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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屡有发生,谁来弥补公众利益
作者:潘石屹 发布时间:2022-10-08 15:00:59
对于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一般都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监管不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会被追究责任。但遗憾的是,公共利益的损失往往难以得到弥补。
法律界人士指出,有时,涉及公共利益的危害因其特殊性,后果不会立即显现。比如有企业非法排污,附近居民多年后才陆续发病,但病源很大程度上由排污造成。可此时排污企业早已关停或倒闭,加上难以对排污行为与危害后果间的关系进行举证,受侵害居民根本无法得到相应赔偿。
此次金山碳九泄漏污染事件中,有46名居民因吸入挥发性气体而入院治疗。尽管当时医院减免了他们的治疗费用,但一旦今后再次发病,其治疗费用问题不知由谁承担。
有环保人士表示,为支持公众的环境维权行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引入了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遗憾的是,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圈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这意味着排除了一般公民和组织提起此类诉讼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