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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信用交易无须交税你了解吗?

作者:碳排放资讯小编 发布时间:2022-12-22 10:11

  碳信用(carbon credit):又称碳权,指在经过联合国或联合国认可的减排组织认证的条件下,国家或企业以增加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污染或减少开发等方式减少碳排放,因此得到可以进入碳交易市场的碳排放计量单位。新加坡政府上个月宣布碳信用交易无须缴交消费税,税务专家认为,这能为购买碳信用的企业省下不少成本,而且还能推动本地的碳信用交易。

碳信用交易无须交税

  国际碳信用市场发展现状

  国际上以国际排放贸易机制 (IET) 、清洁发展机制 (CDM) 和联合履行机制 (JI) 为基础, 形成了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其中CDM和JI属于基于项目的市场, JI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减排单位 (ERU) , 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核证减排量 (CER) 。在这类项目交易下, 低于基准排放水平的项目或碳吸收项目在经过认证后可获得减排单位, 如ERU和CER;受排放配额限制的国家或企业可通过购买这种减排单位来调整其所面临的排放约束。IET属于基于配额的市场。与基于项目机制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不同, 在配额机制中购买者所购买的排放配额是在限额与贸易机制下由管理者确定和分配的。基于项目机制和配额机制这两类市场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基本框架, 以此为基础, 相关的二级市场、基础产品 (碳排放权) 和衍生产品交易也随之发展起来。

  国内碳信用市场发展现状

  尽管碳信用在我国有了长足发展, 但总体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市场体系不健全, 国内金融机构对碳信用的参与度不高。碳信用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 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同时, 我国政府及国内金融机构对碳信用的价值、战略意义、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了解。除少数商业银行关注碳信用外, 其他金融机构鲜有涉及。二是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 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 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 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 合同期限很长, 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在国外碳信用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 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 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 另外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和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三是碳金融产品数量和创新不足,我国只有商业银行及政府推出了一些碳金融产品, 投行和交易所还没有参加进来, 虽然兴业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做了一定的开发, 但不论产品数量、功能还是多样性方面都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新加坡大力推动节能减碳,许多在运作时排放大量温室气体的企业,纷纷计划购买碳信用(carbon credit)来抵消碳排放量,减少须缴交的碳税。

  碳信用交易原本须缴交消费税,不过政府宣布从今年11月23日起,无论是发行、转让或销售碳信用,都无须缴交消费税,包括数码碳信用。

  毕马威(KPMG)新加坡负责能源与自然资源的合伙人艾蒂(Mark Addy)接受《联合早报》访问时说:“在此之前,每笔碳信用交易必须缴交7%的消费税,这增加许多购买碳信用的本地企业的成本。碳信用的消费税条例修改后,那些无法申请进项税退款的企业将能节省不少成本。”

  艾蒂指出,碳交易未来无须缴付消费税,将推动本地碳交易市场的须求,巩固新加坡作为提供碳服务和交易枢纽的地位。

  毕马威在10月发表的碳信用交易税务成本白皮书中指出,大型企业若购买碳信用而必须缴税,可能会把这笔额外成本转嫁到客户或公众身上。碳信用交易所也可能因为不知该承担碳交易的税款或由购买者承担,而陷入两难。

  毕马威建议政府效仿其他国家的做法,把碳信用交易排除在消费税之外。

  毕马威在白皮书中以英国和新西兰为例,点出了碳交易免消费税的重要性。英国政府规定,部分碳信用无须缴交增值税(VAT),新西兰政府则把相关消费税的税率定为零。

  英国按照增值税的标准税率对合规市场(compliance market)的碳信用供应征税,当中包括受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承认的碳信用。

  英国的碳配额(carbon allowance)和欧盟碳配额在英国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时,可享有零利率增值税的待遇,但必须符合一些条件。

  若是购买非合规市场(non-compliance market)的碳信用则无须缴付增值税。这类碳信用也称为核证减排(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信用。

  英国税务海关总署认为,购买者获得的服务不能被视为公司商业成本的一部分,所以免付增值税,尽管公司可能因此获得良好的声誉。

  在新西兰方面,碳信用被称为“排放单位”(Emission Unit)。排放单位的消费税率为零,包括政府发行的排放单位、符合京都议定书的排放单位,以及获得新西兰政府批准的外国排放单位。

  另外还有被称为“灰色市场”或“自愿排放”的单位,这些单位的消费税率,自2010年开始调整至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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