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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执法
作者:潘石屹 发布时间:2022-09-26 12:36:13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决定》及《关于印发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1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碳排放权交易执法。
从每年3月1日起,市发展改革委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的单位进行执法;3月20日起,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核查报告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执法;6月16日起,对逾期未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责令整改,责令整改期结束后依法进行执法处罚。
请各相关单位按照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积极主动做好节能减碳工作。请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重点排放单位高度重视节能减碳工作,加强碳排放控制,按时完成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工作,在配额许可范围内排放二氧化碳,切实履行节能减碳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