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关系
作者:叶茂中 发布时间:2022-09-22 22:25:44
深圳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有交叉和重叠,据核实,我市目前已有数家碳排放单位转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配额管理和履约。对此,《办法》进一步厘清了本市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管理边界,建立了相应的衔接机制:
一是在适用范围上进行了衔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即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排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本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顺利衔接,同时避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二是在退出机制上进行了衔接。《办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本市已纳入全国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单位,不再列入本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并应当在被移出本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后15日内将预分配配额缴纳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是体现地方特色。在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保持衔接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保留了地方特色:如碳排放管控单位的范围、鼓励开展碳金融创新业务、探索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外合作、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配额固定总量控制、根据目标碳强度采用基准法、历史法进行配额预分配并核定实际配额、鼓励开立公益碳账户以实现自身的碳中和、建立本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抵销机制、鼓励创新碳排放权交易品种等;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并形成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