行业和企业进 "

  6月18日,全国首批七个碳交易试点之中唯一的计划单列市深圳将率先启动碳排放权正式交易,成为国内碳交易的探路者。

  此前不久,广东交易所也传来消息,正对部分行业和企业进行试点,发放碳排放配额,首批以若干行业和企业为单位的规模化碳排放配额交易有望在9月份启动。

  随着各试点正式交易的陆续开展,我国碳排放交易将从前期筹备阶段逐渐转入实际操作阶段。作为配额交易的补充,各试点抵消机制各有特色的制度设计也将在市场交易中受到检验。

  从目前公开的消息看,各试点均提到“抵消机制”相关的制度安排。抵消机制是影响碳交易市场供给量和碳价的重要补充机制,其规模和范围的制定也影响着强制减排主体之外的企业在碳交易市场的参与程度。

  本报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各试点在可抵消排放量的比例上规定各有不同,对于可抵消减排量的类型,各试点也有自己的规定。

  各试点灵活多样的抵消机制

  目前,在几个试点公开的相关规则中,都包括了抵消机制的内容。

  较早公布方案的上海、广东将其称为“补充机制”,强调其作为配额交易补充的特性。

  上海市于2012年7月发布《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在“主要任务”中写明包括“适度引入补充机制、退出机制等手段,促进减排成本合理下降,引导碳排放交易市场良性发展,促进相关金融、服务产业的形成。”

  2012年9月,广东省公布《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设立了“补充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要会省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国家有关要求,对林业碳汇等项目类型制定“广东省核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备案规则和操作办法。省内项目经国家备案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或我省备案的“广东省核证自愿减排量”可按规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随后公布方案的深圳则直接称为“抵消制度”,强调对于排放量的抵消作用。

  在2012年10月底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里,提到要“建立碳排放抵消制度。碳排放管控单位可以利用经市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核查认可的碳减排量(以下统称核证减排量)抵消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量。”

  今年2月陆续发布方案的天津、湖北则将其归入遵约、履约的范畴,作为企业完成强制减排的重要工具。

  在《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有“建立遵约制度”一项:纳入企业每年通过上缴二氧化碳排放配额的方式遵约,上缴数量应不少于经核查的年度排放量。允许纳入企业通过购买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扣其部分碳排放量,比例不得超过年度排放量的10%。

  湖北省也在同一月份印发《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包括了“设计灵活的履约抵消机制”:鼓励试点企业投资开发产生核证减排量的项目(包含森林碳汇),其核证减排量可用于抵消企业减排任务。同时,允许试点企业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包括自愿减排量在内的核证减排量,核证减排量的抵消不得超过初始分配配额的一定比例。

  抵消比例还待最后确定

  目前,大部分试点有关抵消机制运行的具体规定还未出台。

  对于多少比例的排放量可以纳入抵消机制,目前只有天津明确公布了10%的数字,而其他各试点还未公布详细方案。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副总经理宾晖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上海的方案还在讨论中,无法给出明确数字。“会有一个比例,因为两个市场不一样嘛,但具体的数字没定。外地有的10%的,也可以参考,但具体上海怎么定还得等正式文件出来。”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董事长李正希同样告诉本报记者,虽然广东预计在9月启动规模化碳排放交易,但目前具体法规制度也还未定稿。“只能说从国际上来讲,从目前试点情况来讲,估计在10%以内,但具体方案没确定,也只能说是个估计。”

  《湖北日报》报道,在湖北方案中企业使用CCER的上限为配额分配额度的10%。记者看到的《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八稿)》也显示,“纳入碳交易企业可以上缴所持有的当年度产生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于抵消其该年度的实际碳排放量。其中一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可抵消一吨碳排放量;纳入碳交易企业上缴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该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10%。”

  深圳已公开的碳排放管理规定里写到,“核证减排量的来源、范围、类别以及抵消比例等由市政府另行规定。”此前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总裁陈海鸥透露,6月18日碳交易市场正式启动时,深圳碳排放交易规则将同日公布。

  而北京和重庆方面的方案目前还不明朗。

  “目前看到的各试点方案中,有5%的,8%的,也有10%的,基本就这几个数字。”一位接触过各试点方案的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抵消范围均限本地区域?

  除了抵消比例外,对什么样的减排量可以被用于抵消,各省也有不同规定,主要体现在对可抵消减排项目产生地区的限制上。在已有公开方案的试点中,除了北京和天津没有对减排项目进行具体要求,其余试点均不同程度的提到了地区范围限制。

  广东省的方案带有鲜明的地域性:省内项目经国家备案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或我省备案的“广东省核证自愿减排量”可按规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湖北则进一步把地域范围收缩在省内,写明交易产品主要包括配额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含森林碳汇)。”

  深圳市也规定了减排量需经市政府认证,“碳排放管控单位可以利用经市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核查认可的碳减排量(以下统称核证减排量)抵消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量。

  上海市的范围则相对宽泛,规定碳排放交易标的“以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为主,经国家或本市核证的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为补充。”

  “目前来说,我们国家的CCER项目都可以抵消,”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副总经理宾晖对本报记者表示,“但是否有上海范围的限制,还在讨论中,得等最后结果。”

  前述知情人士表示,除了偏重本地减排量,有的试点也在考虑一定比例的非本地碳减排量抵消,把机会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倾斜。

  补充机制运转关键看配合

  在国际上,抵消或补充机制的运行已有先例。作为全球最成熟和规模最大的碳交易市场,欧盟的碳排放交易机制(EUETS)在内部配额交易之外和其他排放体系形成了良好的对接。

  欧盟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允许体系内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购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或通过联合执行(JI)方式获得的减排信用(ERU)来抵消排放。据易碳家了解到,这种机制减轻了企业的减排成本,也使得欧盟的碳排放交易机制成为了碳信用最大的需求市场。

  “抵消机制的加入能够让更多没有被纳入到试点的企业参与到市场中来,”中创碳投战略总监钱国强对本报记者分析,“因此各个试点把抵消范围放在本省或本市内也可以理解,就是希望能多鼓励本地的减排工作,实现本地的减排目标。”

  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洪波对本报记者表示,抵消机制肯定增加市场供给,但也因此存在一定风险,这和各试点的配额发放情况有关,如果试点本身配额发放宽松,再加入CCER就会使市场整体供给过多,出现配额交易和CCER交易价格竞争的局面,使得碳价变得很低。

  “其实国内的交易机制和欧盟的机制很类似,欧盟对CCER的交易就有一定限制,但关键还是看需求,欧盟现在遇到的问题就是需求不足。”陈洪波表示。

  此前,欧盟确定抵消减排量的使用不能超过全欧盟范围在2008-2020年间总减排量的50%,考虑到原有排放设施和这段时间内可能新建的设施,这基本表明现有的参与者最多可以购买他们配额11%的碳信用来抵消多余排放量。

  “孤立的看各个试点的比例意义不大。”陈洪波表示,抵消机制奏效与否关键看是否符合市场需求,而需求是由减排目标和配额发放决定的。因此,各试点不同的抵消机制要和他们各自不同的减排目标、配额设置结合起来看,在实际运作中要看整个市场的调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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