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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碳市场的国际构建与实践

作者:王进生 发布时间:2022-09-26 12:27:24

导读:" 碳排放权交易,理论渊源自科斯定理,即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资源可以在市场得到最优配置。这一产权交易理论随后被用以环境经济学分析,与庇古税分析比较,结论是如果污染物排放总量与 "

碳排放权交易,理论渊源自科斯定理,即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资源可以在市场得到最优配置。这一产权交易理论随后被用以环境经济学分析,与庇古税分析比较,结论是如果污染物排放总

量与庇古税下的排放均衡数量一致的话,庇古税率与排放权的市场均衡价格是等同的。也就是说,庇古税和科斯定理可以在污染控制方面实现同等的效率”。基于这一一致性,美国在1980年

代为了控制二氧化硫排放而实现总量控制,通过市场进行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已实现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得到控制的前提下,二氧化硫的排放权得到最优配置。

正是基于美国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的成功经验,1997年关于温室气体减排的《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过程中,美国强调市场途径以实现发达国家的低成本履约减排。因而,《京都议

定书》第6、12、17条纳入了三项市场机制:发达国家内部的排放贸易(ET)、附件I国家内部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之间的联合履行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清洁发展机制。排放贸易

主要是欧盟内部的排放贸易计划,由欧盟委员会核定各国的排放限额,企业在市场上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每吨二氧化碳价格在最高时达到30欧元左右,但是,进入2010年以后,这一价格大幅下跌,低至不足5欧元。由于东欧国家加入欧盟,俄罗斯作为最为典型的经济转轨国家鲜有与附件B国家开展实质性的联合履行。京都议定书中附件B所列国家为发达国家,不包括公约附件I国家中的经济转轨国家。

由于附件I国家的能源和排放数据相对准确,因而碳排放权的核算确认比较简单。而发展中国家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实施的减排,例如节能、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等减排数量的核认就要复杂的多,涉及基准线、减排量、确认登记等。尽管如此,一系列CDM方法学和指定的运作实体的核认,使得发展中国家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实现的减排,得以为发达国家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履约。指定的运作实体指具有法律地位的公司或机构,或国际组织,在CDM项目运作程序中审定CDM项目的合格性,核查并确认所注册的实际减排量,并签发相应的经核认的减排量。

总体上,京都三机制不尽完美。碳排放贸易只是在欧盟内部得以实现,并没有在所有附件B国家展开。联合履行的实施效果非常有限。清洁发展机制多在快速工业化的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印度等国项目较多,在低收入国家项目十分有限,而且所有项目几乎少有技术转让的内容。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发达国家也建立了一些非强制性的碳市场,但并没有形成“气候”。但是,京都机制的积极效果不可否认:碳是有价的。这一市场信号传递给企业,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低碳或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或可以创造收益。

然而,2015年达成的《巴黎协定》。中,京都三机制并没有得到再现,只是在第六条中将“国际减排转让”规定为“自愿合作机制”,必须准确核算、避免重复计算,并且要交管理费和适应基金,相关规则、模式和程序在《巴黎协定》生效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商定。对于造林产生的碳汇没有纳入转让,只是将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所避免的排放,根据实际结果予以补偿。《巴黎协定》第6条第8款中对市场机制没有“厚爱”却青睐“非市场途径”,包括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转让、能力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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