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我国开征碳税的影响?
自2008年以来,我国先后在京津沪及湖北、广东、浙江等省份建立了碳排放交易机构,尝试开展标准化的碳排放合约交易。国际经验表明,因碳排放交易机制(ETS)与碳税存在功能重叠和替代效应,故不宜在一国范围内同时采用这两种机制。但在一国内部的不同地区,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机制还是有其必要的,这要涉及ETS与碳税在不同地区间适用范围的界定及其政策选择问题了。至于ETS与碳税哪个好?目前尚存争议。一般认为,ETS优于碳税,因为在碳税机制下,“有钱就一定能排”,而在ETS机制下,碳排放权是一种可交易的稀缺资源,“有钱不一定排得起”(价格由可供交易的排放权和需求量决定),“有钱不一定能排”(不一定买到排放指标)。另外,“增加森林碳汇”,发展碳捕获、碳储存技术等,也是重要的碳税替代机制。
开征碳税,还有赖于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优化调整。根据国际惯例,在税制设计和税收实践中,为了达到同一调节目的或政策目标,可在不同纳税环节或根据不同计税依据设置不同的税种;也可为了达到不同的调节目的或政策目标,对同一税基或计税依据设置不同的税种。但对于为了达到同一调节目的或政策目标,而对同一税基或计税依据设置不同税种,则是不妥当的。据易碳家了解到,而现行资源税、消费税等就与拟开征的碳税在“同目的同税基”的功能上有交叉重叠。也就是说,设置碳税税目的一个基
另外,开征碳税,还牵涉我国能源价格管理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据易碳家了解到,目前,我国能源以行政命令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依然如故,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严重扭曲。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石油、天然气、电力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但同时还指出,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可见,我国能源价格管理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而在这之前,因为政府定价,适应于市场定价机制的碳税政策被“看得见的手”对冲,碳税的经济效应会因此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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