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渐行渐近企业已做好准备
3月15日晚间,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俗称“碳关税”)在欧盟理事会获得通过。分析人士指出,欧盟碳关税政策预计从2023年开始实行,这将对温室气体排放量高的企业带来重大挑战,可能改变出口欧盟企业的竞争优势。
对于碳关税,中国企业已经准备好了
核算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量(也称“碳足迹”)是碳关税的技术基础,而产品“碳足迹”会以“碳标签”的形式体现。碳标签首先出现在英国,其主要内涵是指产品从原料、制造、储运、废弃到回收全生命周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标签的形式体现并告知消费者。而碳关税税额的量化与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量直接相关,核算规则与碳标签完全一致。所以,碳标签在我国的实施情况,可以反映欧盟在我国实施碳关税的能力与可行性。
调研发现,欧盟在中国实行碳关税已经不存在技术障碍。对于电子电器、食品、纺织品等商品,国内企业已经可以按照国际上广泛使用的PAS2050和ISO14067标准来核算产品碳足迹。而欧盟碳关税过渡期内覆盖的钢铁、铝和水泥等产品的碳足迹核算技术难度更低;而且在2023-2026年的过渡期内,产品碳足迹的核算范围不需要覆盖全生命周期,核算更简单。
出口欧盟商品的碳排放量核算是征收碳关税的技术基础,欧盟已经通过支持我国一些机构和企业推动“碳标签”、“供应链碳信息披露”等机制,解决了碳关税征收在技术操作层面的障碍。可以说中国企业已经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工作,这不仅仅是为了迎接碳关税的到来,也是为了更好的开展“双碳”工作,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减碳”进程中实现国内外双赢。
在技术层面,欧盟碳关税的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学十分粗糙,覆盖的产品范围也很少,而且设置了3年过渡期(最快2026年正式征收)。在《高级碳资产管理 入门篇》中已经提到,目前欧盟碳关税仍然存在很大的“数据合规化改造”空间。
在政策层面,欧盟碳关税机制设计得十分巧妙,既不违反WTO的非歧视和国民待遇原则,也未明显违反气候谈判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各自能力”等原则。从道义上讲,欧盟认为其实施的碳交易机制给欧盟本土企业带来了额外的经济负担,导致产业外流至其它国家,而这些国家没有碳市场或碳税等机制,产品再出口回欧盟,这对欧盟本土企业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竞争。所以,欧盟将上述情况称作“碳泄露”,并设计碳关税作为欧盟碳市场的互补机制——销售欧盟的商品要么在欧盟碳市场中付出碳减排成本,要么在欧盟碳关税中付出碳减排成本。同时欧盟设计了完善的豁免规则,例如英国脱欧后建立了自己的碳市场(UK ETS),碳配额价格比欧盟还高,使英国企业碳减排负担更重,所以相应的商品完全享受豁免条件。
美国将来也有可能征收碳关税,但是肯定不会采用欧盟这样精密、巧妙的机制,因为美国搞不出国家层面碳市场,也没法让美国企业去承担太大的碳减排成本。但是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美国一贯遵循“一力降十会”的原则,规则搞得再粗糙欧盟也只能表示支持和赞同,甚至就算什么都不做也能得到欧盟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