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思考】如何降低“一带一路”绿色投资风险与成本?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受到愈加广泛的认可,“一带一路”投资绿色化也取得长足发展。当前“一带一路”银行间常态化合作机制(BRBR)成员已发展到45个国家和地区的85家金融机构。且已有27家机构已签署《“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然而有数据表明,当前“一带一路”沿线的绿色投资缺口仍很大,且我国在发展绿色金融过程中市场主体内生动能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对此,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了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绿色金融团队(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兴业研究绿色金融分析师钱立华、兴业研究分析师方琦)(以下简称“兴业研究”),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绿色金融部副主任曹明弟。
“自2016年中国在担任G20主席国期间首次将绿色金融纳入峰会议题,发起成立并共同主持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以来,绿色金融已成为全球热门话题。”曹明弟向本报记者表示,越来越多“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计划考虑、开始发展绿色金融,形成环球同此凉热的盛况。
“‘一带一路’沿线绿色金融发展潜力很大。”据兴业研究分析,从需求端来看,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大部分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方式仍然较为粗放,平均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都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该发展方式不可持续。因此,“一带一路”作为全球发展倡议,必须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提倡绿色发展。而将绿色投资理念融入“一带一路”发展已经在众多政府和金融机构中达成了共识,截至2019年3月底,我国与英国牵头发起的《“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已有来自中国、英国、巴基斯坦、阿联酋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近20家金融机构签署,习近平主席提出建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也已有80多家机构确定成为联盟的合作伙伴。在此背景下,“一带一路”沿线大量的绿色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领域投资需求,都将成为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契机。
从供给端来看,兴业研究表示,目前“一带一路”沿线的绿色投资缺口仍然很大,也就是资金供给相对不足。根据亚洲开发银行的估算,到2030年,亚洲基础设施建设每年至少需要1.5万亿美元投资,加上绿色转型升级需要的额外成本则达到1.7万亿美元,而现有的多边开发银行只能满足地区大约2.5%的需求。
然而,我们也可以看到,我国的绿色金融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兴业研究举例如市场主体内生动能不足,绿色金融工具成本需要降低、绿色标准尚需完善、绿色金融发展能力不足等。“在这其中,我们认为最大的阻碍,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绿色标准的完善以及市场主体内生动能的激发。”
在绿色标准方面,今年七部委联合印发了《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有助于金融产品服务标准的全面制定、更新和修订,我国绿色金融或将迎来标准的逐步统一。
兴业研究建议,绿色标准在实务层面国际国内将逐步实现统一。建议鼓励债券通下发行的绿色债券,同时获得国内绿色债券标准和国际绿色债券标准的双重认证或是第二意见,对于获得双重认证的绿色债券给予特殊标记或是说明;海外发债,使用国际绿色债券标准和认证机制,有利于国际投资者购买;时机成熟时,探索实现国际国内债券标准的逐步一致。
兴业研究告诉记者,长期来看需找到一种更合适的绿色标准,而非像现在只是简单的区分“绿”和“非绿”。这种非此即彼的标准使得其难以容纳传统产业的绿色化改造,如果未来我们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了这样的研究成果,做到每一项经济活动都能够有一个可通约的“绿值”,那么,对绿色的激励措施就会更加精准到位。
“在市场主体内生动能不足方面,由于在绿色金融领域,资金的供给和需求之间巨大的缺口,需要更多商业资本的投入,而目前市场主体的内生动能还未能有效激发。”兴业研究向记者讲到,我国属于新兴市场,主要以间接融资为主,目前银保监会公布的超过9万亿元的绿色信贷余额与2017年年底中国21家主要银行机构绿色信贷余额8.5万亿元比较,余额增长超过0.5万亿元,但与绿色投融资每年2万亿-3万亿元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缺口;虽然绿色信贷规模一直保持稳定增长,但绿色信贷占全部信贷的比例,这些年并未有显著增加,一直在9%上下小幅波动。中国绿色债券市场自2016年以来迅速发展,成为企业开发中长期绿色项目的重要融资渠道,但累计发行量目前也只有7000亿元左右,还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要求。如何有效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特别是金融机构有动力加大绿色金融的投入,对于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
兴业研究认为,在解决市场主体内生动能不足的问题方面,目前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已经纳入了再贷款的抵押担保品范围和纳入了MPA考核,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对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进行贴息或是补贴的政策,这些激励政策还远远不够。如果没有有效的政策制度的激励,环境问题就无法有效的内部化,资金的供给和需求之间巨大的缺口也很难填补上。建议可以考虑更多的绿色金融激励政策,以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采取降低绿色资产风险权重、为绿色金融定向降准以及绿色债权优先受偿等政策。定向降准可以为绿色项目提供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从而解决很多绿色项目收益偏低、融资期限长的难题。降低绿色融资的风险权重能够有效激励银行将信贷和资本重新分配给经济的可持续部门,且绿色信贷较低的不良率也代表其较低的风险,目前这一呼声已经在业内越来越强烈。让绿色债权优先受偿也是对降低风险权重的一种呼应,如果规定了绿色债权能优先受偿,相当于提高了其优先级,也是在降低绿色资产的信用风险,使得绿色资产成为更加安全的资产。
对于未来“一带一路”绿色金融的发展,兴业研究认为,首先在合作机制方面,绿色金融合作网络和绿色金融体系平台的建设将加快,绿色金融本身就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和能力不足的问题,而在“一带一路”绿色金融发展中,增加了各国、各地区之间的合作,在跨区域的绿色投融资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将更加严重,因此,通过建设“一带一路”绿色金融合作网络或是平台来促进产融对接、降低信息获取成本以及加强绿色金融能力建设将显得十分重要。目前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以及促进发展中国家发展绿色金融的可持续银行网络(SBN)都将在“一带一路”绿色金融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中英相关机构发起的《“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已经有多个国家的20多家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签署,其秘书处也将成为“一带一路”的绿色投资者网络;由中国生态环境部和中外合作伙伴共同发起的“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于近期正式启动。同时,习近平总书记也提出要建设“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如果能够实现该平台与绿色金融体系平台的对接,将进一步降低绿色金融的风险与成本。
“另一个发展趋势就是绿色标准的逐步趋同和统一,绿色金融工具方面也将趋于丰富。”兴业研究告诉记者,标准的不统一是不利于各国和各地区之间绿色资本的流动的,我国绿金委与欧洲投资银行已于2017年开始合作开展中欧绿色债券标准一致化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绿色债券实现大幅增长,据Wind数据,在2019年第一季度,国内贴标绿色债券发行量实现了大幅增长,达501.3亿元,是2018年第一季度发行量的2.8倍。兴业研究告诉记者,按照此趋势,2019年全年国内贴标绿色债券的发行规模有望实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如果更长远来看,目前我国绿色债券总量只占到了所有债券总量的1%左右,未来还有更大的增长空间。并且,随着我国“债券通”计划的推出,未来将有更多的国际投资者进入我国的绿色债券市场,而我国作为全球第三大债券市场,中国债券的外资持有比例仅4%,而日本和美国的债券外资持有比例为10%和43%。“因此,未来国际资本的进入还有很大的空间,这也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绿色债券发行的增长。”
“‘一带一路’绿色金融发展,不仅是从量上有数10倍的发展潜力,还将在质上实现全绿。”曹明弟预计,明后年中国绿色债券预计将在每年2000亿元人民币的发行规模上扩展到3000亿元左右,包括国外机构在中国发行的熊猫债也将越来越多。
中国提出绿色“一带一路”倡议以来,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取得哪些成绩?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主旨演讲中明确指出,要把绿色作为底色,推动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绿色投资、绿色金融,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共同家园。我国提出绿色“一带一路”倡议以来,自身绿色金融发展如何,“一带一路”绿色金融发展有多大潜力,未来发展趋势如何?对此,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王遥。
中国经济时报:我国提出绿色“一带一路”倡议以来,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取得哪些成绩?
王遥:当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拥有较为完善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国家。绿色信贷、绿色股票、绿色基金等产品都得到了相当发展,绿色金融的国际合作也在持续推进和展开。
特别是绿色债券方面,至2019年4月15日,2019年普通贴标绿债累计发行44只,绿债金额累计708.1亿元;绿色ABS累计发行5只,绿债金额累计94.26亿元;非贴标绿债累计发行166只,绿债金额累计1674.1838亿元。
从近期绿色债券发展情况来看,众多领域实现新突破:制度建设更加完善、发行覆盖面更加广泛、国际合作更加深入、“绿色”意识普遍提升,具体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用制度保障助推绿色债券市场健康发展。2018年12月,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绿色债券自律管理协调机制落地运行。
二是发行主体和发行地域更加广泛,绿色发展意识增强。2018年,有更多的非金融企业参与发行绿色债券且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更好地实现了绿色资金对绿色项目的直接支持。此外,绿色债券发行地域进一步延伸,青海省、辽宁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现了绿色债券发行零突破。
三是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大幅增长。绿色ABS作为一种创新型融资工具,虽然目前总体规模不大,但发展势头迅猛,为未来有持续现金回报的绿色项目提供了新的融资途径,通过盘活资产来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四是国际合作进一步深化。2018年,中国境内主体积极在国际市场发行绿色债券,发行数量实现大幅度上升,为吸引外资助力中国绿色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同时,境外主体在中国境内市场发行3只绿色熊猫债,可以助推中国债券市场的开放及多元化发展。
特别值得一提是,《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重新定义了绿色产业及其分类,为绿色债券的发展提供了重大利好。《目录》明确了绿色债券适用范围;助力市场主体提高绿色识别能力;推动金融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效率;为政府出台激励措施提供“判断”绿色的基础。
我国绿色金融政策越发完善,规模逐渐增长,但也仍存在着一些阻碍绿色金融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问题,比如,绿色金融标准尚未统一,产品创新能力不足、种类较为单一,外部激励措施不到位,政策支持和法治建设仍需完善,ESG投资理念意识有待提高等。
“一带一路”沿线绿色金融发展潜力有多大?中国经济时报:从当前来看,“一带一路”沿线绿色金融发展潜力有多大?
王遥:从需求的情况来看,“一带一路”倡议辐射地区包括中亚、西亚、南亚、中东、中南亚、北非、东非、中东欧等地的65个国家和地区,涉及沿线人口44亿,占世界总人口的63%,GDP规模达21万亿美元,占世界经济总量的29%,涵盖了世界上经济最具活力和潜力的大部分地区。与之相对的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落后、产业发展水平不高、社会发展程度也较为落后,发展的需求十分迫切。
另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相当多的国家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环境承载力不高,并不适宜高污染、高排放的投资。此外,由于当地发展模式较为粗放,亟须调整经济发展模式,进行低碳投资。如采取有效措施,沿线国家未来存在较大减排潜力。
特别是在可持续基础、绿色基础设施的建设方面。统计资料显示,到2040年,全球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将达到94万亿美元,其中大部分来源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绿色金融可以通过多种金融工具和交易方式,发挥金融杠杆作用,提供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匹配的绿色金融供给,积极发展绿色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改善相关国家的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未来“一带一路”绿色金融发展呈现怎样一个趋势?中国经济时报:你认为未来“一带一路”绿色金融发展呈现怎样一个趋势?
王遥:未来“一带一路”绿色金融发展潜力巨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绿色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缺口很大,绿色金融可以很好地填补这些需求。从当前的世界经济形势看,全球经济增长不稳定,基础设施将再次成为拉动全球经济增长的引擎。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环境可持续性和社会可持续性的可持续基础设施有利于经济社会进入可持续发展轨道。而推动“一带一路”可持续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需要大量投资,绿色金融可发挥核心作用。例如,通过在开发性金融机构、政府、主权财富基金、私人资本之间组成共同融资结构、混合金融或辛迪加贷款,以扩大基础设施资金供给基础和畅通资金供给渠道,充分发挥多边性、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和社会资本的协同互补优势,并为促进优惠气候资金提供者、捐赠者、私人基金会和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合作寻找创新路径。
其次,当前,金融机构及投资者更加关注项目的可持续性,可持续投资需求的增速也在不断提高,较之高污染、高排放的项目,环保和节能的项目更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在这个过程中,整个金融体系都在不断地绿色化。截至2018年10月底,中国投资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清洁交通及清洁能源项目有51个,其中清洁交通类项目20个,清洁能源类项目31个。项目遍布东南亚、南亚、西亚、中亚、欧洲、非洲等主要大陆。这些项目不仅可以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提高整体生活水平,还可改善当地的气候条件
此外,“一带一路”绿色金融产品种类并不丰富,产品也缺乏创新,仍有许多领域和项目值得关注和深度挖掘。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股权融资等多种创新金融工具和机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可持续基础设施领域。比如,可以依托中国在绿色金融领域的领先优势和人民币国际化趋势,推动发行跨境绿色基础设施项目本币债券,设立区域性多双边绿色基础设施基金和促进绿色项目广泛应用PPP模式等;通过分阶段融资,即针对可持续基础设施不同阶段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投资,以合理使用稀缺的财务能力和撬动广泛的私人资源。而通过风险分担资金机制,可以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可持续基础设施领域。
与此同时,中国作为绿色金融引领国,应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国家的能力建设和知识分享工作,为克服社会资本进入可持续基础设施项目的壁垒和障碍因素开发相应的知识工具和能力支持机制,主要包括:绿色金融顶层设计和各项制度安排、绿色金融创新工具和方法学开发、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等方面。同时重点关注和管理“一带一路”投资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充分发挥政府、协会、科研机构的作用,通过组织全面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相关的能力建设,使参与对外投资的国内金融机构和企业了解“一带一路”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环境和社会风险,掌握环境风险量化分析方法,并将之纳入到内部风险控制程序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