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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碳市场启动在即

作者:李士福 发布时间:2022-09-26 12:42:39

导读:" 重庆市在4月底先后发布了《关于碳排放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和《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决定提出要实行碳排放 "

重庆市在4月底先后发布了《关于碳排放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和《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决定提出要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碳排放报告和核查制度、碳排放配额清缴制度和碳排放交易制度,管理办法则对以上制度的实施进行了具体安排;另外,决定还重点规定了对违反碳排放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措施。这两个文件构建了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基本框架,为重庆碳市场的运行提供了制度基础。据称,重庆碳市场最快有望在5月中旬启动,成为继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和湖北之后第七个开始市场交易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制度保障

重庆管理办法在2014年3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获得通过,自4月底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的征求意见期也在5月5日结束,有望在近期正式颁布。这两个文件出台最重要的意义是为碳排放报告核查及碳排放配额清缴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违规行为,决定制定了具体的罚款额度,管理办法则出台了一系列的行政管理措施。

根据决定征求意见稿,重庆的配额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或者拒绝接受核查的,将被处2-5万元的罚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根据其超出清缴配额范围的碳排放量,按照清缴期届满前一个月配额平均交易价格的3倍予以处罚。与其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相比较,重庆的处罚约束相对较为严格。对超额排放的处罚,除了北京和深圳按照前六月市场均价分别处以每吨3-5倍和3倍罚款外,其它试点的罚款额度在5-15万元之间。

另外,根据管理办法,配额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拒绝接受核查和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主管部门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公开通报其违规行为;(二)3年内不得享受节能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三)3年内不得参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节能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评先评优活动;(四)配额管理单位属本市国有企业的,将其违规行为纳入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其它试点,例如深圳、上海、广东、天津等,也有类似的约束措施。

设计亮点

重庆碳排放管理的制度设计中,相比于其它试点,有以下几个亮点。

第一,纳入的温室气体范围,重庆管理办法的“碳排放”的定义为“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6类温室气体的排放”。重庆成为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中唯一一个纳入六大类温室气体的地区,其它六个试点均只纳入二氧化碳排放

第二,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对交易所的监管职责,除了发改委作为主管部门外,重庆管理办法还规定“(重庆)市金融办作为全市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的日常监管、统计监测及牵头处置风险等工作”。重庆是目前唯一一个明确金融部门作为交易所监管部门的试点,有利于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工作。其它试点中,除了北京市金融局负责北京配额场外交易的监管外,均只提到金融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三,对配额管理单位配额交易量的限制,管理办法规定“配额管理单位获得的年度配额可以进行交易,但卖出的配额数量不得超过其所获年度配额的50%,通过交易获得的配额和储存的配额不受此限”。其它试点没有类似的规定。

第四,对未报送排放者的排放量的认定,决定要求“配额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或者拒绝接受核查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历史最高年度碳排放量或者同类型、同规模企业年度碳排放量确定其年度碳排放量”。这种直接认定排放量的设计与国外做法类似,便于实施履约管理,将排放报送管理和履约管理区分开;不过重庆该认定标准偏低,可能对排放出现增长的企业约束力较小。

第五,鼓励碳汇使用,根据管理办法重庆将“鼓励配额管理单位使用林业碳汇项目等产生的经国家备案并登记的减排量”。重庆非常重视林业发展,目标是到2017年将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5%;碳市场的启动有望成为推动重庆林业碳汇增长的新力量。除重庆外,广东、北京等地在碳市场建设中也同样鼓励林业碳汇的发展。

另外,根据管理办法,“配额管理单位、其他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及自然人”可以参与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与深圳、天津、湖北、上海、广东等地的规定类似。不过在实际执行中,上海和广东并未从一开始就允许投资机构和自然人参与交易。

有待细化

管理办法和决定只是对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制度作出框架性安排,还有很多制度细节尚未明确,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的细则有待进一步的出台。最主要的包括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的范围、碳排放总量控制的规定、碳排放配额分配的方案、抵消机制的设计、配额清缴时间的规定等等,这些制度细节将在5月中旬发布的《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中进行细化。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目前重庆市纳入范围为2008-2012年任一年度碳排放量超过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所有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和交通,总共纳入数目为240家左右;配额分配较为宽松,采取企业历史排放水平确定基准配额总量,配额总量为1.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CCER使用比例约为8%,且必须为重庆本地的减排项目,同时不接受水电项目的减排量。

另外,为规范碳排放排放报告核查活动以及碳排放权交易活动,重庆还将出台关于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的指南和有关细则、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关细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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