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国外电力企业应对改革监管的经验
本期总结归纳巴西、葡萄牙、澳大利亚、菲律宾、意大利等国外电力市场的监管理念、制度安排和运行特点,分析国外电力企业应对改革监管的经验。
1.与电网输配电业务相关的投资均可认定为有效资产
尽管各国监管政策对监管资产的认定标准有所区别,但总体来说遵循以下原则:
“相关性”原则。所谓相关性是指监管资产必须是直接或间接的与监管业务相关联。有些国家颁布了监管资产种类目录,如新西兰、芬兰等,只有在目录涵盖的资产类别才可被认定为监管资产。
“激励引导”原则。通过对特定类别的新增投资设定不同的监管回报率来激励引导电力企业的投资行为是监管机构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基于回报的投资激励应用较为普遍,如意大利输电行业针对解决输电阻塞的建设项目设定了2%的额外监管回报率;在中国,香港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类资产设定的监管回报率为11%,较非可再生能源类资产高1.1%。
“谨慎性”原则。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控制电价涨幅,监管机构对监管资产的认定标准多采用比较严格的尺度。为了避免电力企业过度投资,监管机构要求新增资本性投资必须是有效率的。对没有效率的资本性投入,监管机构可以不予认定为监管资产。
“事前认定”机制。由电力企业在新的监管期开始之前申报投资计划,监管机构则对投资计划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即以投资计划为依据计算监管资产,并以此计算监管收入。采用此机制的国家有英国、澳大利亚、菲律宾、新西兰等。
2.科学预估投资规模,制定有效应对监管的投资策略
一般而言,监管机构对监管资产的认定标准多采用比较严格的尺度,以避免电网企业过度投资,而电网企业也必须确保投资收回。因此,电网企业需要秉持谨慎原则,科学合理地预估投资规模。
作为电网企业,面对改革,应充分理解监管机构的导向意图,在遵守监管法规的基础上,合理选择监管期实行前、实行中的投资策略、项目时序等,最大化企业运营效率与效益,获取企业利润最大化。
一是新增监管资产计入规则影响投资计划时点安排。如菲律宾等国家是按监管周期来核定新增监管资产,在监管期重置时,根据批准的下一监管期商业计划来认定监管期内每年的新增监管资产,而不会严格的逐年核算项目实际执行进度。因此,企业在制定商业计划时,多采用“时点提前”的策略,在计划中尽量将投资时点提前安排在监管期的前段,以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而澳大利亚对输配电的监管不断精细化,在2013年底出台‘更优监管制度’,要求对进入新监管期的企业各年度资本性支出的实际进度进行审查,有可能使未来企业利用投资计划时点安排、获取额外财务收益的空间变小。
二是监管收益率的高低影响投资支出类型选择。基于监管资产基础的资本回报是电力企业最主要的投资收益部分,所以电力企业需要考量自身资金成本与监管收益率的比较,以低成本的资金换取较高的投资回报。当监管回报率较高时,电力企业倾向于增加投资力度,做大监管资产规模,不断将自身资本转化为监管资产,赚取投资利差。在总支出一定的情况下,使用资本支出代替成本支出,争取更高的投资回报。反之,假如监管回报率较低,则倾向于减少资本投资,或用成本类支出代替资本类支出,以求快速收回资金,加快资金周转效率。
三是设备的监管寿命政策影响设备更换安排。在实际情况下,监管寿命和电力设备的实际运行寿命不可能完全相同,资产的提前退运和超期服役现象普遍存在。企业应关注监管政策中同提前退运和超期服役有关的机制。各国监管机构对提前退运普遍采取较严厉的措施,将退运资产立即从监管资产总额中扣除,将退运资产残值抵减监管收入等。这种情况会造成公司资本支出超出预期,对资金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电力企业应着力保证电力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避免提前退运情况的发生。对于超期服役的情况,有些国家专门设立了监管机制鼓励资产尽可能延长服役期限。例如葡萄牙对超期服役的设备设立了激励措施,芬兰对超期服役的资产延长计算监管收入等。如果主要电力设备运行状况良好,具备超期服役的条件,结合相关激励政策,对投资回报将会产生有益的影响。如果没有相关激励政策,由于超期服役的资产已经完全折旧,不再产生投资回报和折旧补偿。而且老旧设备的运维费用较高,可靠性较差,因此应尽快进行设备替换,在增强电网可靠性的同时增加了投资回报。
3.合理设置电网规划计划周期,确保与监管机构衔接顺畅
由于各国监管重置的核心是下一个监管期中电网企业的收入或电价,监管周期是以未来数年经济监管为出发点的“小周期”,而电网规划周期是以国家整体电力发展、能源结构演变为出发点的“大周期”,监管周期与电网规划周期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在通行的国外监管体制下,规划周期与监管周期的衔接通过事前与事后两个维度完成。
一是事前衔接。事前衔接主要是将电网规划中的投资按照监管周期进行分块、划分与调整,并形成本监管周期的资本支出预测。良好的事前衔接是电网企业投资能够及时计入监管资产、获得必要投资回报的保障。
二是事后调整。事后调整是指在监管期结束后根据上一监管期的实际投资额与批复的计划投资额进行调整,并反映到下一监管期的期初监管资产中。事后调整机制为企业在监管期内的计划外投资需求提供了必要的灵活性,也为监管机构考核企业的在监管期初所申报的投资额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提供了激励手段。
4.在公司内部组建专业对接监管的部门与团队
为有效开展与监管相关的各方面工作,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监管机构考核指标,最大化公司在监管框架下的整体收益,国外电力企业通常设立专责性的监管部门或团队,招揽具有监管合规经验、特别是拥有监管机构工作经验的人员。
从各国监管周期来看,各国输配电监管周期为3-10年不一,但是监管周期超过5年的监管机制通常会在每个监管期中进行中期审阅,因此主要监管参数的重置周期普遍为3-5年。
在审批与沟通流程方面,大多数市场监管机制下,电网企业与监管机构在监管周期的各个阶段均会保持沟通,以确保监管机制的顺利运行,保证监管企业的考核目标和电网企业的诉求都能够得到有效的沟通与处理。
一是监管期初的申报。监管期初,为核定电网企业在下一个监管期的允许收入,监管机构会要求电网企业申报完整的商业计划,其核心内容是根据电网企业的资本支出、运营支出、资本成本(或资本回报率)、折旧等因素提出电网企业的必要收入,并据此核定电网企业的允许收入。
二是监管期中的报告与中期调整。监管期中,为了及时落实监管政策的执行情况,测算电网企业实际收入超出(或低于)允许收入的部分,监控本年的服务质量等考核指标情况,为监管期末对电网企业的收入进行事后调整作必要的准备。部分国家的监管机制中,为了及时反映企业实际资金成本的变动,还会在监管期中对监管参数中的资本成本(或资本回报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是监管期末的总结、事后调整与监管重置。本监管期临近结束、下一监管期即将开始前,监管机构与电网企业将利用监管重置的机会对本监管期的各项服务与运维考核指标、投资额、运维成本、实际收入的情况进行全盘考核,并在反映在下一监管期的监管资产与允许收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