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发达国家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现状
美国的环境税费法律制度
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政府把税收手段引进环保领域,至今已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联邦和州两级政府都开征了不同类别的环境税,税种涉及能源、日常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各个方面,总体来说包括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的征税、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开采税和环境收入税4类。
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的征税:此类环境税于1990年1月1日颁布,并于1991年1月1日生效,按征税对象分类属于流转税中的消费税,按计税标准分类属于从量税,其征税目的是减少氟里昂的排放以保护臭氧层,据易碳家了解到,此类税收主要包括破坏臭氧层化学品生产税、破坏臭氧层化学品储存税、进口和使用破坏臭氧层化学品进行生产的生产税、危险化学品生产税和进口化学品税等, 其征收对象涉及到100多种有害的化学物质。
环境收费:美国的环境收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水费和下水道费,此费为水污染的治理筹集资金。自来水和下水道按水表计量收费;二是固体废弃物收费,其按体积收费,以此抑制家庭产生过多的固体废弃物,收费标准为每30加仑的废弃物包装袋1美元到1.5美元。
荷兰的生态税收法律制度
地处北欧环境优美的荷兰,一直将环境保护税收作为保护的重要举措,据易碳家了解到,其环境税主要包括:燃料税、垃圾税、能源调节税、机动车特别税、铀税、水污染税、地下水税、废物税、噪音税等。
瑞典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
作为经济发达,城市化和工业化程度高的国家之一,瑞典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并于1988年瑞典引入环境税,取代长期以来采用的收费制度。瑞典环境税收规模较大,种类较多且具有特色,主要包括能源税、碳税、硫税、汽油税、里程税、废物税、化肥税、农药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