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9月12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日前经省委、省政府正式批准实施。根据《方案》,我省将采取50条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方案》提出,要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城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到2017年实现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的总目标,为首都及周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重要贡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是:经过5年努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力争再利用5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让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空气。
结合实际,我省明确了8项具体指标:
到2017年,全省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首都周边及大气污染较重的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和定州、辛集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2年下降33%,邢台、邯郸下降30%,秦皇岛、沧州、衡水下降25%以上,承德、张家口下降20%以上。
到2017年,全省煤炭消费量比2012年净削减4000万吨。
到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到2017年,全省钢铁产能削减6000万吨。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大幅度削减。
到2014年,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到2015年,全部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全部淘汰“黄标车”。
到2014年,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在2013年底前,全省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到2014年底前,全省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到2015年底前,全省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到2017年,全省完成80%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市民购买新能源汽车可直接上牌、财政补贴鼓励购买新能源汽车
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
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等重点控制城市每年新增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到2017年,我省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5万辆以上。
年底前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较2012年明显降低,全省净削减4000万吨。
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到2017年,现有工业企业的燃煤设施全部改用天然气或由周边电厂供汽供电,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自备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接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2013年底前,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各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今年石市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会商机制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3年,完成省级和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到2014年,其他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完成建设任务。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要于2013年底前制定和完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制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成立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