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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市场

作者:碳排放资网小编 发布时间:2022-04-01 10:01

  中国碳市场研究-碳金融市场。发展绿色债券,尤其是碳中和债虽然早在2014年5月银行间市场就发行了挂钩碳资产收益债券,标志着我国以碳资产为标的的金融产品已在国内出现。然而直到今天,我国碳金融资产仍以银行的“绿色信贷”为主。而且银行多数也只是将信贷向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倾斜,围绕碳资源和碳排放的融资产品仍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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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债券现状

  截止2020年末,根据人民银行数据,绿色债券余额仅9000亿元左右,而且发行成本较同资质一般债券成本偏高。然而,今年以来,在“碳中和”背景下,绿色债券发行规模迅速上升,发行成本大幅下降。今年一季度已经发行碳中和债近900亿元,相当于历史存量的10%。发行成本方面,碳中和债发行利率普遍较低,之前的绿色债券发行利率普遍高于发行当日中债估值20-30BP,而碳中和债发行利率则下行到普遍低于中债估值10-20BP。目前发行期限以2-3年为主,但项目和技术投资往往跨度多年。建议未来延长发行期限,以符合项目融资的长期特点,而且也可以满足保险、社保等偏好长久期资产的机构进行配置。

  大力发展碳中和债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对于发行企业而言,碳中和债有效拓宽了低碳项目融资渠道。电力和能源消耗企业能够借此有效拓宽融资渠道,获益相对更大。同时,碳中和债所募资金除用于绿色项目建设之外,还能用于置换相关项目前期借款、补充日常流动性等,因而或能促使能源领域的一些中小企业积极进行低碳排放方面的尝试,以获取相较于其他中小企业的融资优势。

  其次,碳中和债的创设丰富了市场上投资标的种类,对于责任投资者而言具备一定吸引力。未来绿色金融产品的发行势不可挡,相应地,绿色债券标的规模需要不断扩张,以匹配产品端的投资需求。对于市场而言,碳中和债的加入可为责任投资者提供新的配置选择。

  再次,碳中和债可能成为吸引外资的又一品种。“十四五”规划强调要“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进贸易创新发展,增强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序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从目前已发行的碳中和债评估报告来看,募投项目均符合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关于绿色债券的要求。从我们与外资金融机构接触情况看,当下普遍担心美元资产会因为美国未来通胀水平大幅抬升,而出现较大风险,而相对来说,人民币资产,尤其是人民币计价的碳中和债,由于发行主体资质较高,相对比较安全,而且票息远高于美元债券,加之人民币本身处于升值周期,合计性价比会更高。因此,许多外资机构正在积极布局对投资碳中和债的投资。

  最后,对地方政府而言,碳中和债融资成本偏低,且可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低碳绿色项目,对于实现区域减排目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等也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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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中和债的问题

  目前碳中和债其中既有之前绿色债券固有的问题,也有其自身需要进行的补充,我们认为可以从如下3个方面进行推进:

  构建统一的信息披露体系。目前,多数发达国家都开始要求本国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环境与气候信息披露,要求机构投资者披露投资组合的碳足迹等信息。而当前我国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广度、深度、形式均存在差异,难以进行数据整理和横向比较,提高了证券投资机构参与绿色债券投资的综合成本。我们建议逐步建立标准统一的绿色债券信息披露体系,明确绿色债券发行人所需的披露内容、指标体系、披露形式、监管措施等,满足绿色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对绿色债券发行人资金使用、环境效益等信息需求,推动绿色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增强绿色债券流动性。虽然目前主体评级在AA级以上的绿色债券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抵押物,但与其他AA级发行主体并无明显差别,建议交易所提高该类债券的质押折算系数,从而间接抬升绿色债券在银行间市场的质押融资比例。同时建议银行持有绿色债券可以享受央行再贷款的优先权(实际上,前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马骏已经表示建议央行设立每年数千亿级规模的再贷款机制,专门用于支持低碳项目),绿色债券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等。

  在目前绿色债券分类目录的基础上,纳入碳排放指标。虽然央行在《2020年绿色债券目录(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删除了清洁煤等不符合“碳中和”要求的部分,但其它绿色金融的界定标准(包括绿色信贷标准、绿色产业目录)等还没有做相应的调整。目前在这些标准中“绿色”不完全符合碳中和对净零碳排放的要求,未来应纳入更多符合碳中和的筛选标准。

  推动设立ESG基金

  碳中和债的发行主体基本是评级在AAA级的央企和国企,属于银行的投资范畴。但更多中小微企业因资质不够,可能暂时不能成为银行、保险等低风险偏好机构的首选投资标的。根据《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研究报告》数据,2017-2019年中国绿色投资供给与需求缺口,尽管在缩小,但即便在2019年仍有近6000亿人民币。相对来说,ESG基金就可以很好的弥补这一资金缺口。全球著名资管机构黑石、贝莱德、富达基金,还有中国的高瓴资本等,都已经开始着手深度参与。黑石甚至公开表示对碳排放没有采取积极措施的企业,将会被剔除出投资组合。

  当前我国绿色股权市场规模仍较小,在PE/VC股权投资、绿色IPO和绿色企业再融资方面均处于起步阶段,但近两年增长较快。根据Wind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国共发行了135只ESG基金,总规模超过1200亿元,相比2019年增长35.8%,绿色题材基金的发行不断提速。《中国银行业理财年度报告(2020年)》中也提及,银行理财将会持续创新发行ESG主题产品体系,推动金融资源向ESG优势企业集中,事实上自2010年起至今,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先后推出绿色理财产品,如2020年9月16日兴银理财发行的ESG理财产品“兴银ESG美丽中国”,主要投资绿色债券及绿色非标产品。

  目前我国缺乏针对资管机构、PE/VC等股权投资机构及银行的所持资产环境效益强制披露要求,对绿色金融产品有效投放、持续监管和实施优质绿色投融资机构针对性激励都形成了一定阻碍。鉴于此,我们建议政府根据资金和机构的性质,分别采用行政监管强制要求和运用市场政策鼓励加入,引导资金流向ESG领域,从而提升公众和资管机构的责任投资和长期投资意识,引导绿色金融体系逐渐由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步入市场化运作阶段。具体可以从如下5个方面推进绿色基金制度建设:

  建立绿色信息披露机制,量化评估绿色产品的环境效益。可以参考欧洲发展经验:欧洲地区(包括英国)要求另类资产管理机构(AIFMD)、集合投资信托(公募基金)管理公司(UCITS management companies)、基金经理、MiFID授权的投资顾问及在欧洲销售的相关基金产品都需在“遵守或解释”的基础上,半强制披露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风险及相关因素(sustainability risk & sustainability factors)。我们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可逐步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的半强制绿色信息披露制度,重点披露绿色产品余额和比重、绿色资产分布和质量,以及绿色产品投放的环境效益等,并建立持续性考核体系,严格监督绿色资金使用方向和影响结果,确保绿色资金真正有效地扶持绿色产业。将碳足迹作为评价项目绿色程度、金融机构绿色程度和政策支持力度的重要指标。还可运用新技术、新方法,如政府、企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共同协作,搭建企业碳排放和环境信息大数据平台,鼓励第三方机构运用卫星遥感、区块链等技术开发数据公共产品,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风险防控精细化管理工具。

  适度下调合格绿色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的合格投资者门槛,允许绿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碳市场。引导其他长期资金特别是养老金、保险等大型机构投资者,作为ESG投资市场重要的参与者,将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宣导作用。从资金属性角度来看,养老金、保险等长期资金以及主权基金追求长期的稳健回报、关注投资对象的长期价值基础,且肩负着为可持续社会投资的责任,与ESG理念契合,应成为绿色产业等ESG领域的重要资金来源。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资管产品只能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目前很多私募基金由于制度限制,无法进入市场直接参与交易,只能借助各类“通道”,就会造成多层嵌套。因此,我们建议碳市场未来可以放开对私募基金准入资格的限制,从而避免多层嵌套。

  针对合格绿色PE/VC,政府作为LP直接出资,鼓励资管机构自愿加入责任投资原则,适度延长基金考核期限。参考欧美日等发达市场发展经验,对于偏公众性质的资金而言,其能否成为ESG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取决于公众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视程度。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可逐步推进社会公众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教育,强化“ESG与企业长期发展和风险收益息息相关”这一理念,提升公众的ESG重视程度、推动资管机构和公众资金也纳入ESG原则。考虑到投资者教育所需时间较长,政府短期可通过相关政策鼓励资管机构资源加入责任投资组织或自主建立ESG投资体系,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如为纳入ESG原则的资管机构提供产品申报绿色通道、机构考核加分等方式。长期来看,随着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的日趋重视,资管公司推出ESG产品将有助于其提升品牌形象、并获得公众和资金方的认可,从而将外部性内化为市场化行为

  税收方面,可针对绿色投资金额高、投后环境效益突出、绿色投资体系较为成熟的私募股权基金推出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针对ESG与绿色基金,可对绿色敞口比例、持有时间满足要求的投资企业减免相关资本利得税等。

  股权交易方面,针对上市前绿色股权市场,可以进一步推动区域性股票交易市场发展和PE二级市场试点,优先鼓励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赴新三板挂牌或交易所上市,并给予绿色股权参与度较高的PE/VC机构优先试点资格,改善其流动性。针对上市及上市后绿色股权市场,可探索建立绿色板和绿色企业主板上市绿色通道,精简主板、科创板绿色企业再融资发行条件,探索优化新三板绿色企业分层及转板机制,还可将券商绿色项目参与度纳入考核,推动其积极参与绿色项目并主动培育绿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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