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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碳市场的核心交易所能否落户北京

作者:向文波 发布时间:2022-09-26 12:35:11

导读:" 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和深圳七省市率先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为进一步落实党 "

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和深圳七省市率先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二五”规划《纲要》等政策,2014年12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建设已经拉开序幕。

试点期间全国七个试点建立了七家交易所,接下来建设全国碳市场的需要解决一个重要问题---全国统一碳市场的交易所该如何选择?这是关系未来全国统一碳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全国碳交易市场统一后,必须有且只能有一家核心交易所,负责全面统筹碳市场的集中清算、交收工作。理由如下:第一,全国统一碳市场下的碳交易产品必须具有高度同质性以保障全国范围内的流动性;第二,多个交易所的存在将导致彼此之间为争取客户进行无序竞争,不利于市场管理;第三,市场一旦失去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条件,整个碳交易从交易场所到交易参与方甚至第三方都会因为失信陷入混乱,使全国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目标无法实现。因此,确立全国碳市场的核心交易所是必要而急迫的,确立的过程是科学和慎重的。

建议将全国统一碳市场的核心交易所设立在北京,具体理由如下:

1.北京能够最优地兼顾碳市场的政府性特点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属于为公共利益目的设立的新兴市场,碳排放权配额是由政府发放,需要在中央监管机关和地方主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下运行。因此交易所应当优先选择碳市场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所在地,便于中央和地方之间沟通和协调,确保交易在全国范围的延续性。

2.北京最利于争取国际核心碳定价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每一个国家或地区都要想办法解决发展和排放之间关系。当今世界各国的工业、农业、金融资本市场的全球化发展程度越来越高,碳交易从局部市场走向全球市场的趋势不可避免。目前较为成熟的欧盟碳市场经验告诉我们,中国碳市场必须以核心交易所为中心进行构建,通过在统一交易平台下带动市场的流通性最终形成核心定价体系。中国碳市场要想抓住机遇,在未来全球碳市场的角力中占得先机,必须要具备全球化视野。核心交易机构应落户在国际政策影响力大、国际化程度高、国际人才集中的地区。

3.北京的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具有良好的稳定性

鉴于碳排放权交易政府性特点和碳市场公益性目的特点,应当优选试点中碳交易价格比较稳定的市场。碳交易价格的变化应当是符合碳市场基本规律,不应没有规律性的随机变化甚至是大起大落。不稳定的价格既不利于企业履约,也不利于政府监管,更不利于碳市场的长远发展。

4.北京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最完备

目前七个试点地区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参差不齐,有的地区既有人大立法又有政府规章,而有的地区只出台了政府规章并且约束性较弱。比较而言,核心交易平台应当设在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善,相关罚则明确、透明,执法力度严格、有序的地区。北京是试点中法律法规体系最为完备的地区,也率先在首个履约期开展了碳交易执法,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为全国市场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5.北京碳市场的核查核证体系建设完备

不同于传统的实物交易市场,碳市场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核查核证体系为市场提供信用基础,所以核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对碳市场地开展至关重要,而核心交易平台应当设在核查核证体系较为完善,从业机构和人员最为集中的地区。

6.北京碳市场参与主体丰富

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参与方是多样化的,未来全国碳市场参与主体的范围将比试点阶段更加广泛。因此核心交易平台必须有处理不同交易主体的经验,包括重点排放单位、投机机构、自然人等。尤其是机构方面,全国市场将更为复杂,将涉及国际企业、上市公司、大型央企、行政事业单位等。核心交易平台最好设立在以上机构相对集中的地区,便于管理和服务。

7.北京开展了多项具有前瞻性工作

碳交易试点阶段,部分试点地区开展了对建设全国市场有益的探索工作,如以试点地区为基础的跨区域交易,应用于抵消机制的碳汇项目、节能项目碳减排量交易,扩充碳资产融资功能的碳抵押、碳回购服务等。开展相关前沿性尝试的试点地区对全国碳市场的理解会更具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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