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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造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不了、判不下”的困局?

作者:任志强 发布时间:2022-10-08 15:00:53

导读:" 近日,实施23年以来首次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进入三审。此前,二审稿中首次出现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详细表述,将环境公益诉讼长期面临的困局,再次暴露在大众视 "

近日,实施23年以来首次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进入三审。此前,二审稿中首次出现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详细表述,将环境公益诉讼长期面临的困局,再次暴露在大众视野之中。我国法律上,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先后经历了从“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团体”,再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演变。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被视为推动环保公益诉讼的“突围之举”,人们对社会组织参与环保公益诉讼寄予了很高的期待。但学界也担忧,“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表述不明,可能让司法实践中的“高门槛”依旧。

“这项酝酿多年、举国关注的重大制度,仅仅在法律文本中用了一个条文予以规定,似乎过于惜墨如金。法定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模糊状态,给未来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留下了巨大的想象空间,甚至使人对公益诉讼的未来发展产生困惑。”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教授齐树洁曾撰文指出。

正如学界所虑,今年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近一年,司法实践的情况不容乐观。

部分地方政府的GDP政绩导向、“地方保护主义”,也是造成环境公益诉讼立案困难的重要原因。

此次《环保法》修订过程中,二审草案把“环境公益诉讼资格”限定在“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

对此,社会舆论一度质疑,草案把诉讼主体只限定在“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公益组织,会形成一定的垄断。一边是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全国“跑断腿”,另一边却是众多民间环保组织立不上案。

而三审草案则改“限定”为五条“门槛”:“需要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要求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信誉良好”,还必须是“全国性社会组织”。这到底是范围扩大了还是缩小了?

“这样"苛刻"的要求,恐怕没有几家组织或机构符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研究所副所长胡静受访时表示。

目前,法国和德国的做法是赋予具备一定要件的团体以公益诉讼的起诉权,如消费者团体、商业或工业团体。就此,齐树洁呼吁:“我国可以赋予妇女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以及各种产业组织、专业团体等在环境保护及公众消费等领域的当事人资格。这可以有效地解决卷入环境纠纷的当事人众多、个人起诉"搭便车"等问题,并能使社团的监督权力获得司法强制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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