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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认证机构一般都需要哪些资质

作者:碳排放资讯网 发布时间:2022-08-12 14:34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并以通知附件的形式更新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碳排放认证机构需要的资质

  国际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除了制定温室气体量化和报告系列标准(ISO 14064-1& ISO 14064-2)之外还在ISO 14064-3、ISO 14065、ISO 14066等国际标准中分别规定了温室气体审定和核查机构的要求、温室气体审定核查团队与人员能力要求等,构成了国际通行的温室气体核算标准体系。

  ​ISO14064-3《温室气体 第三部分:温室气体声明核查与审定的规范及指南》中详细规定了组织温室气体清单、项目和产品碳足迹相关的GHG声明的核查与审定的原则和要求并确定了核查或审定的过程,包括核查或审定策划、评审程序以及对组织、项目和产品的GHG声明的评价。

  ISO 14065《温室气体 用于认可或其他形式许可的温室气体审定和核查机构的要求》中提出了对审定/核查机构资质能力评价的基本要求,于2007年发布,是对ISO14064的重要补充,它还提出了对温室气体审定及核查团队的能力要求。

  ISO 14066《温室气体 温室气体审定及核查团队能力要求》于2011年发布,它是为了对ISO 14065的有效实施进行补充而建立。它主要阐述了审定与核查团队的能力要求和原则,包括知识、技巧和要求等。其中,知识方面要求具备GHG项目知识、技术知识、数据及信息审定知识,并对团队负责人提出专门的知识要求。标准还规定了相关行业的能力要求、评审温室气体审定或核查报告的能力要求、审定及核查能力的持续提升方法,以及评估审定员及核查员能力的方法等。

  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资质的申报条件

  申请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北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300万人民币以上。

  2.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核查工作的办公条件,近两年工商和(或)从业年检均合格。

  3.已建立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了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制定了确保公正性的规定和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制度。

  4.应是经清洁发展机制(CDM) 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或获国家及北京市推荐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 企业碳核算、节能量审核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

  5.对无上述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北京市或国家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6.拥有满足核查工作专业需要的核查员。

  7.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要求。 碳排放权是具有价值的资产,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减排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减排容易的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后者替前者完成减排任务,同时也获得收益。这就是碳交易的基本原理。专家认为,碳排放权可能超过石油,成为全球交易规模最大的商品。

  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重点任务

  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火力发电、热电联产、生物质能发电),需要开展2021年度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工作。符合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自备电厂(不限行业)视同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管理。

  2021年度以及2022年1至3月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2021〕9号)要求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编制排放报告。自2022年4月起,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要求,通过环境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需要注意的是,在核算2021及2022年度碳排放量时,全国电网排放因子由0.6101tCO2/MWh调整为最新的0.5810tCO2/MWh。

  发电行业重点企业依法开展信息公开,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见通知附件2)的信息公开格式要求,在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公布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年度)经核查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

  如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企业应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删减相关涉密信息后公开其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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