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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我国碳排放权市场发展现状与路径安排

作者:宋 炜 发布时间:2022-09-26 12:47:07

导读:" 我国的碳交易市场要获得大的发展,需要建立健全碳交易的法律法规体系,有重点分步骤启动交易所集中碳交易。此外,还应大力发展国内的碳金融市场我国碳排放权市场的发展现状通过CD "

我国的碳交易市场要获得大的发展,需要建立健全碳交易的法律法规体系,有重点分步骤启动交易所集中碳交易。此外,还应大力发展国内的碳金融市场

我国碳排放权市场的发展现状

通过CDM机制间接参与国际碳市场交易

《京都议定书》第12条清洁发展机制(CDM)规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1缔约方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可以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非附件1国家(发展中国家)开展减排项目合作。该项目经核证的减排信用额度(CERs)既可以冲抵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排放额度,也可以在国际碳市场上转让出售。我国于1998年就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作为发展中国家,现阶段我国碳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以CDM机制下的CERs出售方的身份间接参与国际碳排放权市场交易。

2005年6月26日,我国第一个CDM机制项目——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注册成功。随后,我国CDM项目逐年增加,产生的核证减排量也在逐年上涨。根据联合国气候公约网站(UNFCCC)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5月31日,我国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累计有3614个,约占全球CDM项目注册总数(6898个)的52.4%。从已注册CDM项目的预计年度减排量来看,我国已注册CDM项目的预计年度减排量为572231208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全球已注册CDM项目预计减排总量894679182吨二氧化碳当量的64%。同样截至2013年5月31日,我国获得签发的CERs数量为85245064吨二氧化碳当量,占联合国总签发量1334898773吨二氧化碳当量的61.9%。因此,我国无论是在联合国注册成功的CDM项目数上,还是在CDM项目产生的预计减排量上,或是在获得联合国签发的CERs数量上,均居于世界首位。

国内碳交易平台建设开始起步

除了在CDM机制下间接参与国际碳市场交易外,2008年以来,我国也在积极推进国内碳交易平台建设。目前,我国已成立了包括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等在内的几个排放权交易所。

2008年8月5日,作为中国首家环境权益交易机构,北京环境交易所挂牌成立。2009年8月5日,在北京环境交易所达成国内自愿碳减排第一单交易,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北京奥运会期间“绿色出行碳路行动”产生的8026吨碳减排指标。2009年12月16日,北京环境交易所正式发布中国首个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V1.0版。2011年3月29日,地产企业方兴地产(中国)有限公司通过北京环境交易所购买16800吨 “熊猫标准”下的自愿碳减排量。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是于2008年9月25日挂牌成立的。其主要功能是为温室气体、主要污染物和能效产品提供安全高效的电子竞价和交易平台,为CDM项目以及区域、行业、项目的低碳解决方案提供咨询服务。

2010年6月3日,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自主开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服务平台上线试运行,并为首批项目37.59万吨自愿减排量提供电子编码和公示服务。2011年6月10日,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组织了中国大陆首笔基于PAS2060碳中和标准的企业自愿减排交易。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于2008年8月5日挂牌成立,并于2011年12月23日改制为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主要从事组织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与能源领域中的各类技术产权、减排权益、环境保护和节能等综合性交易。交易所成立以来共挂牌自愿减排项目50个,节能减排和环保技术项目142个,撮合成交CDM合作项目13个。

2010年9月30日,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正式揭牌。该交易所主要为深圳市排污许可证配额交易、CERs(CDM核证减排量)、VER(自愿碳减排)以及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提供市场服务。2010年11月19日,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与北大汇丰商学院、北大环境与能源学院、深圳嘉力达公司合作研究课题“碳排放定额标准与交易机制”正式立项。2011年7月24日,交易所推出“低碳大运”自愿减排交易平台,发起了“我为大运碳抵消”活动。

我国碳市场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潜力巨大,后发优势明显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经济取得了连年的高速增长,但是对于能源的消耗也是逐年增加。我国能源的最终消费量从2002年的619百万吨标准油逐年增加到2008年的1371百万吨标准油。与此同时,我国因为能源消费增加带来的温室气体排放形势相当严峻。2009年,我国温室气体排放占整个发展中国家排放总量的50%,占全球排放总量的15%,因气候变化造成的我国间接经济损失占GDP的3%。因此,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已成为关系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重大现实问题。

相比于传统的政府主导型的减排机制,运用碳市场来推进温室气体减排具有其独特的机制优势。据易碳家了解到,在微观层面上,企业通过在市场上销售自身减排活动产生核证碳信用额度,可以在经济上补偿其减排的成本甚至获利。这在微观层面会对企业开展减排活动产生有效激励作用。在宏观层面上,由于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自然环境基础和经济发展层次,单位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也各不相同,减排成本高的经济主体通过购买低成本的减排信用额度来抵消其自身的排放,这在减排资源的配置上也是高效率的。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的单位减排成本要低于发达国家。因此,在宏观上我国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后发优势,通过碳市场发展实现低成本减排,高价格销售,从而达到减排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面临挑战,应争取国际地位

目前,由于我国国内的碳市场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内碳交易平台尚停留在零散的自愿碳交易以及CDM项目撮合的层面,大规模的碳排放权集中竞价交易尚未推出,从而在诸多方面可能对我国的经济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第一,由于国内缺乏真正的碳市场交易,导致我国在国际碳市场定价权的缺失。目前,我国企业主要通过与国外机构合作开发CDM项目间接地参与国际碳市场交易,相关企业只能将CDM项目下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在一级市场上出售给国际买家,而不能将CER在二级市场上直接出售。因此,我国在整个碳交易链中,只能扮演“卖炭翁”的角色,获利甚少。

第二,应该看到,碳排放权资源将成为世界各国未来争夺的稀缺性战略资源。今后一旦我国加入国际强制减排体系,如果没有国内碳市场的发展,就有可能给经济主权带来严重威胁。据易碳家了解到,2008年11月19日,欧盟通过法案决定将国际航空领域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法案规定,若航空公司的碳排放量超出上限,将被强制要求在欧盟碳市场上购买排放额度,否则将面临100欧元/吨的高额罚款。虽然该法案遭到中国等全球几十个国家的强烈反对,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警示了碳市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潜在影响。我国应该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长远战略出发,大力发展国内碳交易市场,逐步争取在国际碳市场体系的一席之地。

促进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的路径

建立健全碳交易的法律法规体系

碳排放权之所以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而具备市场价值,是由于《京都议定书》对于部分发达国家碳排放总量的国际法律约束。因此,要建立发展我国碳市场,必须首先建立健全碳排放权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可以借鉴欧盟于2003年颁布的《欧盟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指令》,出台全国统一的对于国内碳排放总量进行强制性约束的基础法律文件。因为,如果仅仅依靠目前规划纲要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等软约束机制,国内碳交易仍然会缺乏大规模供求的市场环境。众所周知,由于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缺乏强制减排的国际国内法律基础,以自愿减排为基础的美国国内碳市场发展相对缓慢,在国际碳市场体系中只占据很小的份额。

第二,制定国内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的基本制度,即制订类似于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下的“国家分配计划”(National Allocation Plans,NAP)。国家应该首先确定逐年递减的全国碳排放总额度,而后协调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自的年排放额度,最后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参与强制减排的行业和排放企业发放配额。年度内结余的配额可以上市出售,超出配额排放的企业必须通过市场购买额度,否则缴纳高额罚款。借鉴欧盟的经验教训,在配额分配上可以遵循先免费发放,后拍卖发放的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要加强与碳盘查有关的法规制度建设。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及时性是碳市场有效运行的前提。我国应加快与此相关的立法和规则的制定工作,以提高纳入强制减排企业和独立第三方核证机构的诚信度及其进行碳盘查的能力。作为第一步,我国已制定公布了首个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微观经济主体只要遵循“熊猫标准”并被合格的第三方机构核证,就可以获得相应数量可供市场交易的碳信用额度。下一步应尽快制定公布我国自己的强制核证标准以及与碳盘查相关的一系列规则。

有重点分步骤启动交易所集中碳交易

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两省五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此举标志着我国国内碳交易市场建设的加速。据易碳家了解到,为了尽快启动国内交易所集中碳交易,笔者建议:第一,借鉴他国经验,尽快制定交易所交易制度和业务规则,重点推出国际碳市场主流交易品种。第二,交易所会员的接纳方面应采取“抓大放小”的原则。应首先接纳排放密集型行业的骨干企业作为交易会员。对于非排放密集型企业的碳交易,则纳入自愿减排贸易体系。第三,交易所布局应该避免出现各地一哄而上的混乱局面。交易所布局应以地域分布合理,业务有效衔接为目标。集中交易试点启动的初期,交易所的数量应限制在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几家,而后可根据试点情况和竞争性原则进行精简合并,最终以形成一家强制交易品种交易所、一家自愿交易品种交易所的专业化分工格局为最佳。

大力发展国内碳金融市场

“碳金融”是促进低碳经济和碳市场交易的所有金融工具和手段的总称。事实上,如果缺乏必要的金融工具的支持,国内碳市场的发展必将受到极大制约。因此,我国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同步发展碳金融市场。

第一,碳融资市场。无论是企业减排技术改造,还是开发碳抵消工程项目,减排活动的前期投资都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支持。国家应该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碳融资业务。建议国家开发银行在这项领域发挥示范作用,必要时还可对其他商业银行的碳融资业务进行担保。

第二,碳基金市场。碳基金的市场功能包括减排项目的中介咨询服务、单独或者合作开发减排项目,直接参与碳市场现货期货投机交易等方面。作为碳市场的机构投资者,碳基金不仅可以汇集社会资金参与碳交易活动,还可以大大提高碳交易的市场流动性。

第三,碳期货市场。由于减排项目的开发具有较长的时间周期,参与减排项目开发的微观经济主体必然会面临市场碳价格波动的风险。碳期货市场功能就是为碳市场交易者提供套期保值交易工具,同时吸引众多投机者和套利交易者入场交易,从而有利于碳市场均衡价格的发现。建议国内碳现货交易启动后,可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开发设计碳期货期权交易品种。

链接

“碳市场”是“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简称。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严峻挑战,国际社会于1997年12月在日本签署《京都议定书》,规定了部分负有温室气体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可以市场化方式实现减排目标,并提出了国际排放权贸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清洁发展(Clear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三种交易机制。由此,全球碳市场发展实践日益引人关注。

自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全球碳市场发展迅速。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2006年全球碳排放市场交易额达312.3亿美元,同比增长了187.5%,2007年交易额上升至630亿美元,同比增长了101.7%;2008年达到了1263.45亿美元,同比增长了100.6%;受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和2010年增幅有所减缓,2009年达1400亿美元,2010年全球交易额约1200亿美元,2011年交易额达到1760亿美元。

英国新能源财务公司曾在2009年6月发表报告,预测全球碳市场2020年将达到3.5万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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