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亟须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
我国目前有《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森林法》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能源和环境领域的法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 (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等直接规范温室气体排放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但由于法律位阶较低等原因,在制度设计和效力方面均受到限制。
蔡素玉对本报记者表示,当前我国亟须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对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进行顶层设计,对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为进行政策激励,并对超标排放的行为进行追责,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最终确保国家提出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和峰值目标得到有效实现。
开展地方层面制度先行先试需要法律支撑,然而,目前只有青海省和陕西省正式出台《应对气候变化办法》。尽管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但由于对应对气候变化、推进低碳发展的认识不足,一些省市政府或地方立法机构缺乏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动力。地方政府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大多依据能源、建筑、交通等相关领域已有的地方法规,缺乏在应对气候变化重大制度和配套政策方面先行先试的支撑和保障。地方应对气候变化法规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地方政府在完成“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方面难以形成长效机制。
蔡素玉称,强化企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责任需要法律依据。减缓气候变化的重点在于控制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要求企业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对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查,以及对超额排放的企业进行处罚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温室气体的现场检查制度、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和登记制度、低碳产品的标准标识与认证制度、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管理制度、低碳技术推广目录等直接关系企业切身利益的制度规则均需要通过气候变化立法得以建立。
与此同时,推动公众参与应对气候变化活动需要法律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于气候变化问题的信息知情权、执法监督权、活动参与权和损害求偿权,以及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等权利和义务必须通过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和保障。构建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需要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来保障公众对市场的合理预期。无法可依的现状也会制约社会公众开展低碳技术创新、低碳生活和低碳消费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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