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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环境监察稽查办法》 规范执法行为
作者:付 伟 发布时间:2022-10-07 21:18:12
日前,环保部首次向媒体通报《环境监察稽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因执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当或错误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据介绍,由于各地环境监察机构职责不统一,按照对事不对人的原则,《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将稽查的实施主体和稽查对象定位在上、下级环保部门,并在定义中统一了环境监察稽查的主要内容,即“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在奖惩措施中,设置了“责任划分”条款,分五种情形,划分了承办人、批准人、单位负责人、上级环保部门的具体责任。一是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二是批准人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三是因被稽查单位指派不具备环境监察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被稽查单位及其负责人承担责任。四是被稽查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参与作出决定的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五是因执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当或错误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划分的追责设计,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制度的权责一致理念。(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