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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简介!

作者:碳排放资讯小编 发布时间:2022-12-31 10:44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简介!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U ETS)是欧盟气候政策的中心组成部分。它以限额交易为基础,提供了一种以最低经济成本实现减排的方式,它是世界上首个多国参与的排放交易体系;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覆盖了11000个主要能源消费和排放行业的企业(例如,电力、钢铁和水泥)。该系统包括了欧盟排放的一半二氧化碳; 2008年12月,欧盟领导人同意修订该体系,这与到2020年使欧盟的温室气体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0%的目标相符。这在排放交易体系配额框架下,相当于到2020年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21%的温室气体排放。它还将为企业提供更稳定的碳价格,减少波动性和提高确定性; 欧盟已重申,如果能够达成一项国际协议且其它发达国家作出相当的承诺,欧盟愿意将其减排目标提高到30%。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简介!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主要内容

  排放上限由欧盟的配额而来,每一个配额相当于一吨二氧化碳当量。稀缺的配额与预期的排放相比构成了配额的价格。排放者面临购买配额抵消排放或者投资技术减少排放的两种选择。配额的价格越高,寻找更有效的减排手段的鼓励机制就越有力; 参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企业要求监控和汇报排放情况。每年年末企业被要求付出与实际的排放量相当的配额。每年的排放数据必须经由第三方认证机构核准; 该系统被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2007年),第二阶段(2008-2012年),第三阶段(2013-2020年),第四阶段(2021-2028年)。第二阶段与《京都议定书》的第一阶段承诺期相一致; 大多数的交易是在金融交易所完成的。85%的交易在伦敦的欧洲气候交易所(European Climate Exchange,ECX)完成。其他的主要交易在巴黎蓝次(BlueNext)碳交易市场、德国莱比锡欧洲能源交易所(European Energy Exchange,EEEX)和挪威奥斯陆的Nordpol交易所进行。英国的碳交易主要由英国金融服务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各方于2008年12月就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修订本达成协议,将自2013年起施行。这再次证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欧盟气候政策的中心组成部分,要求在限额内进行减排以实现欧盟总体减排目标。这次审查旨在通过提供长期确定性和更稳定的碳价格改进排放交易体系,具体措施包括设立更为严格的排放限额;增加拍卖;减少项目贷款机会; 欧盟范围内的集中排放限额将促使欧盟建立比目前各成员国单独设立的国家分配计划体系更具挑战性、确定性和一致性的减排途径。排放限额将在2005年排放的基础上每年减少1.74%,到2020年实现比2005年核实排放减少21%。这一线性系数将从2020年起继续沿用,并将在2025年前进行重新评估。这些减少幅度与欧盟到2050年实现减排60-80%的长期目标相一致; 拍卖量将显著增加。这将确保碳成本更好的纳入企业决策,并因成本传递给消费者而减少暴利。总体上,到2020年,将有至少60%的配额被拍卖,而第二阶段约为3%; 2008至2020年期间,国际项目贷款额将在2005年的排放水平基准上限定为所要求减排量的50%。这将促进实现欧盟境内减排和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碳金融的平衡。此外,限制项目贷款额将有助于维持更稳定的碳价格,进一步推动低碳技术投资; 如果达成国际协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将被重新评估,提高目标水平以与我们的国际承诺相一致,并确保采取的措施与国际措施相一致。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基本特征

  《京都议定书》要求,从2008 年到2012 年,欧盟二氧化碳等6 种温室气体年平均排放量要比1990 年的排放量低8%。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减排承诺, 获取运用总量交易机制减排温室气体的经验,欧盟制定了排放交易体系,并于2005 年初试运行,2008 年初开始正式运行。

  (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属于总量交易(cap-trade)

  总量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或逐年降低的前提下,内部各排放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放量,实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具体做法是,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规则,为本国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确定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产业和企业,并向这些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权——欧洲排放单位(EUA)。

  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量, 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的排放权放到排放市场上出售,获取利润;反之, 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 否则, 将会受到重罚。

  欧盟委员会规定, 在试运行阶段, 企业每超额排放1 吨二氧化碳,将被处罚40欧元,在正式运行阶段, 罚款额提高至每吨100欧元, 并且还要从次年的企业排放许可权中将该超额排放量扣除。由此,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创造出一种激励机制,它激发私人部门最大可能地追求以成本最低方法实现减排。欧盟试图通过这种市场化机制,确保以最经济的方式履行《京都议定书》,把温室气体排放限制在社会所希望的水平上。

  (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采用分权化治理模式

  分权化治理模式指该体系所覆盖的成员国在排放交易体系中拥有相当大的自主决策权,这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与其他总量交易体系的最大区别。其他总量交易体系,如美国的二氧化硫排放交易体系都是集中决策的治理模式。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覆盖27个主权国家,它们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体制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采用分权化治理模式,欧盟可以在总体上实现减排计划的同时,兼顾各成员国差异性,有效地平衡了各成员国和欧盟的利益。

  欧盟交易体系分权化治理思想体现在排放总量的设置、分配、排放权交易的登记等各个方面。如在排放量的确定方面,欧盟并不预先确定排放总量,而是由各成员国先决定自己的排放量,然后汇总形成欧盟排放总量。

  只是各成员国提出的排放量要符合欧盟排放交易指令的标准,并需要通过欧盟委员会审批,尤其是所设置的正式运行阶段的排放量要达到《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在各国内部排放权的分配上,虽然各成员国所遵守的原则是一致的,但是各国可以根据本国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排放权在国内产业间分配的比例。此外,排放权的交易、实施流程的监督和实际排放量的确认等都是每个成员国的职责。因此,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遵循共同标准和程序的27个独立交易体系的联合体。

  分权化管理模式突显协调机制的重要性。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排放交易的诸多指令(如Directive2003/87/EC) 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它确定了各成员国实施排放交易体系所遵循的共同标准和程序。各国所制定的排放量、排放权的分配方案需经欧盟委员会根据相关指令审核许可后才能生效。此外,欧盟委员会还建立了庞大的排放权中央登记系统,排放权的分配及其在成员国之间的转移、排放量的确认都必须在中央登记系统登记。

  总之,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虽然由欧盟委员会控制,但是各成员国在设定排放总量、分配排放权、监督交易等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权。这种在集中和分散之间进行平衡的能力,使其成为排放交易体系的典范。

  (三)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具有开放式特点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开放性主要体现在它与《京都议定书》和其他排放交易体系的衔接上。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允许被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企业可以在一定限度内使用欧盟外的减排信用,但是,它们只能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或联合执行 (Joint Implementation,JI) 获得的减排信用,即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 或减排单位(EmissionReduction Units,ERUs)。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实施的第一阶段,CER和ERU 的使用比例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 在第二阶段,CER 和ERU 的使用比例不超过欧盟排放总量的6%,如果超过6%,欧盟委员会将自动审查该成员国的计划。

  此外,通过双边协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也可以与其他国家的排放交易体系实现兼容。例如,挪威二氧化碳总量交易体系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已于2008 年1 月1 日实现成功对接。

  (四)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实施方式是循序渐进的

  为获取经验,保证实施过程的可控性,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实施是逐步推进的。第一阶段是试验阶段, 时间是从2005 年1 月1 日至2007 年12 月31 日。此阶段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实现温室气体的大幅减排,而是获得运行总量交易的经验,为后续阶段正式履行《京都议定书》奠定基础。在选择所交易的温室气体上,第一阶段仅涉及对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二氧化碳的排放权的交易,而不是全部包括《京都议定书》提出的六种温室气体。在选择所覆盖的产业方面,欧盟要求第一阶段只包括能源产业、内燃机功率在20MW 以上的企业、石油冶炼业、钢铁行业、水泥行业、玻璃行业、陶瓷以及造纸业等,并设置了被纳入体系的企业的门槛;这样,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大约覆盖1150O 家企业,其二氧化碳排量占欧盟的50%。而其他温室气体和产业将在第二阶段后逐渐加入。

  第二阶段是从2008 年1 月1 日至2012 年12 月31 日,时间跨度与《京都议定书》首次承诺时间保持一致。

  欧盟借助所设计的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履行对《京都议定书》的承诺。第三阶段是从2013 年至2020 年。在此阶段内,排放总量每年以1.74% 的速度下降,以确保2020 年温室气体排放要比1990 年至少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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