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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价格的形成过程及条件分析

作者:刘兴亮 发布时间:2022-10-07 21:16:16

导读:"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低碳经济中的演化形态,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中被广泛使用,具体形式分为两种: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基于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低碳经济中的演化形态,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中被广泛使用,具体形式分为两种: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基于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长远看来,低碳发展理念正在全球范围内不断蔓延和深化,以政策工具的整体效益为研判依据,以配额为载体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可能成为将来最主要的市场化调控手段,目前已吸引众多经济学家试图对该机制进行探究。但是,作为低碳转型的实施机制,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动力效应最大化释放还有赖于很多关键环节,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确定一个合理的碳排放权价格(Stern,2009)。由此可见,围绕碳排放权价格的形成机制开展深入研究就显得非常重要。迄今为止,涉及碳排放权价格形成机制的理论文献可谓汗牛充栋,但其研究视角却并非如出一辙,侧重点离散地分布在诸如碳排放权内在价值、市场波动影响和定价方法等方面。我们将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考察对象,以碳排放权价格的形成路径为线索,分析碳价格的形成机理。

在政府的政策性引导下培植社会群体的低碳偏好,是我们理性地处理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关系上的时代体现,而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这一理性的具体实现手段,在政府确保低碳激励的有效性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核心思想可以表述为:以确定某一特定时空的环境容量为前提,政府环境管理当局首先对碳排放权利进行行政性赋予,在通过初始分配、流通许可等政策手段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后择机退出,最终利用市场机制调和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

要想厘清国家理性在产业组织之间的传导效应,必须对交易机制的路径设计有准确把握。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一种典型的"限额与贸易"制度,其实施路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步骤:首先是总量确定。环境系统有自我净化能力,但这种能力是有限的,超额排放会打破环境系统的内部均衡。因此,政府必须建立一个动态可调整的总量测算系统,对人类排放行为进行总量控制,并以此作为碳排放权的供给上限。其次是初始分配。在明确某一特定时空的环境容量后,政府将进入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阶段,其实质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政策性营造阶段,碳排放权的基准价格在这一环节被发现。再次是市场交易。在初始分配完成后,政府在环境管理上的强制作用将进入退出机制,其职能逐步向服务型转变,主要任务是配合市场供求机制发现碳排放权的市场均衡价格;在这个阶段,企业在经济理性下会对价格信号进行策略性响应,并最终反馈在社会减排成本和资源配置效率上。

当然,上述路径描述仅仅是一种理想的模型化阐释,在现实的运行过程中,来自不同环节内部及其连接节点的不确定性冲击将致使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发生效率偏离。尤其是在初始分配和市场交易环节中,其风险系统更是纷繁复杂,也正是出于这一原因,对碳排放权价格的形成机制研究显得格外引人入胜。

在初始分配环节形成的基准价格信号是启动市场交易机制的关键。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经济学立意上看,政府正是借助修正产权制度释放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激活碳排放权的生产要素功能,将排放行为的外部成本纳入碳排放权价格核算体系,并通过厂商的支付决策消除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成本差异,最终实现外部性内在化和环境容量优化配置。因此,碳排放权基准价格的科学设计应当尽可能全面地反映与企业排放行为相关的价值链变动。

令人困扰的是,即便不考虑外部因素的影响,为碳排放权设计基准价格仍将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对此,产权学派给出的解释是:商品具有不同的有价属性,同一商品的不同有价属性可以进行产权分割和重组,商品的价格则体现了某一特定权利束的内在价值;同一产权归属下的权利束构成越繁杂,相应的价格发现成本就越高昂,定价可行性也越低。遵循这一思路,许多学者开始探索碳排放权的内在价值构造,并首先将注意力集中在了碳排放权的经济价值上。初步结论为:环境资源是人类繁衍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在过往的历史中,环境资源的产权长期被置于公共地之中,人类在不断将其进行价值转化的过程中,并没有承担其稀缺性日益增强的后果,甚至还造成了气候恶化等问题。在政府行政性介入后,企业的生产获利可能性与环境产权强制绑定,碳排放权的有无多寡直接影响着企业的价值实现及其程度。因此,为碳排放权确定基准价格,必须首先考虑到这一经济价值。

随着对碳排放权认识的不断深化,很多学者逐渐察觉到碳排放权初始定价问题的复杂性,其根源就在于环境的多功能性。Janssen认为,某些环境因素与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紧密联系,甚至会成为文化的载体。另外,环境质量还会影响生态系统中其他物种的生存权利,这些有价属性都构成了碳排放权的内在价值。近年来,一批学者又立足于企业和普通公民全面发展的平等权利,将碳排放权界定为一种新的发展权。这一系列研究详实了对碳排放权非经济价值的科学认知,又客观地增加了对碳排放权初始定价的难度。当然,考虑到技术可行性,部分学者认为在确定碳排放权基准价格时要以经济价值为主体,而其他非经济价值的损耗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来维持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上的一致性。

国内学者也对中国的二氧化碳减排成本和碳定价进行了研究,高鹏飞等运用MARKAL-MACRO模型将能源、环境和经济进行耦合,系统研究了2010-2050年中国的碳边际减排成本。结果显示,当减排率在0%~45%时,碳边际减排成本为0~250美元/吨;姚昕和刘希颖在保障经济增长的前提下,计算出中国最优碳税的征收路径,由2008年的7。31元/吨逐步上升到2020年的57。61元/吨;陈诗一利用基于方向性距离函数构建的减排行为模型,度量了中国38个工业两位数行业的二氧化碳边际成本,并在减排率为1%的情景下,估算出2009-2020年间工业全行业的碳税为19~46元/吨较为合适。还有一些学者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设阶段出发,对影响碳排放权初始定价的外部因素进行了研究。其中,许广永发现,在我国碳定价机制建设进程中,碳排放量衡量标准建设滞后、相关监督管理机构缺失、碳排放测量技术水平落后和碳排放权分配方式不当等问题的存在都对碳排放权的初始定价造成不利影响。林云华从环境政策之间的协调关系出发,认为在排污权的初始定价中,必须考量排污收费等其他政策的规制强度,避免排污权和排放收费的重合使用状况,这一点也为合理确定碳排放权初始价格提供了重要借鉴。

早期学者在对碳排放权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中几乎忽略了初始分配问题,因为根据传统微观经济学理论和科斯定理,在零交易费用世界中,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只影响平等,但不会影响交易之后许可证的最终竞争性分配的成本有效性。近年来,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逐渐进入实际操作层面,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发现在交易成本存在的现实世界中,一种合理的初始分配是影响环境产权交易市场表现的重要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交易的市场效率。

理论上,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方式有无偿分配、定价出售和拍卖三种。其中,无偿分配是管理成本较低的一种分配方式,环境管理机构根据各企业的历史表现确定相应的发放比例。定价出售方式是指环境管理机构为碳排放权确定一个基准价格,为随后的市场交易提供有效的价格信号。拍卖是与碳排放权交易目的最相一致的分配方式,许多理论分析中均以拍卖作为许可证初始分配的方式,然后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从减排的整体效益来看,拍卖方式有较大的优越性。拍卖方式的基本原则是通过购买者之间的公开竞价来最大限度地发掘碳排放权的价值,其政策价值得到了众多学者的高度赞许。Betzeta认为,有效拍卖机制产生的基准价格信号反映了节能减排的社会边际成本,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同时还减少了税收的扭曲,提供了更大的创新激励,使成本分配更加灵活,减少了租金分配的政治争议。唯一令经济学家担忧的是,由于现实市场本身就是不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中的市场势力会影响拍卖机制的正常运作。

Cong和We发现,垄断势力会摒弃统一价格拍卖方式,采用歧视价格拍卖,进而造成社会福利受损。有学者试图通过制度设计来减少市场势力的负作用,由此使减排分配更接近有效结果,可令人失望的是,在最优实现路径上还是会受到跨期分配的影响。

定价方式与政府致力于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意图也是不谋而合的,但从对初始定价复杂性的研究中可以看出,这种直接定价的操作方式在使用阶段、技术可行性等方面会遭遇诸多障碍。从历史上对排污权初始分配价值评估的研究成果上看,平均影子价格模型、IPO定价模型等被广泛使用,部分学者也将这些方法引进到碳定价中,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早期的价格信号奠定了基础;还有学者突破学科边界,将碳排放权界定为一种实物期权,并通过实物期权模型对其进行初始分配价值评估,这为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和科学性作出了重要贡献。不过,针对这一系列定价出售的方式,有学者作出了善意提醒,即要提防政府部门的价格操纵行为。

从政策效率和与政府解决负外部性问题的目标契合度上看,定价方式和拍卖方式都具有相对优越性,但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范围内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尤其是在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全球范围内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将面临新的协议框架,如何将以上研究成果和自身实际相结合,选取合适的分配方式及其组合,值得各国深思。就我国而言,部分学者认清了我国普遍存在企业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市场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等现状,建议在初始分配中采用免费分配为主,公开拍卖、定价出售和特殊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可交换有价资产,与一般商品类似,对其市场均衡价格的影响因素分析可被纳入标准的供求分析框架。通过对边际减排成本和碳排放权价格的比较,具有排放行为特征的企业在市场上被自然定义:减排成本高于碳排放权价格的企业会产生购买动机,成为碳排放权的需求方;而减排成本较低的企业则可以通过转售多余的碳排放权攫取额外收益,成为碳排放权的供给方;碳排放权的市场均衡价格则在这一供求态势下逐步形成。

为简化分析,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研究通常先以完全竞争市场为考察模型。在进行了一系列严格假定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发现,经济增长、资源禀赋、低碳技术水平、政府环保目标、公众环保意识及预期等因素会影响碳排放权供求曲线的移动方向和幅度,进而引起碳排放权市场均衡价格的波动;Capros、Ellermanhe和Wing等利用一般均衡模型发现,政府环境政策强度与碳排放权价格之间显着正相关;含碳资源能源的价格变动也引起碳排放权市场价格的连锁反应,如Convery和Redmond在分析了2004年11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的EUA(欧盟配额市场)后发现,能源价格是影响EUA价格的重要因素,而气候对EUA价格的影响不显着;Bunn和Fezz则通过VAR模型研究了英国电、天然气和碳价的每日现货价格,也得到了能源市场1业部门经济活动也会对碳排放权现货产生影响。当我们将视线转移到现实市场时,就不得不考虑交易费用和市场势力的影响,交易成本会出现在交易的不同阶段。

在进入许可证市场之前,企业必须学习市场规则,依据环保条例来决定如何调整自身的最优生产计划,并决定是否进行许可证的交易。一旦企业获取市场信息并决定交易许可证,企业就会去寻找交易伙伴并启动谈判。因此,在碳排放权市场中企业交易费用的潜在来源包括搜寻、获取信息、谈判、决策成本;在合同达成后,交易费用还会出现在合同实施和监督实施过程中。此外,行政审批的官僚层级、管理区域的分散性、碳排放权期限等因素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交易费用规模。关于排污权市场交易费用的重要性已有大量的观察性证据存在,但是系统的实证分析却很少。Cason运用Stavins模型证明了交易费用使买者和卖者排放控制的边际成本日趋迥异,这将导致价格和最终分配偏离零交易费用时的竞争性均衡;而Seifert和Wagne则通过构建随机一般均衡模型,在对欧盟市场中碳排放权现货价格进行动态分析后,证明了Cason结论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的适用性。Montero则分析了市场势力对厂商行为的影响,认为垄断厂商会通过超额竞买或排他性收购以达到减少排污权数量、哄抬价格或阻止新厂商进入的目的,以达到强化其市场势力的目的。

现有的研究生动地描绘了碳排放权价格的成长历程。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只有为碳价的形成机制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才有可能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获取最优的价格信号,充分释放交易机制在环境改善方面的调节作用。为此,政府必须着眼于总量控制系统、初始分配方式、市场交易规范和监督管理机制的设计与建立,对可能引起碳价效率偏移的风险点进行系统识别,并通过政策工具的搭配使用和政策创新确保碳价形成机制的有效运转。目前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为找到一个切实有效的碳价,还需要在上述几个方面积累探索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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