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免三减半是什么?
三免三减半是什么?“三免三减半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除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从事节能环保、沼气综合利用、海水淡化等行业的企业也能享受到上述“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2007年11月28日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中规定,政府将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早前的实施细则一直是“两免三减半”。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
说明: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优惠:
a.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b.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c.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减计收入
(一)政策要义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二)应用示例
例:某企业2009年度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100万元,这一项目的成本费用为95万元;企业的其他项目收入50万元,成本费用3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100+50)-(95+30)=2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5×25%=6.25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税所得额=(100×90%+50)-(95+30)=1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5×25%=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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