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拟改环保税 机动车排放或免税已有车船税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的首部税法草案昨日亮相。当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草案拟将现行的“排污费”改为“环保税”,环保税征税标准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税额下限,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免税,未纳入到环保税的征收范围。
从排污费“税负平移”到环保税
昨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表示,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止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改税。
楼继伟称,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草案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保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
由于是从排污费“税负平移”到环保税,环保税的征收对象跟现行排污费相衔接,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草案设定的征税标准虽然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税额下限,不过赋予了地方制定浮动税率的权限。楼继伟称,“考虑到各地差异较大,允许地方以《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为基础,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
机动车排放拟免税是考虑已有车船税等
草案还规定了5项免税情形,其中包括“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楼继伟解释说,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