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碳交易有什么要求
我国林业碳汇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的综合效益日益凸显,但仍应看到,我国在经济高速运转的同时,亦成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对此应从战略上做出前瞻性制度安排,破解制约林业碳汇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林地碳交易的要求
1、如果是新造林或再造林,建议最低在1万亩以上,一般要求是10万亩或者更多,因为开发成本几乎是固定的,林子规模小了划不来,赚不到钱。
2、如果是既有林地,规模要求更大一些,建议最低要求在5万亩以上。
碳汇交易将成为山区农民经营森林获取经济收益的又一重要途径。不管是那种林地,一般都要求产权清晰,产权不清的林地后续会带来很多麻烦,会影响项目是否能得到批准。
如何保障各方林业碳汇权益
首先,立法对林业碳汇产权的界定不明晰。林业碳汇与其依附的林地、林木具有物理上的不可分割性,使得林业碳汇的权属与所依附的林地、林木的权属无法完全割裂开来单独进行界定。也就是说,林地产权、林木产权和林业碳汇等生态产权等组成的林业产权是不可分割的,但同时又由不同的部门法予以规范。据此,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所产生的碳汇产权应该归集体所有,林农无法取得林业碳汇权。
其次,林业碳汇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从立法到地方政策没有明确林业碳汇供给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导致利益分配缺乏依据,不能有效保障林业碳汇的生态供给。政府、企业、公民应该在林业碳汇供给中扮演什么角色,以及各自应承担的义务范围等,都未在法律条文中体现出来。例如物权法仅仅规定了森林、林业土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没有明确界定林业碳汇等生态权利及其法律属性;森林法没有从制度层面对林业碳汇予以支持和保障。
再次,林业碳汇交易的相关立法尚待完善。由于我国碳交易市场体系没有将林业碳汇纳入强制减排范畴,属于自愿减排,加之碳交易的立法层级不高,导致林业碳汇交易价格偏低,挫伤了市场供给林业碳汇的积极性。此外,由于林业碳汇交易是一个新兴市场,全国林业碳汇交易的金融市场也亟待法律的回应与支持。
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的条件
1、2005年2月16日后实施的林业碳汇项目,但是目前《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正在修改,以修改后的规定为准。
2、不属于湿地或有机土。
3、碳汇造林(含竹子造林)项目必须是在无林地上实施的造林项目,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上的造林都不能列入碳汇造林项目。森林经营碳汇项目必须是人工林。
4、项目具有额外性。通过碳汇项目的实施,产生的项目碳汇量高于基线碳汇量的情形,且这种额外的碳汇量在没有拟议的林业碳汇项目活动时是不会产生的。
也就是说,一方面,我们的项目一定要产生额外的经济价值,属于增量部分,这部分我们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自己判断;另一方面,我们的项目是否符合方法学,判断该项目是否可开发为CCER,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审定和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