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全文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日前,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三部门共同起草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其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提出在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第三条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
第九条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控仪器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依照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第三章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三)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十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原料消耗量为产品量与物料损失量之和。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控仪器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自
第二十七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