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碳交易和碳税是各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市场化政策工具,它们被分别或联合运用,是基于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在全球绿色振兴、低碳竞争的大环境下,我国政府应加快完善碳交 "
碳交易和
碳税是各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市场化政策工具,它们被分别或联合运用,是基于实现二氧化
碳减排目标。在全球
绿色振兴、低碳竞争的大环境下,我国政府应加快完善
碳交易体系和
碳税制度,探索联合运用两种市场化工具的适宜方式,使它们机制互补、作用融合、效力更强,促进实现“十二五”的一系列约束性指标,促进完善包括财税、金融等
绿色化政策机制框架,从而以技术为支撑、以政策为保障,建设生态文明国家,推动全球绿色发展进程。 市场化工具成减排焦点 在力图控制
碳排放总量这一前提下,应对气候变化谈判提供了一个全球化政治、经济博弈舞台,同时也相应形成了一套市场化运作方式,以促进目标实现和获取最大化利益。目前如何更有效运用碳交易和碳税等市场化工具是关注焦点。 当前全球气候谈判受阻,关键问题是围绕第二承诺期的减排指标而相持不下。从谈判总体氛围看,发展中国家在某种条件下接受量化减排安排应是大势所趋。气候谈判官员在德班
会议后表示,在具体明确条件下中国愿意接受2020年后的量化减排协议。而对我国来说,与这种总量控制等同的减排压力已然存在。 从谈判中几大力量的态度来看,欧盟一直力主涵盖全球主要经济体、具有法律效力的量化减排安排,积极支持《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减排;美国和加拿大则通过退出《京都议定书》的方式,从反面给予没有减排限额的国家以压力。当前,欧盟以对全球航空业征收碳排放费、美国以将对没有碳排放限额国家出口美国产品征收碳关税的所谓气候单边主义举措,对他国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直接施压。以巴西、南非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对量化减排安排也表示了积极态度。除来自国际社会压力外,从国内情况来看,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不但提出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等约束性指标,还提出要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明确能源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落实机制,这就相当于也限定了碳排放总量。此外,以某种方式接受总量控制减排,并不违背我们遵循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因此,就具体条件可有诸多谈判空间,其结果有可能不是总量减少反而是增加。总之,对于二氧化碳总量控制减排,我们已然在路上。 为顺应这种总量控制的减排趋势,并实现“十二五”相关发展目标,应从现有基础和发展需要出发,紧密结合对能源指标的分解落实,注重借助市场化政策工具,积极探索对减排工作的顶层设计和路径安排,加快完善相应的落实渠道和保障机制,以避免出现计划经济那种指标硬性划拨所招致的弊端。 我国目前虽然没有直接的减排总量指标,但能源总量控制目标间接设定了减排总量目标,因此减排工作的总体安排和目标落实应是围绕对能源指标的分解落实。“十二五”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将分解落实到各地政府,并实行严格的监督考核,以保障实现对能耗在总量和强度上的双控目的,同时也就保障了对碳排放在总量和强度上的控制。但要使这一倒逼机制真正发挥作用,尽可能减少执行的阻力、成 碳交易和碳税可作宏调工具 我国间接限定减排总量,为更有效地利用
碳市场化手段创造了条件。现被普遍运用的碳交易和碳税,二者均通过市场
价格机制发生作用,但作用方式和产生效果却各有不同,且二者分属现代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和财政领域,因此有联合运用的必然性和可行性。 碳市场化手段通过价格机制,影响企业成 政府对碳交易和碳税的设计和运用有着政策空间和调控余地。对于运用碳交易和碳税应分别从各自角度形成总体构想,并重视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加快完善市场要素条件,同时应抓住有利时机探索联合运用两种手段的方法和途径,使之成为宏观调控的组成部分和工作内容。 碳交易初探 这里笔者重点阐述一下对碳交易方面的建议。笔者认为: 一是加快探索行业部门减排机制。“十二五”时期,国家能源总量控制指标要分解到各省,由此各省将在直接的能耗总量和间接的碳排放总量控制下,最终将节能减排任务落实到具体企业,特别是那些耗能、排放大户将是关注重点。这一则为探索建立碳交易市场机制提供了条件,二则也为探索行业部门减排机制提供了机会。相关省份可首先结合 二是重视发挥
试点示范方式的作用。
试点示范现已成为我们政策机制形成的一个必要阶段,对于碳交易市场机制的形成完善也不例外。碳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庞杂,涉及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制定、相关基础设施准备以及人员能力建设等,在诸多方面我国还处于空白,需要加快建立起自己的碳
交易系统。2011年11月,国家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启动,北京、广东、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和深圳七省市被确定为首批碳排放交易试点省市,并提出2013年将全面启动以上区域的总量限制碳排放交易,并在2015年将碳交易扩大到全国范围。当前,试点省市应结合各自应对气候变化总体规划和顶层设计,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整体框架下,探索建立碳
交易系统的基 三是重视完善碳交易市场构成要件。碳交易市场机制能运行顺畅,作用到位,需具有完备市场要件,其中涉及多方面工作,主要包括如:形成较全面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如德国形成了《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许可法》等7部主要法律规章,在排放权取得、交易许可、费用收取等方面规范了排放权管理,从而为排放权交易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相关经验值得借鉴。再如,以北京、上海、天津的3家碳交易所为核心,初步形成我国当前碳交易市场格局,这些交易所是探索建立碳交易市场机制的重要载体,应结合其已有发展基础,在交易规则、核算体系等方面进行技术、机制创新,努力实现发展目标。这些目标包括,为市场参与各方提供透明交易价格;构建先进碳交易市场和相关金融创新产品;促进政府部门和企业的排放管理能力建设;在通过市场机制管理排放方面达到领先地位;协助国家制定更加完善的环境目标和政策等,力争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与竞争力的全球性碳交易市场
平台。此外,还应注重引入咨询和认证等机构,建立碳交易完整产业链。引导全民减排,营造终端大市场。以及借开发具有避险和保值功能的碳衍生工具,开拓金融发展新方向,并引导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的回归等。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