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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规则差异怎么样?

作者:杨老师 发布时间:2022-10-19 18:14

  碳排放权兼具经济属性、公共属性和生态属性,碳排放交易是国际公认的一种有效地控制碳排放的手段。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起步较晚,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2013年起,七个地方试点碳市场陆续开始上线交易。福建省于2016年12月22日启动碳交易市场,作为国内第8个碳交易试点地区。

碳排放有什么危害?

  由于现在科技发展,交通工具普及,大部分工具由机器代替,导致碳排放增多,吸热性变强,把太阳反射的热量吸收在大气中,使温度逐渐上升,也就成了温室效应。

  如果长期不节制排放,会使得气温继续升高。当全球变暖3或者4度,每年遭受洪水袭击的人口将由于海平面上升而增加上千万甚至上亿人。变暖可能会导致区域天气模式的突然改变,例如东南亚的季风或是厄尔尼诺现象。生态系统中大概有15—40%的物种可能会在全球气温升高2度后面临灭绝的命运。还会导致海洋酸化,将对海洋生态系统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对鱼类的存量产生不利后果。

  气温升高可能会导致虫灾,全球粮食生产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产量逐渐下降,亿万人将失去生产或者购买足够食物的能力,特别是非洲。

不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规则差异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方面的法律政策体系,缺少法律与行政法规层面的法律规范统领,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与各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所分别适用不同的监管规范和交易规则,且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主,立法效力层级较低且规范不统一,投资主体或控排企业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到不同碳市场存在的差异。

  2021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目前纳入全国重点排放单位的行业是发电行业,“十四五”期间,建材、钢铁、有色、石化、化工、造纸、民航等重点排放行业将陆续进入全国碳市场。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5月14日发布实施的《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用于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此外,生态环境部编制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技术规范性文件也均适用于参与全国碳交易市场的控排企业。

  各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主要是受由各试点省市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范[1]。例如,《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等。

  每个试点省市所设定的控排企业范围不一,例如,广东省将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纳入控制排放企业和单位名单。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北京市的重点排放单位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

  各区域性市场在碳配额分配机制、报告与核查监管机制等方面也均有较大差异。

  因此,无论对控排企业或投资者,在购买碳排放配额、CCER,抑或其他碳产品时,均应对相应的交易规范有深入了解,避免产生误解。

碳排放存在哪些风险

  (一)政治层面

  据《2014年CDP中国100强气候变化报告》显示,国内企业公开碳排放信息的不到五成,这是缺乏企业碳排放信息公开的制度造成的结果。由于缺少各企业的历史排放数据,各试点城市和地区只能依靠企业提供的排放报告来开展工作,而且企业的排放信息并没有向公众和社会公开。由此产生以下3个问题:①企业提供的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与可核查性的很难得到保障。②我国尚未颁布统一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排放报告实施细则,碳排放数据的收集工作很难做到一致,市场参与者得不到准确的信息,无法对形式进行准确评估,增加了区域间的比较工作开展难度。③企业无法正确预判政策,影响排放配额的分配。

  (二)法律层面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碳交易的专项法规,交易的依据主要是国家发改委的部门规章,对碳排放权属性等基本法律问题尚无明确界定,一定程度上给碳市场带来风险。碳排放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并没有受到法律的保障。此外,我国各个碳交易试点地区针对企业无法按时履约或者未能履约的情况均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但各个试点的惩罚力度不尽相同,有些试点的惩罚力度亟待加强。在试点地区中,北京市提出超额排放的最高罚款额为市价的3至5倍,深圳市提出最高3倍市价罚款。这种惩罚措施会给外界传达出一种“交了钱就随便排”的错误信号,对减排工作是非常不利的。

我国对碳排放的态度是什么?

  在2009年在丹麦举行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领导人会议上,我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发表了题为《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的讲话,向全世界庄重承诺:中国将在“十一五”期间将能源强度降低20%。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 -45%。温家宝总理强调:“中国政府确定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是中国根据国情采取的自主行动,是对中国人民和全人类负责的,不附加任何条件,不与任何国家的减排目标挂钩。我们言必信、行必果,无论本次会议达成什么成果,都将坚定不移地为实现、甚至超过这个目标而努力。”

  2020年国家经济工作会议中重点强调了双碳达标,即“碳达峰、碳中和”。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制造业大国、贸易大国,同时也是碳排放总量最大的国家,达到全球的1/4以上,万千瞩目于一身,中国碳排放的问题成了全世界绕不开的议题。2020年9月22日在联合国大会上,我国承诺2030年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2060年碳排放实现中和。也就是用40年的时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等于二氧化碳吸收量,到了碳中和目标达成的2060年。

  近年来,“碳排放”这个概念频频出现,关系着我国乃至全球生态经济的发展趋势,同时也备受各国政府和各行各业的关注。而“低碳生活”生活一直是我们提倡的一种环保生活方式,减少碳排放量需要我们每一个人从日常生活中去身体力行,积少成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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