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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碳排放的政策与启示

作者:碳排放资讯小编 发布时间:2022-11-30 10:37

  面对严峻的气候变化形势,全球主要经济体已经逐步制定了减碳政策来应对气候变化。中大咨询将对欧盟、美国、日本和中国的减碳政策进行综述,梳理政策作用机制,明晰减碳政策逻辑,进而判断未来减碳工作的发展趋势,理解减碳政策对行业、企业的影响。

  发达经济体由于工业化、城镇化起步较早,更早开始了控制碳排放的工作,研究其减碳的政策路径对于控制我国碳排放具有借鉴意义。中大咨询将选取全球累计碳排放前两位的美国、欧盟,以及同处亚洲的日本等三个发达经济体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减少碳排放的政策措施、评价其政策效果,并提出对我国的启示。

减少碳排放的政策与启示

  2021年是我国碳中和的元年,“双碳”目标下的相关政策正在陆续出台,加速推进减碳工作。中大咨询对中国过去四十多年来的主要政策分阶段进行梳理,研究我国减碳政策从“节能减排”主题逐渐过渡为“双碳”目标的演变过程,并对政策机制和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判断未来的发展方向。

  欧盟作为世界排名前列的经济体,长久以来一直积极推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走在前列。本文先对欧盟的减碳政策进行梳理,分析相关举措的作用机理,并提出政策启示。

  中大咨询认为随着欧盟持续推进减碳政策的发展完善,其减碳政策呈现出以能源政策、创新减排技术为主线,以财政政策、碳交易为手段推动各部门节能减排的发展趋势,其中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与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的财政手段体系是较为重要的举措,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与财政手段推进碳减排。因此,对中国未来政策的启示是持续发展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同时不断完善环境税体系,两方面协同助力我国碳减排。一、欧盟减碳政策发展历程与评价

  欧盟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积极推进者,其自身很早就开始以环境治理为出发点着手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之后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愈发严峻,加之国际关系变幻莫测,欧盟为解决能源依赖问题、建立技术优势、引领全球经济发展、加强欧盟内部一体化、获取国际政治利益,欧盟持续积极推动内部以及国际上的碳减排进程。 萌芽时期(1990年以前):以污染治理为出发点,辅以能源结构调整

  欧盟减碳政策最初由环境保护运动发展而来,早期举措集中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能源结构调整为辅。由于欧洲各国为了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忽视了重工业以及能源消耗给环境造成的剧烈变化,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给欧洲各国的社会发展造成了阻碍,由此欧洲环境污染问题开始被学术界和政界所关注,使早期的环境政策举措落在控制环境污染、改善能源结构。这些举措并未直接针对碳排放,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减少欧盟碳排放起到了一定作用。

  在《环境行动计划中》,提出要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评估企业生产排放情况,更重要的是确定了“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在其提出之际就有了明确的定义,即由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对环境污染负有责任,那么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或支付费用以消除或减少造成的污染[1]。“污染者付费”原则将污染治理的责任进行落实,推动各成员国落实污染治理制度,逐渐提高环境污染的成本,倒逼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排放,从而达到污染治理的目的。

  在这一过程里,高碳排放、环境污染型产品的成本不断上升,一方面会促使企业主动采取减产、优化生产技术、应用污染物吸收技术等减排措施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此降低企业成本;另一方面,这些企业面对着欧盟与发展中国家不同的环境规制水平,有动机将能源密集型产业转移至发展中国家,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此外,欧盟还将“奖惩结合”原则作为补充,对有利于环境污染治理、节能减排的产品与服务提供税收优惠,以此支持企业开发与应用减排技术。如德国于 1976 年制定并实施了《德国排污费法》,对向公共水域排放污水者征收费用,并逐步提高排污费价格,同时对符合规定的排放者将排污费降低50%[2],既增加企业或个人的污染成本,又对符合规定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支持,推动了企业与个人层面上的环境保护。

  与此同时,受石油危机问题以及化石能源消耗带来污染问题的影响,欧盟逐渐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1986年提出的《能源政策》将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视为改善欧盟能源结构的发展方向,使能源发展的目光从核能转移至可再生能源,为欧盟能源政策奠定了基础。如瑞典自1975年开始每年补贴生物质燃烧与转换技术的研发[3],德国在1985年之前就开始推行可再生能源发电[4],并且在1989年提出风电计划[5]。在欧盟(欧共体)于1988年发表的《能源内部市场》报告中,提出要对天然气与电力部门进行一体化发展,从而推动天然气对煤炭以及石油的替代并提高欧盟内部能源利用效率,以各成员国合力推动欧盟整体能源产业转型,从而实现欧盟能源结构调整、能源使用效率提高、维护能源安全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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