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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范围的1,2,3指的是什么?

作者:杨老师 发布时间:2022-10-26 18:13

  碳排放核算是有效开展各项碳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绿色转型的基本前提,是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重要支撑。碳核算可以直接量化碳排放的数据,还可以通过分析各环节碳排放的数据,找出潜在的减排环节和方式,对碳中和目标的实现、碳交易市场的运行至关重要。

碳排放范围的1,2,3是什么?

  范围 1:直接温室气体排放

  范围1排放是来自公司拥有和控制的资源的直接排放。换句话说,范围1中的温室气体排放是企业一系列活动的直接结果。范围 1 排放分为四个领域。

  1. 固定燃烧

  来源包括用于加热建筑物的锅炉、燃气炉和燃气热电联产 (CHP) 工厂。最常见的燃料是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LPG)、瓦斯油(又名红色柴油)和燃烧油(又名煤油)。《京都议定书》涵盖的所有产生温室气体排放的燃料都必须包含在范围 1 计算中。它们也包含在简化的能源和碳报告要求中。

  2. 移动燃烧

  燃烧产生温室气体的燃料的组织拥有或租赁的所有车辆都属于范围 1。通常,这些车辆将是由汽油或柴油发动机驱动的汽车、货车、卡车和摩托车。然而,交通正在发生变化。正在采用替代燃料,例如液化石油气(LPG)和液化天然气(LNG),以及生物燃料;生物柴油和生物乙醇。全电动汽车 (EV) 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PHEV) 也越来越受欢迎。越来越多地使用电动汽车可能意味着组织的一些车队将属于范围 2 排放。这些必须包含在简化的能源和碳报告 (SECR) 中。

  3. 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来自有意或无意的泄漏,例如:设备的接缝、密封件、包装和垫圈的泄漏,煤矿矿井和通风装置排放的甲烷,使用冷藏和空调设备过程中产生的氢氟碳化物(HFC)排放,以及天然气运输过程中的甲烷泄漏。

  4. 过程排放

  过程排放是指在工业过程和现场制造过程中释放的温室气体。例如,在水泥制造过程中产生 CO2、工厂烟雾、化学品等。

  范围 2 :电力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范围2排放是企业由购买的能源(包括电力、蒸汽、加热和冷却)产生的间接排放。对许多公司而言,外购电力是其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源之一,也是减少其排放的最主要机会。各公司通过核算范围2的排放,可以评估改变用电方式和温室气体排放成本的相关风险与机会。

  企业从公用事业公司或其他供应商处购买的电力的生产和分配会影响其范围2的排放。如果某企业的电力组合中化石燃料含量很高(供应商燃烧大量煤炭来生产电力),那么该企业的范围2排放量将高于生物质、可再生电力甚至天然气产生的电力。

  各公司可通过投资能效技术和节能,减少其用电量。

  范围 3: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范围3排放是报告公司价值链中发生的所有间接排放(不包括在范围2中)。

  范围3的排放包括以下内容:

  外购原料与燃料的开采和生产

  相关的运输活动

  运输外购的原料或商品

  运输外购的燃料

  职员差旅

  职员上下班通勤

  运输出售的产品

  运输废弃物

  范围二之外与电力有关的活动

国家、省、企业“碳”的量方法和原则

  明确“双碳”的碳所涵盖的气体和主要排放源之后,如何量化碳排放就成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关键。量化“双碳”的碳在不同层面上的方法是不一样的,所考虑的范围和关注的重点也有差异。

国家层面“碳”排放计算

  按照199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有关会议的决议(FCCC/CP/1999/7),缔约方应利用《199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修订版)》,对《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人为排放源和汇进行计算,提出用温室气体全球增温潜势(GWP)来衡量各国温室气体总排放量。2013年联合国第9次气候变化峰会要求UNFCCC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使用《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并鼓励使用《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的2013年补充版:湿地》,并使用《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提出的温室气体100年全球增温潜势。在《巴黎协定》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下,非附件一缔约方将于2024年全面启用《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计算各国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提交连续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目前最新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是IPCC组织全球科学家对2006年指南进行修订和完善后的《2019年精细化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IPCC 2006年指南涵盖了人为“碳”排放的主要源,并充分考虑了部门之间的交叉、重复,给出了解决跨部门的交叉、重复的计算和报告方法,以避免重复计算和漏算。

省级层面“碳”排放计算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于2010年组织有关部门和研究单位以IPCC清单指南基础,编制了《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指南(试行)》,该指南被广泛地应用于省级和地方层面温室气体清单的计算,为地方制定温室气体控制方案和达峰路径设计提供了技术支持。在省级清单编制过程中,电力行业的“碳”排放是最最主要的排放源,考虑电力生产和消费存在区域性的差异,基于区域间公平的思考,省级清单指南中特别增加了与电力调入调出有关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方法。电力调入调出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时省级温室气体排放重要的信息内容,对一个地区制定碳减排政策和措施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

碳达峰、碳中和的核算方式和数据要统一透明

  我国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提出了“2030”、“2060”的双碳目标,这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全国上下都围绕着碳达峰、碳中和开展大量的工作。

  而明确边界和范围是开展“双碳”工作的首要工作。地方、行业和企业在设计碳达峰、碳中和路径时要明确地理区域、行业和企业涵盖的范围,界定清晰区域间、行业间和企业上下游关系。

  目前,我国碳中和认仅针对活动碳中和出台了部门规范性指引,同时碳中和核查与碳中和认定机构界限不清晰,核算认证标准缺乏统一性,碳中和信息披露整体上呈现零散、不成规模的非体系化现状,碳抵消量、核查标准、中和边界、抵消产品、抵消项目、中和证书等重要信息的呈现通常也不完整。

  碳达峰、碳中和是未来40年乃至更长时期我国一项重要的工作,这就要求确保核算的方式、数据的来源更清晰、透明化;加强碳中和实施的全过程标准建设,规范碳中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碳中和行为数据可查证、可追溯;依靠透明并完整的数据,使用统一规范的工作方式完成碳达峰、碳中和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积极推进双碳目标,助力国家、各地方落实双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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