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可再生能源的税收政策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成为当今世界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正向的外部效应,政府应当通过税收政策措施来增加其供给。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26条规定,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2007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实行优惠的财税、投资政策和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鼓励生产与消费可再生能源,提高(其)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政府正在利用财税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产生的发展。
(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外部效应”特点要求税收政策的支持
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明显的正向外部效应,作为有利于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型能源,它对于提高能源对国民经济保障程度、保护生态和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开发时间长、科技含量高、投资风险大、能量密度低、资源分散加之人们对其认识的不足,在目前市场条件下竞争力不强,不能通过完全市场竞争的方式解决资源配置问题,而需要通过政府干预,制定各种政策包括税收政策来纠正其“市场失灵”。
(二)可再生能源产业经营的特殊性需要税收政策支持
可再生能源技术商业过程一般分为4个阶段:技术研究开发阶段、技术示范阶段、初期商业化阶段和商业化阶段。从发改委公布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见,在其公布的88个项目中,只有离网型风力发电等17项处于基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一个重要特征是科技领先。
从实践看,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初步消除了可再生能源投资的风险,各类投资主体纷纷增加了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投入。国内大型国有企业.包括国家电网公司、五大发电公司、三大石油集团、神华集团、长江电力以及一些升级的能源投资公司纷纷进入可再生能源市场,上海电气、东方电气和哈尔滨电气等大型装备集团也开始介入可再生能源制造业;国际主要的风机制造企业或企业集团也开始进入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市场:我国的一些民营企业也开始大规模进入可再生能源市场。同时,风险投资和民间资本开始介入可再生能源投资市场。到2006年底,大约有15家可再生能源公司(或一些大公司的可再生能源部门)分别在纽约、伦敦、我国香港、新加坡和国内等主要股票交易所上市,总市值超过了100亿美元。但民间资本和风险投资在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领域仍属于初步进入,与国外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初期,政府投入是很必要的,随着创业投资的发展,政府的低效率、官僚主义等一些弊端会显现出来。政府需要制定鼓励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可再生能源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