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碳金融,激活碳市场的金融属性
发展碳金融,激活碳市场的金融属性 碳金融指一切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相关联的金融活动。
广义的碳金融是指所有服务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包括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
狭义上,碳金融是指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物进行交易的金融活动,包括碳现货、碳期货以及碳期权等产品交易。在国内外碳市场受到广泛关注的背景下,金融市场对于碳金融更多关注其狭义的定义。
碳金融的产生与全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密切相关。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研究表明,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是全球平均气温异常升高的主要原因,全球平均气温持续上升带来的后果是人类生存环境的加剧恶化,将致使生态系统、农作物生产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为了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权这一生态资源的有效配置,以金融手段助力温室气体减排,碳金融由此产生。
碳金融的发展起源于国际社会为应对气候问题所签署的一系列国际框架协议。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签订形成了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所设立的国际公约。与此同时,排放权交易体系作为污染控制的政策工具在应用中日益盛行。
1997年,作为UNFCCC的补充条款,《京都议定书》设置了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联合履约机制(JI)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DM)三个灵活履约的市场机制,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通过碳交易履行减排义务或获得减排支持,由此构成了国际碳市场特别是跨国碳排放贸易的基础。
21世纪以来,各国纷纷开展碳市场的尝试,从2002年英国建立全球首个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至今,全球已建成运行的碳市场共24个,另外还有8个碳市场正在建立并期望于未来几年启动,预计将覆盖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16%,为2005年覆盖规模的3倍。
目前中国正在运行的碳市场为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重庆、福建八个试点碳市场。全国碳市场建设已经进入收尾前的加速推进阶段,但尚未开始交易。试点碳市场虽然已经积累了一定的交易规模,并探索进行碳金融产品创新,但整体来看,试点碳市场发展尚不成熟,由此派生的碳金融发展也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存在着市场机制尚未完善、产品标准化程度不高、市场积极性不足等问题。
相比市场需求来说,碳金融方面的专业人才缺口很大。需要设计全面的碳金融课程,引进权威的师资力量,对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方进行定期培训,使他们熟悉业务的流程和规则,提高在职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和技术水平。
为推动碳金融体系的层次性发展,在稳步前行的基础上,政府可出台激励措施,适当鼓励碳金融产品创新试点。金融机构应丰富产品类型,鼓励创新形式,探索贴合企业和机构实际需求,具备可操作性、简便性、流通能力强的碳金融产品。对于风险较高的碳金融衍生品,近期可以推动场外产品,如远期、掉期产品,逐步推动场内金融产品,如期货、期权等,并注意有效监管,防范风险。