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电、绿证与碳交易间的区别与联系
绿证-绿电间的区别与联系!绿证和绿电的概念来看,由于绿证本身即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独特标识代码的电子证书,是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和属性证明以及消费绿色电力的唯一凭证,因此,绿证与绿电之间存在天然的联系,均具有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功能。
绿证与绿电之间的区别则主要在于购买绿电属于直接消纳新能源电力,而绿证则是消纳新能源电力的间接证明。
在《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绿电交易试点方案》)获得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正式批复之后,绿证与绿电实现了统一。《绿电交易试点方案》明确了绿电交易用以满足电力用户购买、消费绿电需求,并提供相应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国家能源局组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据绿电交易试点需要,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批量核发绿证,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绿电交易结算结果将绿证分配至电力用户。在绿电交易之中正式推行“证电合一”,使绿电购买者拥有唯一、确定的环境价值所有权。
绿电-碳交易间的区别与联系
绿电-碳排放配额
绿电交易和碳排放配额交易直接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从交易的标的物来看,绿电市场交易的电力,是有较强物理属性的。而碳排放配额的交易,其标的物则是碳排放权,无明确物理属性,是一种法律拟制的财产性权利。
其次,绿电交易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机制,而碳排放配额则是控碳减排促进高耗能产业转型升级的机制,政策功能上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
再次,绿电交易的的主要参与主体为电网企业、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未来可能逐步扩大到水电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而碳配额交易的目前参与主体则为2000多家发电行业重点排放企业(未来将逐步纳入八大主要高耗能行业及机构主体)。绿电交易和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目前的参与主体存在较大差异,但未来随着各自主体范围扩大,重合范围也会提升。
绿电交易和碳排放配额交易之间并无直接联系,两者主要是通过碳电价格传导机制间接联系。碳电价格传导机制是在探讨电力市场与碳交易间关系时绕不开的高频词汇,是指碳成本变化对于企业发电成本、电价以及消费需求产生影响。具体而言,在目前传统发电企业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后,传统发电企业为满足履约要求,需要加大投入提升减技术减少排放或在市场上购买配额,导致传统发电企业的碳成本上升,企业的用碳成本和碳配额价格成正相关的关系。碳价的上升对电力市场和绿电交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首先,在发电侧,传统电力企业成本提升,导致度电边际碳成本上升,从而使整体电力市场中的电价被抬升。对于绿电而言,传统电力市场的电价提升将会缩小带溢价的绿电与传统发电之间的价格差,降低传统发电的价格优势,降低企业购买传统电力的积极性,增强绿电的购买需求。
其次,在消费侧,主要是涉及到外购电力产生的碳排放核算问题。由于绿电本身具有零碳属性,在对企业外购电力产生的碳排放进行核算时,如果予以充分认可绿电零碳属性,则可能扩大绿电需求,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这样一来,当碳排放配额价格升高到高于绿电溢价时,购买绿电比购买碳配额更为经济划算,那么购买绿电就可以成为企业节省购买碳排放配额所需支出的直接途径。浙江省发布的《关于开展2021年浙江省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企业外购电力产生的碳排放进行核算时已充分认可了绿电的零碳属性。该通知明确提出:在省内企业用电碳排放指标计算原则制定阶段,企业买入绿电获得的《浙江绿色电力交易凭证》主动纳入碳排放指标管理体系。根据新闻报道,2021年9月,富钢金属通过购买700万千瓦时的绿电,抵消4000吨二氧化碳排放量,成功实现碳效等级“降级”[2](此处的“抵消”应指相比于购买普通电力所产生碳排放量的减少量,不同于CCER的碳抵消机制)。
绿电-CCER
绿电和CCER的功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重合。首先,对于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来说,购买绿电和购买CCER都可以成为帮助企业履约的工具。其次,对于新能源发电企业来说,由于目前CCER的备案项目中有许多风电和光伏项目,因此这部分企业既可以通过出卖CCER实现环境价值变现,也可以直接参与绿电交易获取环境价值带来的溢价。
但绿电和CCER的功能也存在着较为明显差的差异:
首先,二者最为本质的差别在于: 绿电具有零碳属性,购买绿电意味着企业外购电力对应的碳排放量几乎为零 ,企业本身的碳排放量因购买绿电而减少。 而CCER则是一种拟制的抵消机制 ,对于购买CCER的企业来说,其 本身产生的碳排放量没有减少 ,只是在履约核算的时候将CCER对于的碳排放量减去,绿电相比CCER而言,环境价值更为纯粹。
其次,绿电和CCER在包含的范围上也有明显的差别。从卖方角度来看,目前绿电的交易既包括存量项目也包含新增项目,而CCER的备案尚未重启,截至目前仅包括2017年以前完成备案的存量项目,且在新能源发电项目之外,还包括一部分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从买方角度来看,一是,买方利用CCER进行抵消存在一定的比例限制,而购买绿电则无比例上的约束。二是,CCER的购买方主要是有完成碳排放履约需求的的企业,绿电的买方则更广泛一些,部分希望树立企业绿色形象和满足采购方绿电消纳比例的企业也会加入绿电交易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