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改革仍需细化
虽然煤炭资源税改革的细节尚未规划,但作为最先试点的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3年来试点效果显著。
2010年,我国率先在新疆试点油气资源税的从量计征办法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随后在西部12省区先后试行石油、天然气资源改革。2011年11月1日起,油气资源税改革在全国推开,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和海洋石油的企业依法征收资源税,不再征收矿区使用费。
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新疆实现资源税69亿元,比2010年增收一倍之多,其中83%来自油气资源税。而青海和
新疆资源税试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过去从量计征,即每吨原油资源税30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7~9元,一律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数据显示,新疆试点之初的2010年7~12月,资源税比改革同期增长了450.89%,资源税占当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从上一年的2.94%上升到6.46%。
作为结构性减税“有增有减”原则下的一个“增税”措施,资源税实行3年来对当地财政补充提供了重要支撑。
施正文认为,目前看来,石油、天然气的试点效应还是比较成功的,下一步对煤炭资源税的启动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尽管资源税改革3年来对所在地地方财政的增收效应明显,但是在税收杠杆的另一项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上收效却低于预期。
新疆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周莉在其《进一步深化资源税改革的思考》的署名文章将这个原因部分归结为,当前资源税与企业所得税的“此消彼长”促使实际增税效果打了折扣。
从新疆试点情况看,实行从价计征后,若按照2009年油气价格换算为从量税额后,原油税额是改革前的5.6倍,天然气税额是改革前的6.4倍,平均税负上升到4.49%。
但是,资源税是价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告诉记者,在新疆和其他西部省份率先推行的资源税改革,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方面成效明显。目前,原油、天然气从价计征的改革已经由西部推向全国,下一步要做的就是进一步扩大资源税改革的税目覆盖范围。
在周莉看来,进一步深化资源税改革应与税费改革同步进行,在保持现有税率水平的前提下,逐步扩大从价计征的品种。“应在现有改革实践上,将煤炭纳入从价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对其他矿产资源等仍保留从量计征方式,但应提高税额,为下一步“扩围”创造条件,适时将水资源纳入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