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交易试点面临挑战
在多哈大会上,发达国家淡化其历史责任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自身减排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转让技术的政治意愿不足。这些不仅是今后国际社会合作面对气候问题的巨大障碍,也意味着中国节能减排将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中国代表团团长解振华在多哈会议期间透露,为完成节能减排的目标,中国在“十一五”期间已经投入1万多亿元。“十二五”期间政府规划将投入2万多亿元,全社会共投入4万多亿元。作为面临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环境等多重挑战的发展中国家,中国需要资金支持,而发达国家却不愿意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因此发展碳交易市场成为我国政府减缓融资压力的主要市场化手段。
当前,国内碳交易地区试点工作卓有成效。各试点地区纷纷行动,出台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实施方案”或“实施意见”,确定了参加交易的行业和企业,编制了相关行业和企业碳排放核算指南,完成了参与企业碳排放的初始盘查,而“碳排放配额分配”、“碳交易平台和登记注册系统建设”等各项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开展。但是,作为一个全新领域,我国在碳交易方面仍有大量的工作要做,碳交易具体实施、试点企业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设定和监管等工作都面临很大挑战。
首先,碳交易方面制度支撑欠缺。目前各试点城市虽然将重点排放企业纳入试点,但对企业没有约束力。尽管初期的配额是免费发放的,但长远来看必然会给有些企业带来一定的履约成本。一旦企业发现自己在碳交易中的利益受到损害,很有可能退出交易市场,这需要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机制安排。
现有其他国家的碳交易机制设计中都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除了规定高昂的罚款金额外,不少机制都要求没有完成减排目标的主体第二年进行弥补,弥补的程度各不相同。EU ETS规定只需等量补足超额部分,日本东京都要求以1.3倍的量进行弥补,而西部气候倡议(WCI)规定了3倍的弥补。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企业逃避责任,影响总量控制的目标。不过,惩罚措施尤其需要以法律为依据,我国迄今仍无碳交易法律条款加以保障。
其次,科学合理分配碳排放配额是开展碳交易的关键。如何给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发放合理、合适的碳配额是目前遇到的最大困难。分配方案既要让企业接受,保证企业的发展,又要控制排放的总量,这就需要处理好排放权和发展权的关系,同时避免交易时出现卖方和买方过多或过少,缺乏流动性的问题。
目前试点基本遵循的是按照“祖父制原则”分配碳排放额度,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鞭打快牛”,如果企业前两年积极开展了节能减排工作并取得相应的成效,会减少相应的历史排放水平,从而能获得的碳排放额度反而更少,某种程度上是在奖励落后、惩罚先进。二是企业过去几年的经营活动和排放水平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按照祖父原则的分配难以考虑这些因素。
最后,MRV“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报告制度和第三方核查制度欠缺。要确定企业到底排放了多少二氧化碳,排放配额的交易也需要经过第三方核查机构的认证。
在碳核查方面,较为通用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06年发布的ISO 14064,以及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世界可持续发展研究会联合发布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产品层面的碳盘查,则主要采用由英国标准协会(BSI)等发布的PAS 2050。在第三方认证机构方面,SGS集团、挪威船级社、T·V南德、T·V莱茵、法国必维等国际认证业巨头,均在近年启动了碳核查认证业务。
但我国现状是缺少具有碳排放核查资质的第三方核查机构。而且,由于各试点城市的碳排放核算方法不一致,计算口径不统一,标准不一致(如上海石化从上海发改委拿到的排放清单与从其总部中石化拿到的就不一样),使得将来全国碳市场的统一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