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税的争议与实践
应当认识到碳税并不是单独存在的一个制度。碳税的制度设计要和其他制度相匹配,其设计应切合中国低碳发展、节能减排的总体政策框架体系。
文/王毅刚
2011年12月21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尽管有包括美国在
一时间,关于碳税的讨论再度升温。
然而,将欧盟2012年把航空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视为是对国际航空征收“碳税”,理解上并不准确。
碳税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针对化石燃料如石油、煤炭、天然气等,以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为基准所课征的一种税目,是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的一种政策工具,与碳排放交易有相当的区别。
我国政府在刚结束的德班气候变化会议上提出,中国从2020年开始可以有条件地承诺强制减排目标。国家发改委已经传递出在“十二五”期间推出碳税和碳交易政策的信号。在实践中,应当如何打出组合拳,使二者扬长避短,需要政策的协调设计和通盘考虑。
碳税的争议与实践
碳税的提出,源于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所提出的“庇古理论”,他主张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向排污者征税,从而达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
从提出之日起,关于碳税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
碳税政策的支持者通常认为,在实践中,通过合理的碳税制度设计可以部分甚至全部规避碳税的负面作用,进而达到“双重红利”的效果:第一重即减排;第二重则是政府通过征收碳税,减少征收其他税目,如个人所得税、中小企业税负等,达到“税收中性”(revenueneutral),或将碳税收入用于支持减排技术研发、低碳产业发展或社会福利事业,成为政府长期稳定财政收入的来源。
反对者的意见则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主要是增加企业运营成
欧洲从上世纪90年代起一直试图引进碳税却屡遭反对,转而于21世纪初开始实施碳交易。目前有较长碳税实践历史的是北欧。
以芬兰为例,芬兰是第一个实行碳税的国家。1990年,芬兰推出碳税时,税率仅为1.2欧元/吨二氧化碳,此后征税方法和税率不断调整。由于征税使得工业企业成
为了达到应对气候变化,减少碳排放的目的,目前国际上比较常用的基于市场的减排政策工具,除碳税外还有碳交易。
从政策效果来讲,碳税和碳交易各有优势。
碳交易是一种激励手段,管理当局设定一个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后将排放权以配额的方式发放给各企业,由于不同企业的二氧化碳减排成
与碳交易中灵活的碳价不同,碳税是对二氧化碳赋予一个价格,这个价格具有刚性。实际上,碳税最大的问题即在于,很难确定最合理的税率,税率太低不会带来实质性减排,税率太高会对整个实体经济造成影响。
但是相对于碳交易制度,碳税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覆盖范围广泛;第二,不需要额外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第三,价格稳定,从而使得企业能够更好作出如何减少排放的决策;第四,更容易适应排放绝对增长的国家。
通常认为,碳交易制度在固定的大型排放设施的排放控制上更为适宜,而碳税在小型、分散的排放设施上更加适用。而更重要的是,基于碳交易制度发展形成的碳金融市场,可能带给节能减排一个巨大的市场激励价值,碳可以发展成类货币的职能,这点是碳税远不能及的。从制度层面来看,碳交易可以作为根
另外,比如碳税的税率设置问题。有关学者提出了各种设想:有的认为税率应从每吨二氧化碳当量10元征收,也有提议从20元/吨二氧化碳当量起征。如果孤立地从碳税的角度来看,可能会觉得10元/吨二氧化碳当量是一个可以承受的税率;但是,如果和碳交易制度联系起来看,就值得重新探讨。因为碳税是对排放量全额的征收,10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税率(即碳价)就接近于美国东北部区域温室气体行动(RGGI)的碳排放配额拍卖价格,如果和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相比则差别更为明显,由于欧洲对大型排放设施的配额大部分是免费分配的,因此很明显地,如果没有对其他税种的相应的税收减免(即税收中性),那么可以认为碳税是对燃煤电厂的“福利剥夺”,而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免费配额通常被看做是对电厂的“福利赠与”,使电厂有足够的资
在国际视野下设计碳税
在全球低碳政策进展中,最近值得关注的是不久前通过《2011新能源法案》的澳大利亚关于碳税的设计。其管制对象包括500家最大型的排放者,占澳大利亚碳排放总量的60%,管制行业涉及能源生产、采矿、工业过程、制造业、垃圾处理、天然气供应,管制对象为这些行业中年排放量超过25000吨的排放设施,部分垃圾处理行业则是年排放量超过10000吨。管制气体有四种:二氧化碳、甲烷、氮氧化物和全氟化碳。从2012年7月1日到2015年7月1日,是固定价格“碳税”阶段,特点是这些管制企业以固定价格向政府购买碳单元(carbonunits),2012年为23澳元,以后每年上涨2.5%。从2015年7月1日以后为灵活价格阶段,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碳交易”阶段,特点是这些管制企业以拍卖方式从政府购买碳单元,而此时碳单元的价格由市场决定。其中尤为特别的是,对碳密集及贸易竞争型行业(EITE),具体包括钢铁、铝、水泥、造纸、煤电行业,澳大利亚政府实施了一个“就业与竞争力计划”(JobsandCompetitivenessProgram),在2013~2014年开始之后的四年里,以工业援助的形式免费发放碳单元。
澳大利亚的碳税方案由于未遭国内排放大户的强烈反对因而得以通过(一部分排放大户可以获得免费碳单元,一部分则可以将碳价成
澳大利亚征收碳税方案对我国的启示之一在于,我们应纠正过去把碳税和碳关税两者相混淆的误区,过于担心国外因气候变化而采取措施,对中国实施惩罚性碳关税。而实际的情形是,既存在上述情况的可能,也存在另外一种可能,即在我国占有世界主要生产能力的优势出口产业上,中国具有通过类似于澳大利亚碳税设计的国内碳税方案,把出口商品中隐形的内含碳(imbeddedcarbon)显性化的机会,这并不见得会导致丧失国际竞争能力。我国政府在碳税设计上可以重新思考这个问题。
再有,还要考虑在统一协调的税制体系中设计碳税,碳税的设立和征收应和资源税、能源税、其他污染物税费、其他环境税相协调统一,避免过度征税和重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